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入典:财富传承有了新方案 遗嘱信托的弊端有哪些
来源:上海信托圈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对财富管理和传承有着广泛而迫切的需求。《民法典》立法顺应社会需求,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明确遗嘱信托的法律效力。这一规定的纳入对财富管理和传承有着重要的影响,遗嘱信托的优势是什么?一起来了解。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意味着,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表明将其遗产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宗旨为遗嘱人所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这是一种有别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的遗产继承形式,与《信托法》第八条第一、二款“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以及第十三条第一款“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等规定相呼应。
那么,遗嘱信托具有哪些优势呢?
第一,自然人的遗嘱自由得到更大程度的扩张。较一般遗嘱而言,遗嘱信托保障遗嘱人能以信托文件的方式,依据信托规则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委托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对其遗产完成持续管理,以此充分保障遗嘱人死后其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的贯彻落实。这种方式更能体现对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最大尊重和最大表达。
第二,受益人的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如果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受益人虽有行为能力但缺乏管理财产的能力,通过遗嘱信托,可以防止受益人一次性获得大量财富之后肆意挥霍浪费,从而保证受益人可以长期获得稳定收入,不至于未来生活失去保障。遗嘱信托期限以约定的信托期满或受益人有自理遗产能力为终止。
第三,有效实现遗产的保值甚至增值。受托人一般是信托机构,相较受益人来说,其管理经验更为丰富、管理能力更为卓越、管理技能更为专业。他们并非只是消极地以一定孳息为满足,而是能积极充分发挥理财专长,让信托财产不断累积增加。同时,信托财产与继承财产性质不同,在日后征收遗产税时能够合理避税。
第四,减少因遗产引发的家庭矛盾纷争。遗嘱信托文件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者分割处分遗产的一种依据,有效避免因争夺遗产引发的纷争,有利于家庭成员的和睦相处,也有利于社会和谐。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信托与遗赠不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很多时候,受遗赠人可能因除斥期间的存在而无法实现受遗赠权。但如果采取遗嘱信托的方式,则没有除斥期间的限制,弥补了遗产处分制度中遗赠方式存在的缺陷。
可见,遗嘱信托写入《民法典》,为自然人设立遗嘱提供了更加多元的选择,是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的有效融合和衔接。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遗嘱信托的相关法律规制和监督也会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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