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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法规分类解读 哪些属于融资类信托

2023-08-05 23:38:23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信托法律法规分类解读

在“一法三规”的框架之下,监管部门针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制定了专门的信托规定。信托公司所需要遵守的信托规定,并不限于银监会及相应部门,一些行政效力层级比较高的部门或者对信托公司具体事务有监管权限的部门,也可以颁布相应的规定,影响到信托公司的展业,信托公司也需要遵守,如国务院、财政部等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甚至是证监会这类平级部门,在不同的业务业务品种中,信托公司依然需要受到相应的约束。

(一)房地产信托法律法规

房地产信托是信托公司最常见的业务品种,地产行业近年来一直都属于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范围,信托公司的展业也不断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整,并制定了相关的规范,下表属于信托相关的信托监管政策与法规的汇编。

名称 实施日期 编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2015-9-14) 【国发〔2015〕51号】 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2010-11-12) 【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2-11) 【银监办发(2010)54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2009-5-25) 【国发(2009)27号】 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9-1) 【银监发(2009)84号】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0-28) 【银监办发(2008)265号】 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3-1) 建住房[200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2009-3-18) 银发〔2009〕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2006-7-22) (银发〔2003〕121号)

表3 房地产信托规定汇总表

上表基本已经涵盖了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规定的相关内容,但是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风险控制的角度进行分析,笔者依据信托从业经验,提炼出信托从业人员开展房地产业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并归纳总结如下所示:

1.四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项目资本金规定: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3.房地产资质:控股股东或者融资企业具备房地产二级资质;

4.担保措施:须有抵质押,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5.还款来源:落实第一还款来源;

6.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7.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8.不得发放土储贷款;

9.严格的审批程序、尽职调查,做好房地产业务的监管。

(二)股权投资信托法律法规

股权投资信托也是属于信托公司常开展的业务品种,目前专门针对信托公司开展业务股权业务的规定为《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该指引于2008年6月25日施行,现行有效。依据该指引,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需要重点关注以下这几个方面的相关内容:

1.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2.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信托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按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

(3)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对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

(4)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

3.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4.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5.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6.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7.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8.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9.投资顾问、未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三)融资平台法律法规要点

信托公司融资给平台公司,属于信托监管部门重点调控的领域。自2010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银监等部门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出台了一系类的通知、规定、指导意见,详情见下表汇总。

名称 年份 类别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 国发[2010]19号文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0年 财预[2010]412号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2010年 银监办发[2010]244号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2010年 银监办发[2010]30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0年 银监发[2010]110号 关于切实做好2011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1年 银监发[2011]3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2012年 银监发〔2012〕1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2013年 国土资发[2013]10号

表4融资平台规定汇总表

关于融资平台的规定比较全面与细致,涉及到的主体也比较多,各类金融主体、监管机构、财政部门,但是对于信托公司展业而言,重点关注的还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平台公司不能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2.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

(1)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

(2)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

(3)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4)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

(5)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3.监管部门一直在致力于规范融资平台的融资与治理。

4.对于土储中心这一类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发放土储贷款,但是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TOS的模式进行融资。依据2016年2月《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四)银信合作业务的规定

名称 年份 类别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2008年12月9日 (银监发〔2008〕8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7月6日 (银监发〔2009〕6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12月16日 (银监发〔2009〕1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12月23日 (银监发〔2009〕11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年8月10日 (银监发〔2010〕7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2010年12月3日 (银监发〔2010〕10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2011年1月26日 (银监发〔2011〕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 2011年5月13日 (银监办发〔2011〕148号) 《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年6月16日 (非银发〔2011〕14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银行法人机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计划有关情况的函》 2011年7月25日 (银监办便函〔2011〕353号)

表5银信合作规定汇总表

银信合作是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银信合同的方式多样,投资类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投资、固定收益类投资、非固定收益类投资等,融资类包括有信托贷款模式、票据业务模式。除此之外,还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业务、信托财产托管业务合作等类型的合作。信贷资产类业务,信托公司在开展此类业务中,以下的一些方面需要重点进行关注。

1.真实转让

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应做到真实转让,卖断买断,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回购。在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银行应告知债务人,并将信贷资产原始凭证或复印件交付信托公司。

2.担保手续再办理

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信贷资产中有担保方,应取得担保方同意并重新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3.信贷资产转让后的管理的监管

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资产,信托公司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信托公司不得将受让银行信贷资产业务中的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但可以委托给第三方;信托公司应坚持自主管理,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4.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相关表述

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5.信贷资产转让账务处理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信贷资产转出方将各种风险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信贷资产转让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计算应作出相应调整。

6.信贷资产转让整体原则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

7.产品期限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相匹配,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1年。

8.信托产品设计

相关表述: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9.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投资方向

相关表述: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10.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比例管理

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11.指标要求

依据《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以下内容需要重点关注:

(1)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2010、2011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2)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3)商业银行应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应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4)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标。

(12)压缩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

相关表述:原则上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余额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融资类中贷款、受让信贷和票据资产的余额。对于2011年内按合同约定到期的,采取自然到期的办法,不再按极端计入风险资本和计提拨备;对于2012年纪以后到期的,从2011年起,按每季度25%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

(13)8号文:对于非标业务的定义、再次规定处理和厘清资金池业务。

(五)证券、债券领域法律法规要点归集

关于证券、债券业务的规定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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