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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推动共同富裕新型工具的慈善信托 商事信托活动的参与人一定是商人

2023-08-17 03:37:29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作为推动共同富裕新型工具的慈善信托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推动共同富裕需要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第三次分配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可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关于第三次分配的认识不断深化。第三次分配与慈善事业密切联系且已成为事关共同富裕的国家事项。法律上未界定第三次分配,其含义可表述为“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有关,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调节行为,也与政府的强制无关”。它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温柔之手”。

在推动共同富裕的具体政策与方案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强调“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明确指出“鼓励设立慈善信托”。随后,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3-2025年)明确要求“大力发展慈善信托”。按照我国慈善法第44条规定,慈善信托即以慈善为目的而开展的信托行为。它是我国开展慈善活动的法定形式,是推动共同富裕的新型慈善工具。从法理上看,慈善信托对共同富裕有三维推动功能:

第一,慈善信托的“造血”功能有利于推动共同富裕。慈善信托不同于慈善捐赠,受托人具有一定的资产管理能力,特别是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时。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化的资产管理者,有能力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这便相当于为初始信托财产注入了“造血”功能,而信托财产的指向又是慈善活动。这就有利于做大推动共同富裕所需的“物质蛋糕”。慈善信托与商事信托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商事信托的受益人是具体且有限的,而慈善信托在设立时并无特定的受益人且实际受益人范围通常是宽泛的而非具体的。此种不同的受益人状况客观上拓展了慈善信托的受益面,放大了慈善信托财产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平抑效应,拓宽了共同富裕中的受益群体。

第二,慈善信托的“财产独立性”有利于推动共同富裕。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属于信托法的基本理论,它不因法系、国别的差异而不同。具体而言,其是指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的财产和受益人的财产,不同的信托项目之间信托财产也相互独立。这种独立性保障了信托财产的安全。慈善信托亦遵守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委托人一旦设立慈善信托,信托财产便具有了独立于委托人财产与受托人财产的“财产格”。该慈善信托财产的安全性不会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影响。即便委托人和受托人进入破产程序,慈善信托财产亦可“免疫”,自带破产隔离功能。这就确保了慈善信托财产的稳态,使推动共同富裕之慈善信托财产免受市场风险带来的大波动。

第三,慈善信托的“可永续性”有利于推动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难以一蹴而就。慈善信托不同于私益信托。在英美法的私益信托中,原则上适用反永续规则。财产法的基本原理是鼓励财富流转,而永续性的财产安排会固化社会阶层,有违公共政策。但慈善信托不同,该信托在存续期限上没有限制,支持慈善目的带来的公共利益更为重要。“可永续性”的存在使慈善信托的运行状态平稳、可持续,这也使慈善信托可以常态化的有效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这有利于传承推动共同富裕所需的“精神蛋糕”。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发展的任务与共同富裕的任务都较为艰巨,需要有一个长期的法律制度来支持共同富裕,而慈善信托恰好便是。所以,从时间上看,慈善信托的“可永续性”契合了推动共同富裕在时间上的持续性要求。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同属于慈善法认可的慈善活动行为方式。但两者在法律架构上的重要区别是在慈善信托中有受托人存在,受托人不仅是信托财产的接管者,而且是慈善信托项目运行成败的决定者,在慈善信托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现代信托类型的发展又源于商事信托,信托公司几乎可以成为信托法和慈善法意义上的受托人之代名词。从受托人的角度看,发展慈善信托的关键是如何看待信托公司这个法律枢纽。

转载自公众号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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