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潮起 家族信托里的投资顾问要承担哪些责任? 信托与证券的合作方式包括什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朱英子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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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富管理行业“皇冠上的明珠”,今年以来家族信托业务依旧发展迅速,有多家机构新增家族信托管理规模超百亿元。在存量方面,招商银行和建信信托家族信托管理规模亦于今年纷纷破千亿。
众所周知,银行开展家族信托业务需要凭借信托公司的制度框架,而信托公司则多依赖于银行的获客渠道,在顺应监管导向、回归本源的大势下,银信合作会越来越紧密。
值得关注的新趋势是,券商也在加大对家族信托业务的布局。3月30日,瑞银证券宣布,正式向中国内地高净值客户推出境内家族信托信息资讯服务等相关方案,这是国内外资券商首次推出此类服务。此后,还有长安信托与方正证券签署家族信托框架合作协议;中信信托与中信建投证券合作设立家族信托业务;山东国信与兴业证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聚焦家族信托业务。
那么,信托和银行、券商等机构合作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时候,双方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近日,五矿信托高级信托经理王舒蓓发表的一篇文章便就该问题进行了分析,樱桃子在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后拿来给大家说道说道。
何为家族信托投顾业务?
与境外家族信托受托人“重法律架构设计轻资产管理”的特征不同,我国信托行业的金融属性赋予了信托公司较大的资产管理功能,受托人的资产配置能力是委托人选择受托机构的重要考量因素。
随着经济形势和监管要求的不断变化,为了能够实现家族信托财产的有效管理和传承,信托公司在管理家族信托财产时,既要履行忠实义务,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资产管理;同时又要履行投资义务,在符合委托人风险偏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资产配置的需求。
这就需要委托人、信托公司与银行、券商、第三方财富机构、其他资产管理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合作,后者作为家族信托投资顾问的角色参与到家族信托业务中,为信托财产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目前,家族信托投资顾问为家族信托提供投资服务,根据委托人的风险偏好程度,投资顾问提供组合投资方案,供委托人决策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确定总体资产配置方案。
具体到家族信托资产每一笔投资时,如果委托人选择将投资的全部权利授予投资顾问,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出具的指令进行投资的,即“全权委托型”模式;如果投资顾问将其出具的投资建议呈交委托人参考,由委托人最终决定投资方案的,即“投资建议型”模式。
在“全权委托型”模式下,委托人与投资顾问确定资产配置方案后,投资顾问将根据配置方案为委托人选择拟投资的金融产品,然后以投资顾问的名义向受托人发出投资指令,连同拟投产品的相关文件呈交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和投资确认文件进行操作。
在“投资建议型”模式下,委托人与投资顾问确定资产配置方案后,投资顾问向委托人出具投资建议书,并向委托人介绍拟投资产品的产品结构、产品风险、拟投资金融产品的相关文件等供委托人清楚知晓产品的投向、收益及风险。委托人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确认无误后予以书面确认,而后投资顾问将以委托人的名义签署的投资确认文件连同拟投产品的相关文件呈交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和投资确认文件进行操作。
目前来看,在家族信托业务中担任投资顾问角色的主体主要包括银行、券商、第三方财富机构、保险公司、基金公司。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责任是写在信托法中的,那么具体到合同中,信托和投资顾问的责任边界在哪呢?
投资顾问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委托人指定投资顾问进行投资的家族信托业务中,投资顾问提供投资组合、投资建议方案,信托公司仅根据其出具的投资指令或投资建议进行操作,不承担投资决策管理职责。
从专业角度而言,投资顾问在该类信托关系中居于优势地位,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具有高度依赖性。这就对投资顾问的专业能力和受信义务都有较大的要求。
家族信托业务中,投资顾问的专业能力,往往体现在过往业绩、合规经营和市场口碑等主观因素的评判;而投资顾问的受信义务又仅有信托合同层面的约定义务,并无直接法律层面的法定义务。
如果是投资顾问的过错行为导致信托财产受损的,则往往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受托人或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引发的问题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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