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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机构作为民事信托受托人之可行性 民事信托的优点

2023-08-17 00:39:48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浅析公证机构作为民事信托受托人之可行性

我们用今天的眼光再次审视,公证机构能否成为民事信托的受托人?

(一)法律法规层面

第一,在受托人资格的问题上,笔者以《公证法》《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相关条文做一比较。

《公证法》 《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从《公证法》来看,公证机构可以符合《信托法》对于受托人的要求,而通过《公证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比较,则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公证机构首先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次作为证明机构不以信托作为主业,这两点是公证机构办理信托业务属于非营业信托的关键,也是公证机构办理此类业务应适用《信托法》,而不适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不受银保监会监管的原因。

第二,在业务范围上,笔者以《公证法》《信托法》《提存公证规则》相关条文进行比较。

《公证法》 《信托法》 《提存公证规则》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监护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利益,请求将所监护或管理的财产提存的,参照本规则办理。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的受赠人利益,请求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或赠与财产提存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除了办理公证事项之外,还可以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其中,与信托在功能上最为接近的,莫过于提存。提存,对于行业外的普通老百姓来说,有个更接地气的名字叫做资金监管。《提存公证规则》中规定,监护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利益,请求将所监护或管理的财产提存的,;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的受赠人利益,请求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或赠与财产提存的,均参照《提存公证规则》办理。上述两条内容可以直接比照一般信托和遗嘱信托的情形。一直以来,公证行业都按照《提存公证规则》,以提存目的之不同将提存划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但是从上述参照办理的这两类情况来看,似乎应再加入传承提存,但传承提存的特性决定了其在保管期限、保管条件、领取方式、所有权转移等方面与清偿提存、担保提存截然不同,仅仅用简单的参照办理四个字其实太过简单笼统而不具有操作性。

应当注意到的是,《提存公证规则》发布于1995年,早于2001年发布的《信托法》。《信托法》生效之后,公证机构如再办理此类事务,适用《提存公证规则》设立提存还是《信托法》设立信托?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是提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笔者认为,从为当事人服务的角度出发,为了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真实需求,与其勉强适用《提存公证规则》,不如认真研究《信托法》,设立真正的民事信托。

(二)现实需求层面

随着老龄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据统计截止2017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已达2.41亿,占总人口的17.3%,而在上海,这一比例更是超过了33%。根据兴业银行和BCG 调查报告,我国居民财富依然保持较快的积累速度,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额不断增加。用益信托网《最新2018年度家族信托专题研究报告》中指出,以财产管理与传承等为特征的家族信托业务可能已经进入开始兴起的阶段。这种市场结构和趋势变化特征为信托公司着手进行家族信托业务布局提供了可能。

对于公证机构来说,现实需求也同样为民事信托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且公证机构与信托公司办理民事信托在目标人群定位、资产管理目标上各有不同的侧重,公证机构与信托公司并不完全在同一维度上进行竞争,可以说是互为补充。

首先,在目标人群定位上,国内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瞄准的是信托财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高净值人群,且不接受持有美国护照或者美国绿卡的委托人。此处1000万元指的是信托财产,而非家庭净资产。对于大量有设立家族信托意愿,但是信托财产尚不足1000万元的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公证机构办理民事信托来解决其需求。信托公司谈及家族信托,总是以肯尼迪家族、默多克、杨受成、邵逸夫等等为例。但信托的需求,并不仅仅局限在超高净值人群,何况还有持有美国护照和美国绿卡的超高净值人群囿于美国FATCA法案在国内的落实现状,无法通过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记得几年前笔者曾在某公园门口义务公证咨询,就有老者前来咨询能否出资100万美元为自己的孙子孙女设立教育目的之信托,可惜限于当时笔者对信托的一知半解最后不了了之。而从公证机构当前已经办理的综合性养老公证中可以发现,诸如孤老、独居老人、失独家庭、丁克家庭、同性伴侣、心智障碍子女家庭等很多特殊人群,需要的不仅仅是遗嘱、意定监护,还可能涉及到遗嘱执行、民事信托,甚至是上述多种工具的有机结合、交叉运用。只有掌握了这些工具的正确使用方式,公证机构才能说真正具备了综合性养老服务的能力。

其次,在资产管理目标上,信托公司更擅长的是家族信托的投资增值功能,其金融属性使其倾向于将信托财产投向其本公司的各类信托计划,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对信托公司来说无疑是一笔宝贵的长期资金。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委托人也会比较多的考虑家业长青,从而注重信托财产的投资回报。相较之下,公证机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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