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离岸家族信托业务的神秘“面纱” 离岸家族信托是不是转移资产
保证财富安全、实现财富传承和再创造,一直都是高净值人群所追求的财富管理目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高净值人群借助离岸家族信托这一财富管理工具,实现财富传承与资产保值。
家族信托受到高净值人群青睐
根据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18胡润财富报告》,截至2017年底,内地拥有千万资产的高净值家庭达161万,增长率达9%。与此同时,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8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高净值人士自2013年以来始终将“财富保障”作为首要目标,“财富传承”重要性排序则由两年前第五位跃升至第二位。
2018年8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首次对家族信托给予详细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越来越受到高净值人群青睐的原因之一,在于其自身所有的独特功能。传统财富管理工具主要有保险、房地产等,房地产、保险虽能实现财富传承,但是流动性相对较差,与之相比,家族信托管理资产对象更为广阔,而且更可以实现资产隔离、财富传承、财富管理和税务筹划等功能。
离岸家族信托的优势
离岸家族信托一般是指非离岸管辖区居民的委托人在离岸管辖区设立的家族信托。目前,主要离岸地包括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库克群岛、塞浦路斯、新加坡、新西兰等。离岸家族信托通常设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香港等热门离岸地。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在信托存续期、受托人权利制约、资产保护等方面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开曼群岛的信托基金市场较为发达,税收制度灵活,监管制度也更健全。
从离岸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上看,比较经典的模式是在海外实际控制架构的顶层嵌入家族信托进行持股,即以离岸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国内及海外资产,再通过家族信托间接控制离岸公司。
当前,国内家族信托逐渐起航,并形成了信托系、银行系、第三方财富管理系等三大系列。但是,由于起步较晚,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解释和配套制度还没有建立。从宏观来看,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环境助长资金流入这些机构;此外,这可以减少传统委托财富机构管理资产造成的中间成本。部分家族信托功能更加广泛,包含提供公关服务、健身、规划游艇行程、移民、留学等;投资的标的也从基金渐渐转向直投。
离岸家族信托与国内家族信托相比,有着更为宽松的法律、税收环境。例如,离岸地对信托结构进行严格保密,信托外部人员无从得知信托当事人信息;享受特殊税收优惠,财富家族可通过合理安排达到降低税负效果;允许信托文件选择信托的法律适用,委托人可选择对其更有利的法律;谨慎承认域外司法裁判,客观上起到保护信托财产作用。
总体来看,离岸家族信托主要是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可能会对外汇管理产生较大影响:譬如,相关离岸信托外汇管理政策很少,尚未形成较为系统的管理框架;境外信托公司管理资产所得有汇回需求,但目前无论是资本项目或经常项目管理均未对此进行规定;境内居民通过搭建离岸家族信托股权架构后,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以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将以信托契约方式转移到信托公司,成为境外“固定资产”,资产滞留境外,变相实现了境内资产转移到境外;在境内受益人在收到境外收益需如实申报的管理背景下,实际情况中存在通过借助境内外关联企业贸易、投资渠道将收益调回,以规避监管。
在离岸家族信托框架下,由于涉及的返程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这类境内实体一般属于规模经济效益较好、经营前景较为乐观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汇出的利润规模相对较大。为了境外家族信托需要,也存在集中汇出历年利润可能,这对跨境收支造成较大压力,从而对国际收支平衡造成一定冲击。
完善离岸信托管理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完善离岸信托管理的建议:
首先,搭建离岸信托系统性外汇管理框架。摸清离岸家族信托总体规模、运作模式、所涉法律制度等,厘清外汇管理边界,从顶层制度设计上构建行之有效而又便利化的管理框架。明确凡涉及境内居民个人参与的离岸家族信托,均属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范畴,并实行登记管理,摸清离岸家族信托的存量、增量规模、境内实体权益情况,为后续统计监测提供数据支撑。另一方面,明确家族信托应按照现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制度,履行存量权益数据报送义务,以便更好地掌握境内居民以家族信托方式留存在境外的资产规模,以及可能引起跨境收支规模变动的收益数据。
其次,实行“宏观审慎+差别化”利润汇出管理。搭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为避免出现集中汇出风险而给跨境收支带来冲击,可对离岸家族信托所涉的返程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现宏观审慎管理,在保证利润汇出需求得以合理满足基础上,实现利润汇出合理化管理。对利润汇出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进行设定。对当年度余额超过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返程投资企业应减少拟汇出的利润额。为防范境内居民对外转移境内资产,可对此类返程投资企业实行重点监测,允许其汇出利润部分,其他的则直接以人民币方式进行支付。
再次,优化离岸家族信托框架下收益汇回管理。可以将受益人所分配到的收益认定为经常项目非经营性所得进行管理。在境内受益人能提供有关家族信托公开资料加以佐证前提下,或依托存量权益登记收益数据进行核对,对于资金来源与披露信息相一致的信托公司资金,外汇指定银行可依照个人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办理资金入账及结汇业务。
最后,实现跨部门联动的协作管理。离岸家族信托管理同时涉及银保监、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着力搭建行之有效的监管信息互享机制,增强离岸家族信托相关监管情况信息共享,提升管理成效。特别是加入CRS(共同申报准则)协议后,税务部门掌握了境内高净值人士在海外机构账户的资产信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互相交换涉税信息,其中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离岸地。因此,外汇局可依托税务部门CRS管理掌握境内高净值人群境外金融账户资产中的信托资产情况,提升家族信托管理有效性。
(作者系山西省社科院特约研究员、高级经济师,此文为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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