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信托:浅议信托在破产案件中的角色和定位 信托 债务重组
这种方式指信托作为权利人,直接以公司通过与AMC联合,通过AMC的通道收购破产公司的其他机构的债权,成为项目主导方处置不良资产,此类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具备处置能力和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
通常需要有一定诉讼经验或特殊资产处置经验的团队成员与外部合作律师共同合作参与项目处置。信托财产具有法定破产隔离的作用,破产重整项目中,以剥离资产设立财产权信托,该部分资产不纳入企业破产财产,由信托公司独立运作,可以有效隔离与原破产主体其他财产之间的关联性。信托公司也可在破产重整项目的交易结构中扮演剥离资产的平台角色。通过设立财产权信托,可将原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剥离,信托公司通过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使得信托财产增值,信托受益人为原债权人。渤钢系企业破产重整、北大方正集团重整均涉及该种信托结构。
而且无论是根据信托法原理还是《信托法》的法律规定,都对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信义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所以笔者认为未来破产法在修改时候可以将信托机构也列为一类金融破产管理人,在时间存续期较短的债委会之后,针对破产案件信托计划管理方式还可以从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的设置,继续保持由受益人通过集体决策,共同决定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承担相应的事务管理责任。当然这条路会比较长,也会比较曲折,对信托公司的要求也会比以往更高,比如信托计划设立前要对受益人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尽可能确定核心要素,基于破产服务信托的特性,优先、普通、劣后受益权并不是如传统信托计划中基于信托利益分配顺序或者风险偏好对受益人进行分类,而是平移自各受益人之前所持有的债权种类。需要尽早明确各类型受益人的数量、各自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数量,收集符合登记机构要求的受益人信息,为暂时无法确定的债权预留足够的份额并制定代持方案。对草案中已经明确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不做调整,为了简化信托结构,该部分债权人不必纳入信托计划,宜另行安排资金尽早清偿。还要调整、清理底层公司经营、资产、人事等事务的管理以适应信托计划。核定信托财产价值以实现清偿目的,做到信托受益权价值与债权价值相匹配;同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如北大方正就超过500人以上的收益人,海航信托计划设立后受益人数很可能达到6万以上。这些受益人还将划分为优先、普通及劣后等不同类别,此外,还可能涉及预留受益权份额对应信托收益的提存、转让;未受领债权对应信托收益的二次分配等操作都要求信托公司建立足够强大的信息系统;还有深入理解并理顺信破产服务托利益分配机制,做好与公司运营管理有关的安排,要防止发生管理僵局;同时还要落实好剥离无效资产的安排等,对于信托计划的设计者和执行者是个很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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