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具有哪些功能?海外离岸信托是否存在风险? 信托两大基本功能
面对债权人的挑战
基本上,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耿西岛、香港及新加坡这五个离岸中心对此都认为以故意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转入信托的资产都是无效的。但具体债权人在各离岸中心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则各有不同。
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都规定除非受托人是善意,对于委托人欺诈的意图不知情,并已支付相应的市场对价,才可能构成例外情况。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对于债权人向当地信托行使该权利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
开曼群岛则是限制已知的或潜在的债权人行使该权利的诉讼时效为6年,自该资产转入信托之日起算。
耿西岛还要求委托人于设立时必须是资不抵债的情况,或设立后导致资不抵债的情况才行,且债权人应自发现欺诈后6年内行使该权利。但是,排除了潜在债权人行使该权利。
而香港则是增加了两种信托无效的情况,一是委托人在被判个人破产的两年前设立的信托无效;二是在委托人个人破产情况下,债权人能够证明十年内设立的信托在设立时是有足够资产偿还债务的,即可挑战该信托。
面对法定继承人的挑战
基本上,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耿西岛、香港及新加坡都能够有清晰规定能避免法定继承人挑战信托,且能够阻止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本地得到承认和执行。其中,香港和新加坡还特别要求必须适用本地法律,且受托人为本地居民才可以。
面对配偶的挑战
因外国提起的离婚诉讼引来配偶挑战离岸信托的情况,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基本上没有特别规定,但基本上不承认外国法院对于委托人人身关系的判决。在耿西岛,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当地设立的信托,且禁止承认和执行影响耿西岛信托的判决。而在香港、新加坡则没有相关规定。
而配偶基于信托财产为共同财产,一方于信托设立时未取得配偶同意为由在信托设立地法院挑战信托的情况,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香港及新加坡都是较为类似的规定,认为在判定委托人是否有权设立信托或者有权处分信托财产时,法院会依据国际私法冲突原则适用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因此被判定无效的可能性较大。相反的,耿西岛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则不考虑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虽然截至目前为止尚未出现相关判例,但根据过去商业诉讼中当地法院未曾采纳一方提出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制度问题,可以推断被判定无效的可能性极低。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离岸中心,每个人的实际情况都不相同,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能够更有效避免潜在的风险,选择适合自己的离岸信托之地,才能更有效达到连信托的目的。
离岸信托和家族信托区别
离岸信托是指在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在操作上与信托类似,但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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