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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案例评析:继承的是信托财产还是信托受益权? 信托算遗产吗还是财产类

2023-08-17 18:51:19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信托案例评析:继承的是信托财产还是信托受益权?

原标题:信托案例评析:继承的是信托财产还是信托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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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5-1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南民初字第178号

法院查明,张某某与金某某共同生育有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个女儿,张某某于2003年9月15日去世,原告马某与金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金某某于2013年3月1日去世。金某某在南京彤天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彤天公司)投资了46739元的信托财产,其中17639元于2004年7月9日从张某某处转入,29100元于2006年2月24日又从被告张某乙处受让。根据金某某与38名共同受托人(似应为“共同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协议》,金某某将46739元的信托财产委托给共同委托人,以共同委托人的名义向彤天公司投资,金某某作为唯一的受益人获得彤天公司相应的利润分红或其他投资收益。……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被继承人金某某去世时,并未立遗嘱,也无遗赠抚养协议,因此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继承,依法应由其丈夫即原告马某,以及其子女即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和张某丙继承其遗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因此,对于金某某在彤天公司投资的46739元信托财产,构成金某某遗产的应为46739元的信托受益权,而该信托受益权应由原告及三被告依法分割,每人应分得其中四分之一,即原告及三被告各分得11684.75元的信托受益权。对于三被告认为其中17639元信托财产应属于张某某与金某某的共同财产,张某某去世后,三被告以及金某某并未对张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故该17639元的八分之三,应属于张某某留给三被告的遗产的意见,本院认为,由于该17639元信托财产转入金某某名下的时间,发生于张某某去世之后,被告张某乙转让给金某某之前,即对于该17639元由张某某转入金某某名下,视为张某某的该部分遗产已完全由金某某继承,而在张某乙于2006年2月24日向金某某转让信托财产时,对于上述17639元的转入情况应该知道,而三被告现主张分割张某某上述遗产,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故本院对于三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一、对于金某某在彤天公司投资的46739元信托财产,由原告马某和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分别继承其中的11684.75元的信托受益权。……

案例评析:

展开全文

1.

在本案中,法院引用第15条做出判决是不恰当的,应直接适用信托法第48条之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之所以产生这种适用不当的情形,是因为审理法院对信托财产及受益权的概念有不当的理解。而相当数量的司法判决说理中都可以看到这种误解。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只能是信托债权人可以追索的责任财产,其他主体如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间主张信托利益分配请求权的除外)及其各自债权人原则上均不能对信托财产提出请求。根据《信托法》第15条,只有在信托终止之后,信托财产才成为自益信托中受益人=委托人的遗产,才可由受益人=委托人的继承人取得。

2.

在本案的情形,信托已经生效,并没有终止,似亦无必要和可能终止。该信托的受益权属于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权被受益人用来清偿债务,或者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被其继承人继承,都是很自然的事情。

但在本案中,法院很明显没有区分信托财产和受益权。法院判决四个继承人分别继承信托财产的四分之一,是错误的。这还不仅仅是一个词语上的错误。由于本案中被继承人=委托人=受益人参与的是集合信托投资,是多个委托人兼受益人之一,原来的信托似乎并没有因为本案的审理而终止,此时,受益人之继承人对信托财产本身是没有权利的。本案中,恰当的判决应当是:“对于金某某在彤天公司投资的46739元所代表的投资权益(受益权),由原告马某和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分别继承其中四分之一”。

3.

本案衍生出的一个问题是,信托受益权如何被继承?或者,转换成一个更具一般性的问题:如何强制执行受益权?

强制执行信托财产是直接把约束施加于信托财产之上,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等都会因之受到限制,最终会把信托财产分配给信托财产债权人。而对受益权的强制执行主要是针对受托人发出指令,要求其完成(强制变更)受益人变更程序,这种约束并非直接施加于信托财产之上的。

作者:赵 廉 慧

来源:Inlawwe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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