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管理类信托突增的秘密(图) 信托融资类、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
这一切,已然开始。
而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最客观办法之一,便是在信托公司刚刚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中国建筑发布的诸多年报中,寻找蛛丝马迹。盘点已经公开的68份年报,耐人寻味之处比比皆是。受篇幅限制,此番专题仅选择事务管理类信托激增、利润“发动机”和监管红线重压下的信托业务杠杆等三个角度,以此切入,揭秘信托年报数据隐匿着的秘密,以期为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抛砖引玉。
本报记者 冀欣 北京报道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信号。
早在信托业协会公布2013年行业整体数据时,就有不少业内人士注意到,若按照信托功能分类,置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之后,此前并不被太多提及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在过去的一年中所占比例一路上扬。
而在近期披露收官的68家信托公司年报中,事务管理类信托资产规模的突增再次从单体机构层面被认证。包括中建投信托、新华信托、云南信托等在内的大多数公司,此部分数据都出现明显增长。
究其原因,除了信托公司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回归本源的转型之路,尝试更深介入体现服务功能的信托业务。另一则原因,实为“难言之隐”,即为了应对巨大的净资本压力,不少信托公司不得不将不少单一通道业务包装成事务管理类信托,以节省风险资本占用。
净资本重压下的变通之术
尽管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本意是突出信托的“服务功能”,但正是因为较为模糊的界限,促使越来越多信托公司将诸多单一通道类业务或其他需要实现特殊目的业务归在此项下。
从2013年行业整体数据来看,依信托功能划分,融资类信托占比47.76%,同比减少1.11个百分点;投资类信托占比32.54%,同比减少3.3个百分点;而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19.70%,同比增加4.42个百分点。
传统意义而言,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定义,指委托人交付资金或财产给信托公司,指令信托公司为完成信托目的,从事事务性管理的信托业务。这类信托业务由委托人驱动,信托公司一般不对信托财产进行主动的管理运用。利用信托权益重构、名实分离、风险隔离、信托财产独立性等制度优势,为法人和个人委托人提供事务管理服务并获得收益。
具体业务层面,这类信托一般包括设立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股权代持信托、家族信托等。
事实上,事务管理类信托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分类,各家信托公司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广义而言,只要是委托人交付资金或财产给信托公司,指令信托公司为完成信托目的,都可归为此类。尽管本意是突出信托的“服务功能”,但正是因为较为模糊的界限,促使越来越多信托公司开始尝试一条“变通之路”,将诸多单一通道类业务或其他需要实现特殊目的业务归在此项下。
而究其背后根本原因,多与各信托公司普遍面临的净资本重压力相关。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取的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表”中可见,不论是在单一还是集合信托中,“事务管理类”相比“投资类”和“融资类”所占的风险系数都是最低。
通常而言,信托公司在年报中对信托业务进行划分时,有三种标准:一是按照管理方式划分为主动管理型和被动管理型;二是按照财产来源划分为单一信托、集合信托以及财产权信托。三是按照功能划分为投资类、融资类、事务管理类等。
后两种分类方式在信托年报中一般合并披露,即将“主动管理型信托资产”中“投资类”、“融资类”、“事务管理类”等分别列出,“被动管理型”同理。
而“风险资本计算表”中,也是将“单一类信托”和“集合类信托”分别划分为投资类、融资类和事务类三种并计算风险资本。
以中信信托为例,其年报数据显示,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中,并无事务管理信托业务,而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中,融资类、投资类期初、期末数据均为0,事务管理类则期初数据为2571.55亿元,期末数据为3542.22亿元。
中信信托并没有披露其事务管理类信托的“信托报酬”水平,但据年报披露,其2013年度已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中,“事务管理类”的“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为7.73%。
不仅仅是中信信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数据显示,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在2013年事务管理类信托都出现大幅增长,相对“投资类”和“融资类”占比明显提高。
回归本源业务转型现端倪
酝酿多时的信托净资本新规相关征求意见稿日前下发至各公司,新规中的“事务管理”与之前的定义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以往这种“变通之术”可能很快再难适用或只能另寻他路。
“事务管理类信托”究竟如何定义,多位信托人士表示,不论从年报信息披露、行业数据统计还是净资本计提方面都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各家机构标准难于统一。因此很多常见的单一通道类信托业务,如今冠以“事务管理”之名在业内已十分普遍。
部分具体的信托项目亦可佐证如上判断。
例如,中航信托-天顺295号瑞赛科技流动资金贷款事务管理单一资金信托,于2012年3月23日成立,已于2014年3月23日终止。信托规模8亿元,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向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该公司另一款名为“天顺276号鑫达货物质押单一资金事务管理类信托”项目,信托资金同样也是用于向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业内人士表示,类似的操作已不鲜见,多数目的都是减少风险资本占用,广义来讲也并不存在违规问题,只是信托公司为应对净资本压力而采取的一种变通之计。
值得一提的是,酝酿多时的信托净资本新规相关征求意见稿日前也已下发至各公司,一改此前基于“集合信托”与“单一信托”的分类方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对项目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效辨识的基础上,以“事务管理”与“非事务管理”的分类框架取而代之。
显然,新规中的“事务管理”又与之前的定义发生了实质性改变,随其即将颁布实施,过往的业务分类标准及风险计提比例也都将被废除。为应对净资本压力祭出的“变通之术”也可能很快再难适用或只能另寻他路。
尽管如此,依旧必须承认,除了一些所谓变通做法,真正符合事务管理信托本源,体现信托服务功能,利用信托的制度优势为客户提供财产事务管理的创新型业务尝试确实也在过去的一年中出现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对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提高的数据变化贡献了部分力量。
2013年开始有重大突破的家族信托、土地流转信托、消费信托等都属于事务管理类信托,确实表明了信托公司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回归本源的转型之路。
在信托发展时间较长的欧美及中国香港地区,信托的功用绝不仅仅体现在投融资层面,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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