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拟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在注册地外设异地管理总部 总部在北京的信托公司
信托业将迎重磅新规。财联社记者获悉,多家信托公司近日收到银保监会《关于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在注册地以外设有异地管理总部或形成异地管理总部运营模式,中后台部门限期一年迁回注册地。
“目前管理总部和注册地异地的情况实际上造成了同一机构接受注册地和办公点两地监管的情况。”提及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有信托公司内部人士表示。
金乐函数信托分析师廖鹤凯分析,征求意见稿对于注册地在较不发达地区、实际总部设立在一线城市的信托公司影响较大。这些信托公司需要对组织构架有较大幅度的调整,人力资源可能也面临较大的变动调整。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在一年之内完成对异地管理总部的整顿,其中中后台部门应迁回注册地或与注册地部门合并,前台部门应按照通知有关要求进行整改。董事长(含副董事长)、经营管理层、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常驻注册地办公,不得在异地设有办公场所。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在一年之内按要求整顿异地部门,整顿方式不限于合并、分立、迁址、撤销等。具体要求包括,信托公司前台部门(业务、营销)可在异地设立,中后台部门均应在注册地设立,异地前台部门不得有业务等审批权限。
征求意见稿指出,信托公司可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川七个省级行政区设立异地部门,但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仅可选择一地集中设立异地部门(同一地址),且应设有地区负责人。
但单家信托公司在上述规定的七个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异地部门数量合计应在22个以内,且单地设立的异地部门数量合计应在5个以内,其中单地设立的营销部门应在1个以内。此外,信托公司应合理安排单个异地部门员工规模,所有异地部门的员工总数应占信托公司员工总数的35%以内。
对于出台征求意见稿的初衷,银保监会亦在征求意见稿中指出,近年来,信托公司为便于展业,普遍在注册地以外设立业务、营销等部门。因管理半径拉长,多数信托公司对异地部门缺乏有效管控,积累风险隐患,影响监管政策传导执行。
此外,部分信托公司异地部门业务同质化严重,加剧不必要的内部竞争,损害竞争秩序。更有部分信托公司形成异地管理总部运营模式,弱化虚化注册地住所的职能作用。
“上述监管要求会对深度市场化、异地业务较多的信托公司展业造成一定的影响。”廖鹤凯进而表示,不过,因可以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川七个省级行政区设立异地部门,征求意见稿对于信托公司提升管理效能、加强风险管控的意义更大,有益于行业加强治理、长治久安。
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也为整顿之后的信托公司留有“部分空间”。征求意见稿指出,整顿期满后,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B+以上且新增异地部门后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托公司,可每年申请新增2个以内的异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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