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家族信托要征税? 信托避债案例分享会发言稿
今年两会,有几位代表都提了家族信托,
比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原行长张智富我总结下,主要提议有两点:
1、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用登记对抗第三人,用登记发挥家族信托避债的功能。
2、完善信托税收制度。该征就征,该优惠就给优惠,明确信托税制,能不能用家族信托避税大家心里才有谱嘛。
其实我想说,除了避税避债,有时 大家更想求英美法系的保护啦。。看委员们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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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
民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未来10~20年民营企业家将面临大规模代际传承的重大挑战。民营企业家财富保护与传承不仅涉及民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是涉及经济增长、就业扩大、民间投资以及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共同富裕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迫切需要未雨绸缪,加强顶层设计。
家族信托是民企财富保护与传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在代际传承时,民营企业家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财富特别是企业股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持有和管理,可以有效隔离产权被动分割风险,规避家族争产及子女挥霍,促进民企平稳传承,防止传承过程中民企财富严重缩水,最大程度增进民企财富的社会效用,因而家族信托在境外被广泛采用,国内很多民营企业家也去境外设立了家族信托。
近年来,国内多家信托公司开展了家族信托服务,到2023年6月底,设立家族信托9049个,财产价值1863.52亿元。但是,由于信托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目前家族信托资产主要为现金,而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不动产很难成为信托财产,极大地限制了家族信托功能,制约了我国家族信托的推行,造成了民营企业家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困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缺失。我国《信托法》虽然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行为,但实质上与国际通行的信托制度一样,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以非交易方式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于《信托法》本身规定得比较模糊,导致实践中无法直接依据信托文件办理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严重制约了非资金家族信托的设立,削弱了民企利用家族信托实现股权财产传承的核心功能。
第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以依法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设立信托时,应该办理信托登记手续,确认财产的转移,信托方能生效。但由于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一直未能落地,信托公司只能通过《合同法》来持有信托财产,在过户税费及登记审批上遭遇诸多障碍,难以发挥信托财产在独立性、破产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制约了家族信托的发展。
第三,信托税收制度缺失。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民事信托非交易性过户这一特性进行规定,因此税务机关普遍将信托财产的置入视为一次市场交易行为,由此产生的高额税负使得除现金外其他资产设立家族信托步履维艰。
目前我国有3200万家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对家族信托的需求十分强烈。为促进民营企业家财富的平稳传承,降低传承过程中民营企业家财富社会效用的耗损,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为此,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托制度。
一是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法律层面增加对受托人义务的规范,就受托人应尽的亲自义务、忠实义务、审慎义务、有效管理义务、保密义务等作出规定,强化受托人治理。
二是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相关部委研究拟定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信托登记实施制度、信托税收制度,解决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设立难、税收过高的问题。
三是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颁布《信托法》的司法解释,解决家族信托具体法律适用的标准。
四是加强监管。家族信托是跨生命周期的产权安排和传承计划,必须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受托人破产倒闭后的连续性,以消除民营企业家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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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据社科院统计,我国近三分之二的国民财富由居民持有。居民财富既包括静态维度下的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企业股权等虚拟资产,也包括动态维度下的财富积累、传承和外溢。当前,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深入,“储蓄+房产”的传统财富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财富管理将迎来专业化、信托化时代。家族信托是基于信托关系的综合性财富管理工具,兼具财富结构优化、正向积累、安全传承和合理流动功能,可以有效满足高收入和较高收入家庭的财产保护、运作和传承等需求。同时,在我国大力发展家族信托,还有助于避免高净值人群出于境外投资、财富传承、税收筹划等目的,将财富转移至境外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做法,将国民财富留在国内。
在当前制约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障碍中,税收是一个现实因素。我国税务实践中对信托业务课税并无特殊规则,仍然使用一般经济活动的税收规则,将信托财产过户“视同交易”。特别是对于家族信托,其受益人通常为本人、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应当视同直系亲属赠与、继承等方式予以免税,但实务中“视同交易”加大了居民设立家族信托的税收负担。与国内相比,全球大约有50个国家和地区提供不同形式的离岸家族信托业务税收优惠,吸引全球高净值人群及其家庭财富。此外,《慈善法》第五十四条明确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落地,居民设立家族慈善信托无法获得与慈善捐赠同等的税收优惠。
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 探索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一是明确家族信托下的财产转移视同继承或赠与。建议尽快明确对于受益人为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的家族信托,信托财产转移和收益分配视同继承或赠与,按照业务实质课税。二是研究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借鉴信托税制国际经验,明确信托税收原则和政策,为家族信托业务丰富发展提供税制保障。三是探索家族信托税收优惠试点。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等自贸区建设,借鉴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经验,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境内离岸信托试点,吸引境内外财富参与国家经济建设,提升财富管理的国际竞争力。
第二,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作用。一是建议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准予委托人在计算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置入慈善信托部分。二是研究适当予以税收优惠,鼓励居民选择在境内设立家族信托,鼓励信托公司增加家族信托业务供给,促进居民财富有效管理,向社会资本有效转化。
第三,完善配套机制和实践基础。一是完善信托法律环境。建议修订《信托法》,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细化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受益权确权等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为进一步完善信托税制提供依据。二是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推动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提升信托受益权透明度,为落实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便利。三是丰富信托实践基础。引导信托公司顺应财富管理时代需要,加强家庭财富管理能力建设,培育践行良好信托文化,以高质量供给激发需求,创造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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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原行长张智富
张智富说,信托法自2001年施行以来,对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20年来,随着国民财富的持续积累和增长,财富管理需求日益迫切。信托因其具有财富管理的显著制度优势,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服务社会民生的财富管理及服务信托领域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张智富认为,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则是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要基础设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意义重大。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登记的规定过于原则,配套制度不完善,影响了信托功能的发挥和信托本源业务的开展,给市场交易增加了不确定性因素,不利于信托行业的深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为有效落实信托财产登记,促进信托行业深化转型发展,张智富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修改信托法第十条关于登记效力的表述,建议将第十条修改为“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将登记生效主义转变为登记对抗主义。二是针对需要办理信托财产登记的不同财产类型,信托法第十条可以添加相应款项,对信托财产登记的财产类型进行分类,并明确其对应的有权登记机关,明确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要求,探索建立各有权机关分别登记,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统一提供信息查询与披露服务,并由信托监管机构统一协调的模式。三是针对非交易性过户的信托业务,出台新的信托行业规章制度。四是调整信托定义,承认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
张智富说,建议尽快将修订信托法列入日程,修改完善信托财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制定信托财产登记相关细则,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主体、内容、程序、效力等核心内容,实现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推动信托制度基础设施的完善。信托法修订与《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业监管规则将会共同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助力信托制度功能发挥和信托本源业务的开展,促进信托行业深化转型和稳健发展,为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创造更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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