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信托纠纷案由辨析 什么是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的基础
二、 明确适用营业信托法律关系的资管产品
(一)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二条也明确载明《基金法》是以信托原理为基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
(二)银行理财产品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提及“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
(三)证券期货私募资管产品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答记者问中提及“《资管细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
三、营业信托纠纷与合同纠纷
虽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中,而非在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中规定“营业信托纠纷”,但是实践中一般认为营业信托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一方面是直接体现在案件的管辖,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8月第1版:营业信托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该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方面是体现在实体审理中,多数法院都引用了《合同法》或者《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处理营业信托纠纷案件。
然而,营业信托纠纷与合同纠纷仍然存在着诸多差别:基础概念上,信托业务是基于契约或遗嘱的安排实施,不能简单以合同关系处理。制度功能上,合同制度最为核心的功能是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信托制度最为核心的是信托资产的隔离功能。归责原则上,合同关系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违反合同义务的,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信托关系中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信托市场本身仅针对具有投资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开放,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以期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追求高额的投资回报,此种情况下如对受托人苛以严格责任,则相当于将本应由委托人承担的投资风险转由受托人承担,有违公平。因此,《信托法》将受托人的违约责任规定为过错责任,受托人仅在其履职不当给信托财产造成实际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对象上,合同关系中违约的赔偿对象是合同其他当事人,而在信托关系中,因侵害信托财产所作的赔偿应适用“归入原则”,统一归入信托财产,由受益人在信托财产分配时根据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获得相应分配。具体法律适用上,《信托法》与《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要构成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看问题的视角,主观解释的因素很强烈,《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有时不能很好解决实务中出现的复杂问题。(参见孙珉:《与其他法律的竞合及经济分析——从一则信托案件的判决谈起》,载《金融法苑》总第107辑)另外,营业信托作为一种典型的金融交易行为,应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产生的商事关系,但实际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往往会对金融消费者身份的委托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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