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收益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信托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有哪些
目前自然人购买信托产品现象日益普遍,而信托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发行的信托产品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信托资金投资领域从股票扩展到酒类、艺术品等。自然人投资者从信托公司所取得的产品收益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亦随之引发关注,律师认为对信托产品收益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视投资者购买的具体信托产品而定。
1、信托产品收益直接归属于投资者
信托,是指委托人(即投资者)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即受托人)代理投资者处理其财产,而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除依据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扣除信托产品管理费用后的收益应直接归属于投资者。
2、信托项目的资金投资收益内容复杂,并非全部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如上所述,信托产品收益应直接归属于投资者,而资金信托的收益构成因受托人的资金运作方式不同而相应有所不同。
如在受托人将资金全部用于股票投资的情况下,受益人获得的资金收益主要包括股票买卖的差价收益以及股票的股息收益。其中,股票的股息收益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买卖差价收益,依法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受托人获得的投资收益,应根据收益的具体构成区分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对象。
3、若不将信托项目的资金收益按具体构成区分,而径直对所有资金收益予以征税,缺乏明确的征税依据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应税行为,采取明文列举式的规定。若个人取得之所得应当予以征税的,必须在所明文列举的十一项所得类型之内。而就受益人所取得之信托项目资金的收益而言,若税务部门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则只可能适用十一项所得中的“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其他所得”,剩余八项所得类型显然无从适用。
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明文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某项所得,应当归入“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当由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专门予以规定。鉴于目前财政部门尚未就个人投资信托产品收益涉税问题专门发文,税务机关只能以“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对个人投资者进行征税,从而不可避免涉及到对信托产品收益构成进行认定,不能采取“一刀切”征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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