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有哪些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维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在涉及信托业务的所有相关单位(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信托项目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财会[2005]1号
二○○五年一月五日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一、信托项目的会计处理
(一)信托项目是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基本单位。
(二)信托项目应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各信托项目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不同信托项目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相互独立。
信托财产是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三)信托项目的会计要素包括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信托项目费用、信托项目利润。
(四)信托资产是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要求,由受托人受托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客户贷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信托项目对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包括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设立日的账面原价或余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信托期间等),并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确认和计量。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仍应由委托人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信托项目不应对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仍应由委托人采用权益法核算,信托项目不应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会计期末,信托项目对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不应计提减值准备。
(五)信托负债是指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收益、应付托管费、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等。
(六)信托权益是指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信托资产减去信托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信托、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七)信托项目收入是指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收入。信托项目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和其他收入。信托项目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受托人代收的款项。
(八)信托项目费用是指信托文件约定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各项费用。信托文件中没有作出约定的,信托项目费用指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各项费用。
(九)信托项目利润是指信托项目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信托项目利润应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十)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对信托项目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对信托项目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并按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受益人或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已核销的信托资产在信托终止清算后又收回的,应返还给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财产归属人;如信托文件未规定已核销、后又收回信托财产归属人的,也应按上述顺序确定归属。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在由受托人负责保管期间取得的收益,应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归属人承担。
(十一)信托项目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信托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信托项目 清算报告等。
信托项目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调阅、销毁以及保管期限,应符合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有关规定。
(十二)信托项目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三)信托项目与其关联方(该关联方为上市公司)发生交易形成的损益,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应视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实质性转移,判断信托财产是否应终止确认(即,将信托财产从其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下同)。
1.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如委托人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信托项目,则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否则不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终止确认的,委托人应将收到的对价与信托财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2)信托财产未终止确认的,委托人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同时将收到的对价分别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 负债。
①委托人应在原对应的会计科目下增设“信托财产”明细科目核算,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内容包括: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设立日的账面原价或余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信托期间,以及收取的对价等。
②如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仍应按未设立信托前确定的会计政策进行折旧或摊销,并于期末合理地计提减值准备;如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并于期末合理地计提减值准备。
对未终止确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应将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核算。
③委托人收到受益人支付的对价,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信托融资款”明细科目核算;委托人属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组织的,应在类似科目下增设“信托融资款”明细科目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上,信托融资款应列入“其他应付款”项目;如信托融资款的期限超过1年,则应并入“其他长期负债”项目。
在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应对所确认的信托融资款按期确认利息费用,并通过“财务费用”等科目核算。
④委托人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 的性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或余额、当期期末计提的减值准备、当期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等。
⑤信托终止日,委托人应将信托财产的清算价值低于信托财产在委托人账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2.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视同对外捐赠,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支出。
3.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且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不应终止确认信托财产,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
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的核算及披露、信托终止时的核算,比照上述“(一)1.(2)”的有关规定处理。
信托项目宣布分派信托利润时,委托人应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信托收益,并通过“其他业务收入-信托收益”等科目核算。
4.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但不是唯一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委托人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部分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信托项目,委托人应将该信托财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持续确认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比照上述“(一)1”的有关规定处理;
(2)如委托人未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性转移给信托项目,委托人应比照“(一)1.(2)”的有关规定处理。
5.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但不是唯一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未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将该信托财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持续确认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分别比照上述“(一)1”和“(一)2”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委托人为上市公司且为受益人的,如与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情况下)或受托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三)委托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受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受托人应按信托文件规定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算确认应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为上市公司,且与委托人或受益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受托人报酬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受托人发生的为信托项目代垫的信托营业费用,应确认为对信托项目的债权。
(三)受托人按规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金,通过“信托赔偿准备金”科目核算;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赔偿款时, 按实际支付额,冲减“信托赔偿准备金”科目余额,不足冲减的部分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四)受托人对于已终止信托项目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应作为代保管业务进行管理和核算,如信托财产是货币资金的,应开立银行存款专户存储。
(五)由委托人等有关当事人直接承担的受托人报酬,应按相关合同直接记入受托人的“手续费收入”科目,不与信托项目发生往来。
四、受益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受益人不是委托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将该信托受益权视同接受捐赠,按信托项目最近公布的信托权益中属于该受益人享有的份额,确定该信托受益权的入账价值。
受益人对取得的信托受益权,应设置“信托受益权”科目核算。取得信托受益权时,借记“信托受益权”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信托收益权转入”科目;信托受益权处置完毕时,应将“资本公积-信托收益权转入”科目余额全部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受益人不是委托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按支付的对价确认该信托受益权的入账价值。
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时,借记“信托受益权”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受益人是委托人的,受益人应按本办法中“二、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信托项目宣布分派信托利润时,受益人应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信托收益,通过“其他业务收入-信托收益”等科目核算。
(五)受益人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信托项目运营情况进行查询;如有证据表明信托受益权已发生减值,受益人应对信托受益权合理计提减值准备。对信托受益权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贷记“信托受益权减值准备”科目。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信托受益权的价值其后又得以恢复,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信托受益权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
(六)受益人不应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收益权价值进行摊销。
受益人于信托期间实际收到的相当于信托收益权价值返还的金额,应冲减信托收益权的账面余额。
(七)信托收益权持有期限未超过1年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之后、“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之前单列“信托收益权”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 以说明。
信托收益权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之后、“递延税项”项目之前单列“信托收益权”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八)信托终止,受益人取得信托清算财产的价值与“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九)受益人为上市公司,且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十)受益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五、信托项目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
(一)信托项目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信托资产类
1 1002 银行存款
2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3 1100 拆出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11 应收票据
6 1121 应收股利
7 1122 应收利息
8 1131 应收账款
9 1132 应收经营租赁款
10 1133 其他应收款
11 1141 坏账准备
12 1201 买入返售证券
13 1211 买入返售信贷资产
14 1301 客户贷款
15 1305 贷款损失准备
16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17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18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9 1431 融资租赁资产
20 1432 应收融资租赁款
21 1433 未担保余值
22 1501 固定资产
23 1502 累计折旧
24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5 1601 无形资产
26 16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7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信托负债类
28 2102 应付利息
29 2111 应付受托人报酬
30 2121 应付受益人收益
31 2131 应付托管费
32 2141 应交税金
33 2151 其他应付款
34 2201 卖出回购证券款
35 2211 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
36 2301 递延收益
信托权益类
37 3101 实收信托
38 3111 资本公积
39 3131 本年利润
40 3141 利润分配
信托损益类
41 4101 利息收入
42 4201 投资收益
43 4301 租赁收入
44 4401 其他收入
45 4501 营业税金及附加
46 4502 营业费用
