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托简介 个人信托包括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的区别和联系
个人信托是“法人信托”的对称。以自然人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这项信托业务在我国现阶段开展得不普遍,但在西方国家和旧中国比较盛行。主要内容有: (1) 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2) 监护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的孤幼、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以及心智失常的人等。(3) 代管财产,主要是受托为事务繁忙的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管理财产。(4) 代办个人证券投资。(5) 财务咨询,接受个人对财产的保管、运用,投资、买卖、行情以及纳税等方面的咨询。个人信托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生前信托,二是身后信托。
二、生前信托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生前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委托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在世时就开始办理有关的事项。生前信托的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开始生效。生前信托都与个人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有关,但具体到每个人目的多种多样。委托人设立生前信托可以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也可自己作受益人。
三、身后信托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受托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项事务。身后信托与生前信托的区别在于信托契约的生效期,生前信托的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可生效。但生前信托的事项可以延续到委托人去世以后。身后信托的契约有些是在委托人在世时就与信托机构签定,但契约的生效却是在委托人去世后,还有一部分身后信托的发生并不源于委托人的意愿,而是在委托人去世后,由其家属或法院指定的。身后信托大多与执行遗嘱管理遗产有关,身后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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