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共同受托模式的主要优势与关键环节分析 信托节税优势分析怎么写范文
(二)保障慈善效果
信托法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尽管共同受托人之间进行专业分工,但是由于存在连带责任机制,双方就关系慈善目的实现的重大事项往往采用共同决策方式,客观上有助于提高慈善信托资金运用决策的科学性,最大程度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高效实现慈善信托目的。
(三)深化合作关系
共同受托模式中,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均处于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共同对慈善信托管理运营工作负责,有助于双方紧密合作,并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在持续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基础上,双方还可以在慈善资源整合、高净值客户(捐赠人)开发等方面开展合作,促进信托公司慈善信托、营业信托业务的协同发展。
三、慈善信托共同受托模式关键环节
在共同受托慈善信托中,受托人任一方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其他受托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共同受托慈善信托特有的管理风险。共同受托模式的慈善信托要形成清晰的治理机制,就要在慈善信托文件中就慈善信托共同决策事项、受托人职责分工、以及慈善信托对外代表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一)共同决策环节
尽管以共同受托模式开展慈善信托的目的之一是实现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的专业分工,但事关慈善信托目的实现的重要事项仍应建立共同决策机制,使共同受托人双方对该重要事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共同决策机制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成立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慈善信托运行中的重要事项,应当提交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在决策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上,可由委托人、共同受托人等各方委派代表组成,也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引入慈善信托监察人、慈善领域专家等其他人员加入。
二是明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任一受托人均有权召集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议。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议审议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多数同意后生效。共同受托人管理运用慈善信托财产,对慈善目的实现承担受托管理责任,因此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就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时,共同受托人的任何一方均应当有一票否决机制。
三是明确应当提交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具体可以包括:批准慈善信托年度慈善支出计划与信托财产投资管理计划;批准慈善信托信息披露报告;选定具体的慈善项目及受益人;信托财产运用于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以外的投资;延长慈善信托期限或提前终止慈善信托;处置慈善信托运行出现的风险;慈善信托变更事项,包括增加委托人、增加信托财产、变更受益人范围及受益人选定程序等。
(二)受托人专业分工环节
在慈善信托重要事项提交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议决策的基础上,共同受托人对具体信托事务执行进行专业分工,有助于发挥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各方优势,提高慈善信托运行效率。
一般来说,慈善组织负责慈善项目实施和管理,具体信托事务可包括:制定并向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提交慈善信托年度慈善支出计划;向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提交具体的慈善项目及受益人名单;根据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和管理慈善项目,实现慈善效果;向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提交慈善项目运行管理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如果慈善组织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还应当负责办理慈善信托备案及变更备案,向慈善信托备案民政部门提交慈善信托信息披露文件及清算报告等职责。
一般来说,信托公司负责闲置慈善财产投资与信托利益分配,具体信托事务可包括:为慈善信托开立专用资金账户,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定并向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提交慈善信托财产投资管理计划;根据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对慈善信托闲置信托资金进行投资与管理;根据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向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提交信托财产投资管理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如果信托公司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还应当负责办理慈善信托备案及变更备案,向慈善信托备案民政部门提交慈善信托信息披露文件及清算报告等职责。
(三)对外共同代表环节
共同受托模式的慈善信托,无论是成立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进行共同决策,还是对受托人双方职责分工进行约定,都属于慈善信托的内部管理工作。慈善信托对外方面,即受托人代表慈善信托对外发布公告或签订协议,是否可由受托人中的一方执行,还是需要受托人双方共同执行,也应当在信托合同中进行约定,从而使受托人的职责分工更加清晰。
一般来说,受托人双方对内共同决策,对外共同代表。即慈善信托设立及运行中,需由受托人代表慈善信托向委托人、监察人、备案民政部门以及其他第三方出具书面文件的,如成立公告、信息披露报告、慈善信托管理通知、终止报告等,原则上由受托人双方共同对外出具。慈善信托设立及运行中,需由受托人代表慈善信托与第三方签署相关协议的,原则上也应当由受托人双方共同与第三方签署。相关事项的对外代表方式应当提交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审议。
同时,根据慈善信托实际运行情况,在不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慈善信托设立及运行中的有关事项,也可由受托人一方单独代表慈善信托对外出具书面文件或签署相关协议。相关事项可在信托文件中进行约定,或者经过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审议确定。
作者:和晋予,沈苗妙
来源:中诚信托
版权说明:感谢每一位作者的辛苦付出与创作!除非无法确认,《用益研究》均在文章末尾备注了来源和作者,如转载涉及版权、标注有错漏等问题,请发送消息至公众号在线客服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或与您共商解决,非常感谢!
征稿启事:为了更充分发挥和利用好用益研究这个平台,促进业内外同行的交流和学习,更好地为用户提供专业权威的信息服务,我们特长期面向社会诚征信托及相关领域的各类原创文章和报告,欢迎业内外的机构或个人来稿。
我们的专业源于您的关注和需求!查看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