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信托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信托公司归属谁监管的呢
(一)1982年第一次清理整顿
1980年,《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通知》发布,允许银行试办各种信托业务,但并未明确界定信托业务的范围。在此背景下,经济发达的城市纷纷试办信托业务。同时,财政收入分成制度使得地方政府利益独立性增强,地方政府也开始组建自己的信托公司。1981-1982年,信托公司的数量急剧增加,从241家增加到620家。
信托公司短期内的迅速扩展,使得整个信托行业良莠不齐、泥沙俱下,业务也缺乏规范性。由于信托贷款业务与银行贷款业务存在同质化竞争的现象,信托公司挤压了银行的发展空间。而部分地方政府出于自利的考虑,通过行政命令要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将资金存于信托公司,造成资金的“地方割据”。信托业务的膨胀造成资金分散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的问题,对于宏观经济金融产生了不良影响。
1982年,国务院要求除国务院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之外,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均不能开展信托业务,已开办的限期清理。第一次整顿尘埃落定。
(二)1988年第三次清理整顿
1985年的第二次清理整顿主要针对信托业务而非信托公司本身,对于信托公司的数量影响不大。到1988年,中国经济呈现出过热的趋势,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增加,通胀率高居不下,与之对应的是信托公司数量突破1000家,成为银行资金出表的重要通道,变相推动了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此外,乱设机构、乱拉存款等乱象层出不穷。于是,监管机构开始更为严厉的第三次清理整顿,关闭了一些信托公司,经过重新审核,1990年信托公司数量降至339家。
(三)1993年和1999年的第四、五次清理整顿
为打击违规的银信合作,监管机构贯彻了分业经营的思想,推动银行与其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隔离,银行开办的信托公司成为独立法人,相关业务也或隔离、或关闭,信托公司数量下降为242家。但是,一方面将信托公司当做准银行机构对待,一方面又关闭了资金市场,信托公司只能以违规方式获取资金,在愈演愈烈的情况下,第五次清理整顿也就慢慢酝酿出来。
1996年,部分信托公司出现资金问题,有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隐患。而242家信托公司到了1997年底,总资产约2400亿元,大多数出现经营问题。由此,1999年开始我国信托历史上规模空前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对于那些积重难返的信托公司,通过清算退出市场,经营状况有希望好转的,则通过多种方式解决相关问题。同时进一步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系。
抛开其他不谈,单从信托机构的数量来看,信托公司的数量在历次清理整顿过后,有大幅度的下降,所谓披沙拣金,留下来的信托公司,不论是专业能力还是合法合规上,都有质的飞跃。2001年因此被业界称为信托元年,信托公司逐步向本业回归。
作为监管机构,亲自主导了五次清理整顿,清楚当年信托公司盲目扩大规模的消极影响,也采用多种方法削减信托公司的数量,使得宏观经济金融趋于稳定发展。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监管机构对于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自然是非常审慎的,所谓“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在信托业完成转型、相关制度安排齐备之前,放开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监管机构可能会开展相关的研究,为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做准备。
信托公司仍有较强区域色彩
信托公司还有服务于当地的一大特点,这种区域性传统在一些布局全国的信托公司身上已消磨殆尽,但是相当多的信托公司还保持着浓厚的区域色彩。这种区域性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信托公司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吉林大学博士张立忠认为,信托公司的区域性在资金端表现的比较明显,在资产端则不明朗。
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居民的收入水平也不同,收入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居民储蓄规模的大小,一定规模的储蓄是金融体系运行的重要条件。区域 GDP、人均 GDP、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等,成为影响区域内信托业潜在客户数量和信托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而信托资产余额与区域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具有相关性,因为信托公司的资金倾向于来自于本地,资产端的本地化倾向则不明显。
2008年左右,信托项目的异地展业相当普遍,本地信托公司的信托资金可能有相当部分投向异地,异地募集到的资金还可能投往异地的异地,情况比较复杂。
而资金方面,由于扎根本地,且由于监管要求和当时较落后的信息系统,异地公民购买有诸多困难,所以投资信托产品的客户还是以本地客户为主。
时过境迁,近年来数据可能有变化,但是根据最近几年的行业动态,相较异地营销,异地项目的展业更受信托公司重视。
设立分支机构需注意
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和积极影响在相开进委员的议案中已经得到充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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