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信托业务转型之资产证券化业务 保险信托公司有哪些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
常态化阶段是从2011年到2014年,该阶段主要是扩大了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主体和基础资产范围,明确了SPV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各项配套政策不断完善,为后一阶段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主要标志性事件有:2011年9月证监会重启了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审批,2012年5月人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8月交易所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快速发展阶段则是始于2014年并发展至今,该阶段主要是由监管改革引起,实现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简化了审核程序,提高了发行效率。
虽然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是比之美欧日等国仍然比较落后。以美国为例,2001年开始至次贷危机之前,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量就能够占到债券市场发行总量的45%以上,峰值甚至达到56.37%。次贷危机后,虽然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比重有一定的下滑,但是目前仍然维持在30%左右。从基础资产类别来看,美国的证券化资产主要以金融机构债权类资产为主,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MBS)、债务担保证券(CDO)、汽车贷款和信用卡贷款等。虽然基础资产类别有所不同,但是通常都采用特拉华州法定信托或纽约州普通法信托作为发行载体。可以说,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与信托行业的发展相辅相成。
与之相比,一方面是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占整个债券市场的比重仍然较小。根据WIND数据,截止到2023年12月22日,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存量余额约为4.55万亿元,而我国债券市场的存量规模达到113.93万亿元,占比仅为3.99%。
另一方面是,由于分业监管、信托行业历史发展路径等问题,我国信托行业的资产证券化参与度较小,存量业务规模较少。正是由于存在这个发展差距,这也为信托企业未来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足够大的市场空间。
3、拓展思路
当前监管政策要求信托行业压缩非标资产投资规模提高标准化资产投资比例,这为信托公司拓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信托公司应该立足自身优势,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积极介入资产证券化市场:
第一.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的制度优势构建SPV,充当资产证券化发行载体。
根据《信托法》相关规定,信托财产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受益人固有财产的独立财产,也就是说信托制度能够帮助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相关财产间的风险隔离,且除法律规定的有限情形外,原则上信托财产是不允许被强制执行的。另外,原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应由信托担任特殊目的受托机构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也规定,ABN的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虽然在证监会监管的企业ABS业务中信托计划不能直接作为SPV,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在底层资产层面加入信托角色,以双SPV的结构设计解决基础资产转让和现金流不稳定的问题。因此,无论从法律、政策、实践等角度来看,以信托设立的SPV充当资产证券化发行载体是一种理想的方式,对信托企业来说也是一种重要的业务内容。
第二.依托信托公司自身业务资源和资产管理等优势,以原始权益人或者资产管理人角色,推动自身适格的信托资产进行证券化。
通常来讲,信托受益权资产具有较为稳定的现金流特征,比较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实际上,目前市场上已经有不少以信托受益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ABS业务存量。根据WIND统计数据,截止到今年12月20日,以信托受益权资产作为企业ABS基础资产的存量项目数量为206只,发行总额达2858.27亿元。该发行总额占ABS发行总额的比重为4.44%,虽然在32个基础资产类别中排名第7位,但是相对于目前依然超过20万亿的信托资产总规模来说,证券化比例还有待提升。因此,信托公司可发挥其在资产端的业务渠道、资产管理和风控优势,充当原始权益人,将其管理的优质可证券化资产(消费性贷款、物业抵押贷款等)进行证券化,以加快资产流转,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至于资产管理人角色,由于上述业务的基础资产来自于自身的业务拓展,不可避免的要求信托公司在证券存续期间履行对底层资产的管理职责。
第三.利用好自身良好的募资能力和承销资质,充当投资人或承销商角色,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融资支持。
信托行业经过多年发展,管理的资产规模持续多年跃居资产管理行业第2名,与此同时也积累了众多的优质客户。因此,从募资能力来讲,信托行业有能力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另外,“资管新规”实施后在净值化要求下信托资金向“标品资产”转移,资产证券化产品未来应该成为信托资产配置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故信托公司可以以投资者角色,以自有资金或信托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尤其是可通过设立信托产品配置其管理的证券化产品,或投资其他产品的优先级、中间级、次级,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金募集问题。
除此之外,部分具备承销商资质的信托公司还可以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承销服务。目前,市场上已获得交易商协会批准可以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托企业共有12家,并且还有2家获批上交所市场开展管理人资格试点。从数量上看,目前获得承销资质的信托企业还相对较少,比例不到信托企业总数的20%,而且该资质只是一般承销资质,意味着必须以参团分销的方式参与债券发行,并不具备主承销商资质。
因此,未来随着信托资金向“标品资产”逐步转移,应该会有越来越多信托企业有意愿建立承销能力申请承销资质。当然这也还需要监管层的进一步改革,因为根据最近监管层的表态,未来银行间市场可能恢复原有的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定位。所以这就需要监管层进一步放开信托企业参与交易所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试点范围,甚至赋予部分优质信托企业主承销资质。
4、问题与建议
尽管目前信托业人士都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抱有较大期待,但是此时信托企业积极拓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仍然会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从监管要求看,信托公司以特定目的信托作为发行载体主导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仍然存在政策障碍。虽然目前不少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信托计划+专项计划”的形式参与,但是这种参与模式无法为信托企业争取到较高的收益。这也就导致信托企业缺乏动力大规模介入这一市场领域。而截止到2023年12月22日,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已达到2.26万亿,约占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总规模4.55万亿的49.64%。若失去这一细分市场,无疑会打击到信托企业转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积极性。
另外,以证监会认可的发行载体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其风险是否实质转移仍然值得商榷,且存在存续期管理审计主体并不明确的情况。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对这一监管政策进行调整,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竞争,还有助于降低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
其次,从业务能力看,目前大部分信托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力依然比较薄弱。目前为止信托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方式仍以设立SPV为主,发行能力和分销能力尚未完全建立,难以充分挖掘资产证券化“Pre-Abs、发行、分销、管理”价值链。这也是造成当前信托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同质化严重、信托报酬率偏低、业务人员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未来,信托企业应该根据自身资源条件和发展战略,围绕具体业务场景构建服务体系,进而提高信托企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业务主导性和收入水平。
第三,从市场特征看,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的一些特征会影响到投资者投资热情。主要包括:就投资者准入而言,交易所市场的准入规则导致合格投资者过于狭窄和单一;就信息披露程度而言,采用双SPV结构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穿透披露底层资产的力度有待加强;就二级市场活跃度而言,交易所市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二级市场流动性稍显不足,出现很多投资机构将ABS产品持有至到期的现象。因此,一方面需要在风险管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开对投资者的限制,另一方面需要加强ABS底层资产的信息披露规则。
此外,从市场竞争看,由于缺乏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导能力,目前信托企业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多以提供通道服务为主。因此,市场上存在不少恶性竞争低价承揽业务的行为。一个并不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不但难以提高信托企业的专业服务水平,也将会对这个市场的发展壮大造成伤害。
5、总结
总之,资产证券化业务是符合当前监管取向的业务类型,与美欧日等成熟国家对比,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空间仍然巨大。虽然信托公司介入该业务拥有自身天然的优势条件和较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但是现阶段信托公司想一蹴而就迅速打开这一细分市场,仍然会面临一些的障碍。解决之道既需要监管发力改掉不合理的监管规定,强化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市场透明性,还需要信托企业从自身条件出发,围绕具体业务场景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构建比较竞争优势,并且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参与。
作者:陈 雨
来源:联 合 智 评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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