47 4601 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存入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际存放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存出投资款,是指已存入在证券公司等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准备进行短期投资的款项。向证券公司等机构资金账户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证券或买入返售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买入返售证券”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划回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存出投资款”每月至少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对账单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信托项目“存出投资款”账面余额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存出投资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0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反映信托项目按规定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拆出的信托资金。
二、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拆出资金时,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拆出资金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拆出资金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拆出资金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将拆出资金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 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拆借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到期收回的拆出信托资金本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入账。投资成本是指取得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投资成本。
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 款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等科目。
(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息时,按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持有股票期间获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红股)或转增股份,不作账务处理,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五)出售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出售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
四、期末,对短期投资应按市价进行计量,市价高于或低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期末仍应按成本计量。
五、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并分别股票、债券、基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和基金等短期投资的市价或成本。
11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应收票据抵偿应收账款时,按应收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时,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如有客观证据表明与 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上转移给了银行,则应作为应收票据出售处理,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如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上转移给了银行,应按从银行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或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如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尚未实质上转移给银行,应按从银行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等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收到当期的利息收入。
四、持有的应收票据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 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持有的应收票据通常不应计提坏账准备。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商业汇票的面值和已计利息。
112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股票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余额,借记“短期投资—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应领取的该部分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外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2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应收取的利息,包括债权投资、拆出资金、贷款、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计提的利息等。
二、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买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的利息(即发行日或上期付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后的余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实际收到该部分应收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出售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应收利息,贷记本科目,按计提的长期债券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其 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同业之间拆出资金按期计提利息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发放贷款,按贷款本金、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买入返售证券和买入返售信贷资产按期计提利息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客户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 入”科目。
2.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客户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科目。
(七)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具体账务处理比照上述“(六)”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拆借资金单位、借款人、买入返售证券种类、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尚未收回的利息等。
1131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
委托人以应收账款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应收账款,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二、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人以应收账款设立信托时,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二)经营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将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人以应收账款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应收账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坏账准备。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账款的类别、债务人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32
应收经营租赁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以信托项目作为出租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出资产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
二、信托项目应采用直线法将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入。
在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减去免租期后的期间内进行分配;在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对于经营租赁中的固定资产,应按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五、或有租金应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六、应收经营租赁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末确认租金收入时,按确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初始直接费用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或有租金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七、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经营租 赁款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经营租赁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将应收经营租赁款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按承租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到的经营租赁资产的租金。
1133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除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账款、应收经营租赁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新股申购、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等。
二、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款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其他应收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 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将其他应收款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4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对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拆出资金本金、应收账款、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扣除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等,但不包括客户贷款和拆出资金形成的应收利息。
二、受托人应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提取方法、账龄划分和提取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作详细的披露。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应收关联方的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三、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
四、对于确实无法收回而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款项,按确认为 坏账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1201
买入返售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证券回购业务买入证券所融出的资金。
二、买入返售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买入证券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买入返售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利息。计提利息时,按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买入返售证券到期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买入返售证券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交易场所、不同期限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买入返售证券融出资金的余额。
1211
买入返售信贷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信贷资产回购业务买入信贷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买入返售信贷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买入返售信贷资产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利息。计提利息时,按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买入返售信贷资产到期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银行、不同期限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买入返售信贷资产融出资金的余额。
1301
客户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 各项贷款。
二、客户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贷款,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贷款成本。
(二)发放贷款时,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贷款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客户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当客户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 入”科目。
2.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客户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对客户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客户贷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经发放且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1305
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各项贷款所计提的损失准备。
二、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受托人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按确定的结果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收到的客户贷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三、期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提数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如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客户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如信托项目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如信托项目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 核算。
通常情况下,信托项目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且具有重大影响,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信托项目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而取得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信托项目不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而仍由委托人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一)股票投资;
