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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待条件成熟,全行业推行信托八大业务分类 信托业务种类不包括()

2023-08-13 14:40:04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业界待条件成熟,全行业推行信托八大业务分类

“我们将开展信托业务分类试点,加快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监管制度,在统一的信托业务监管分类基础上逐步形成完善的信托会计核算、监管统计、净资本管理和保障基金认购等各项制度。待条件成熟,再在全行业全面实行新的业务分类。”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近日在《中国银行业》撰文表示。

自2015年底开始酝酿的信托八大业务分类试点改革目前已启动,首批试点机构共十家信托公司。银监会已于4月初召集十家试点信托公司及十地银监局开会,部署八大业务分类试点工作。4月中旬,银监会下发《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以及《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下称说明),启动八大业务分类试点改革。

一位试点信托公司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试点明确了时间截点,到2017年底看能否形成阶段性成果,是否适合在全行业推广。”据其介绍,在试点期间,信托公司采用现行业务分类与八大业务分类两套体系并行的方法,基本原则是边试点边总结完善,在试点过程中把问题暴露出来,遇到的问题协调属地银监局以及银监会推进解决。

根据《方案》,信托八大业务分类具体分为债权信托、股权信托、同业信托、标品信托、资产证券化、财产权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事务信托。这一分类方法在2016年底的信托业年会上首次正式提出。(详见财新网“信托将分八类 防范影子银行风险”)而推出八大业务分类体系的背景为,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逐渐与信托业务实质有所偏离,导致监管有效性难以提高。

邓智毅指出,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存在的问题包括,集合和单一的基本分类方式无法反映信托业务的风险实质;部分信托业务定义不清晰,分类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存在监管套利现象,主要是投资类、融资类、事务管理类定义不明确,且不在同一维度;填报方式和具体划分科目设置等需进一步优化,现有信托业务分类体系亟需改进。

目前,信托业务分类按资金来源分为单一类、集合类和管理财产类,按功能区分为融资类、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按投向区分为基础产业、房地产、证券市场、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其他等。

邓智毅表示,八大业务分类的推出,一是遵循简单、科学、清晰、合理的一元维度原则,确保类别定义准确,内涵外延明确,“内容无交叉、风险无处藏”。二是遵循风险为本的原则,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真实、准确、充分、完整地识别、计量信托业务风险,防止监管套利,提高监管有效性。三是遵循明确责任原则,立足各类信托业务特点,明确每类业务信托公司承担的责任,体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本质文化。四是遵循着眼长远、兼顾历史和现实原则,提高信托业务规范化、阳光化程度,保障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不过,业内人士担忧,随着后续八大业务监管配套制度的推出,是否会出现信托公司利用业务分类规则进行套利的可能。“这些问题在试点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也会在试点中推进解决。”上述试点信托公司人士指出。

而在八大业务分类时,对于资金信托如何适用穿透原则?《说明》表示,债权信托、股权信托、产权信托、标品信托应当穿透到最底层资产进行分类,而同业信托其实质是“非标同业”,“交易标的为标品的同业业务”属于标品信托。只要交易标的为非标品且直接交易对手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则可直接归为“同业信托”,无需适用穿透原则。但如果对手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为通道业务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该笔业务实质进行分类。

此外,针对混合信托和TOT(信托中的信托)信托分类,《说明》指出,如一笔信托业务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应分别按照业务实质将对应业务计入相应分类。而TOT信托,明确只有底层子信托按业务实质归入相应类别,而母信托在同业信托中作为一个专门子项单独列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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