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着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信托是如何运作的呢?为何如此多功能性 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严格意义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行并无不同,纵向可以分为后台运营支持、中台风控合规产品研发、前台业务部... 信托公司是怎么运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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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严格意义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行并无不同,纵向可以分为后台运营支持、中台风控合规产品研发、前台业务部门,横向业务范围可以分为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
自营业务相对好理解一些,就是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获利的行为,投资的范围和标的基本可以覆盖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各种投资方式,如果沿着信托公司发展并不长的历史上溯的话,在此前还出现过信托公司作为控股平台上演各种资本运作的好戏,这其中有很多活动就是基于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进行的。
与一般的投资型企业和基金不同,信托公司受到净资本管理的约束,因此自营业务的投资应当特别慎重,以确保信托公司在风险资本管理上有足够的腾挪空间。自营业务全行业规模加起来恐怕也不会超过3000亿元,与信托业务的10万亿规模实在相距甚远,因此一般大家关心信托公司关心的都是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的结构相对更为复杂多样,在近几年也吸引了大量的关注,也背负了很多误解,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这也不能苛责现状,毕竟电视上报刊上那些言之凿凿的专家们大部分时候也不甚了了,有时候甚至是在凭想象讲故事。废话少絮,进入正题。
其实重点也就是说说资金信托是怎么玩儿的,毕竟这是市场上最最主流的业务方式,而且最近几年都被玩儿出花来了,可能就快要被玩儿坏了。资金信托是大部分信托公司主要的业务,也是收入的主要来源,最近有些行业大佬主推的土地流转信托、家族信托之类的,目前还只能说是未来的战略方向之一,暂时还无法构成行业主要的支柱业务和收入来源。
资金信托本质上是信托公司接受投资人的委托,为投资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受托资金,从而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类业务。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的资金如何使用完全由信托公司决定的业务,一般归类为自主管理业务;信托公司接受了委托人的资金同时也约定投资指令由委托人决定的,一般归类为通道业务;在这两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当然普通的投资人并不需要了解的这么详细。
至于前文答案中大量提到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融资等等只不过是近两年来资金信托的头像比较集中的领域,并不能与信托业务划等号,在当年股市6000点的时候信托的主流可是阳光私募,资金的运用对象是二级市场股票投资,2012年债市火爆的时候也有一些针对债券市场的信托制阳光私募出现,近期货币市场利率走高,相信各家信托公司的资金池投向有很多都是同业存款。这些都只是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而已。
考虑到单一信托基本属于机构业务,与普通投资人关系不大,下面主要谈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出现本意是监管层希望约束和管理国内信托业务的发展,因而制定了一个标准的产品规范,并且出台了一个重要的管理办法。在监管层指明了方向之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做为合法集资的利器就突飞猛进的开始发展。之所以叫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首先是因为这个信托可以集合很多很多个投资人的资金,通常来说,很难有大量的有钱人意见完全一致的自发把资金用于同一用途来获利,而信托公司可以通过明确资金的投向、期限以及可能的预期收益,来制定一个计划,并以这个计划通过信托的形式向多个有钱人进行募集资金,因此这个东西叫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这样也就形成了目前主流的反向操作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信托公司我应该先找到一个投资的标的(也就是很多人提到的融资项目),然后制定一个计划(包括期限、规模、收益、风险控制措施),然后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就是各种卖,自己直接卖、通过银行卖、或者其他机构等等)。前面描述的这个过程,就是超过80%的信托业前台业务人员在做的事情。可以简而言之为找项目、批项目、卖项目。
具体到一个房地产项目或者一个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或者一个其他不管什么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于投资人而言,解决的是资金投放出去获得收益的问题,对于资金获得者而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资金提供方,解决的是其融资的需求,对于信托公司而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对象,要承担项目筛选、后期管理、收益分配清算等等工作。在这个过程里,资金获得者要支付相应的对价,无论是以贷款利息还是强制分红还是什么其他的方式,而信托公司收到收益之后,要按照预先的约定扣除自己的受托管理费用(这就是信托公司的收入来源)和其他相关的费用(律师费、保管费等等)之后向投资人分配。
理解信托业务首先要理解信托的概念,信托是一个泊来品,最早是为了解决教会的土地传承问题,以委托-管理的法律关系代替了所有权占有的关系,个人认为古埃及和罗马的遗嘱信托与现代的信托制度还是有些不同的。信托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英美法系国家逐渐成熟成为一种惯常的处理财产及财产权转移的工具,即财产的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负责按照约定的方式(主要是为了谁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财产。
信托制度传入日本之后,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发生了一定形式的变化,最终形成了日本独特的信托银行制度,这里不再展开。由上述可以看出,信托本质上是构建了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处理的是财产的所有、管理、处分等等一系列事宜。
广义的信托关系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上无处不在,公募基金本质上就是信托的一个细分领域,银行的表外业务其实也可以理解成为信托的一种,现在如火如荼的券商基金资管业务本质上也是信托,只是国内的金融业是分业持牌经营,展业范围受到监管部门的约束,因此叫信托业务的只能是信托公司开展,理解了信托的概念,将有助于理解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顾名思义就是处理信托的业务,信托公司就是开展这一业务的主体,笼统来说,信托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处理被委托的财产。委托的标的是现金,这就是一个资金信托,委托的标的是财产或财产权、这就是一个财产权信托,委托的标的可以多种多样。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的,这就是一个自益信托,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进行的,这就是一个他益信托。
上面是主要的分类方式,其余还有诸如委托人是一个人的资金信托叫做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是多个人的资金的信托叫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个应该是大部分人最最眼熟的一个概念),当然也有资金信托中资金运用的标的是发放信托贷款的叫融资类信托,以各种投资形式进行运用的叫投资类信托等等分类方式,这样分类下去可以无穷无尽,因而分类太多也就毫无意义。说到这里差不多就可以讲清楚为什么信托被成为目前金融市场上最灵活的工具了。你看基本没什么不能干的,也体现了信托法立法中“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虽然这在实际业务中只能是一个最最美好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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