(二)其他股权投资。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等明细科目,对因权益法核算所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核算和反映。
五、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 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六、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三)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成本法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 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信托项目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八、权益法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如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 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收益。期末,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分享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期末,按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计算的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如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五)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享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收到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六)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按追溯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并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股权投 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应冲减新的投资成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九、处置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十、因改变投资目的而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十一、信托项目应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如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而收到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减值准备。
十二、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期限在1年以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投资,本明细科目下还应设置“面值”和“溢折价”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其他债权投资。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长期债券时,按债券面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应收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
(二)长期债券应计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1.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应采用实际利率 法;如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金额与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差异不大,也可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折价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或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成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收到的现金部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面值、溢折价)、“应收利息”科目。
(五)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结账时,按其他债权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其他债权投资到期,收回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他债权投资本金或已计未收利息,贷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信托项目应定期对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检查,如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五、本科目应按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进行明细核算,并按债权种类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和未摊销的溢折价金额。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设立信托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减值准备。
二、信托项目应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可 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三、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 的其他情形。
四、期末,按长期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记本科目。
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431
融资租赁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对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包括租赁资产的价款、贸易手续费、银行手续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仓储保管费、财产保险费、相关税款和租前借款费用(指从出租人支付设备价款或实际负担与承租人有关的费用之日起至租赁开始日止所产生的借款费用,下同)等,如租赁资产是从境外购入的,还应包括境外运输费、境外运输保险费和进口关税。
三、融资租赁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置租赁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三)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五)租赁期限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 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无需作账务处理,只需进行相应的备查登记。
2.如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承租人没有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3.租赁期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还存在未担保余值,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承租人、租赁资产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购置但尚未租赁的资产和租赁期满返还的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
1432
应收融资租赁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各种款项。
二、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递延 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分配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三、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租赁收入,其已确认的租赁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租赁收入。
四、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五、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六、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四)或有租金实际发生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五)租赁期限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无需作账务处理,只需进行相应的备查登记。
2.如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承租人没有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3.租赁期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还存在未担保余值,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未 担保余值”科目。
七、信托项目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作任何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期末,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同时,将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同时,将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
八、期末,信托项目应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九、本科目应按承租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回的融资租赁资产的本金和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1433
未担保余值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二、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三、未担保余值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 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租赁期限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无需作账务处理,只需进行相应的备查登记。
2.如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承租人没有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3.租赁期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还存在未担保余值,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信托项目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作任何调整。
期末,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同时,将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未 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承租人、租赁资产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实现特定信托目的,如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年限超过1年;(三)单位价值较高。
二、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收到委托人作为信托标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三、固定资产增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委托人以固定资产为标的设立信托而转入的固定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信托”、“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固定资产减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转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该固定资产净值,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捐赠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 失”科目。
(三)出售固定资产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五、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租赁开始日,按租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经营租出固定资产),贷记本科目(在用固定资产)。
六、对固定资产应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七、应为信托项目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合理地确定其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备置于受托人所在地,以供委托人、受益人等有关各方 查阅。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委托人以固定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其他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各类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等)应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固定资产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六、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固定资产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委托人以固定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形,应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一)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二)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三)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五)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六)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三、如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可收回 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余额。
16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二、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的委托人作为信托标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信托 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无形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收到的委托人作为信托标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三)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出售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时,按摊销金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人以无形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予摊销。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入账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6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无形资产所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委托人以无形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三、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才能将以前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四、期末,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提取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已经支出的,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二、长期待摊费用应在信托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三、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有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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