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民生信托旗下产品爆雷,法院判决赔偿投资人本金和利息 信托受益人最终能收回本金吗合法吗
近日,从裁判文书网和审判信息网查询到民生信托旗下的产品“汇丰2号”、“汇丰3号”爆雷,被判令返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主要系因绕道非关联方将信托资金用于其股东或用于股东方发行债券,以及绕道信托计划接盘股东高风险项目。
裁判要点
民生银行无法举证证明涉案信托计划的实际投资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根据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涉案产品出现兑付困难后,民生信托公司未及时向投资人披露底层资产、风险情况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诉讼中,亦未对其底层资产情况做出说明。封闭期满后,民生信托拒绝投资人赎回,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拒绝或者暂停赎回的情形。未能足额支付全部应付款项,构成根本违约。
提前终止产品,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未经约定及法定程序、未编制财产清算报告、未报告受益人即单方宣布终止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构成违约。故,判决解除信托合同,返还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基本案情
涉案产品“汇丰2号”成立于2023年4月28日成立,成立规模为64400000元,信托计划期限为2023年4月28日至2030年4月28日。信托计划受托人为民生信托公司,保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
“汇丰3号”2023年4月28日成立,成立规模为2400万元,信托计划期限为2023年4月28日至2030年4月28日。信托计划受托人为民生信托公司,保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单位封闭期为366天。资金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三十亿元。
涉案的产品类型均为:本信托计划为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
涉案产品的信托资金均主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券(含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ABS、ABN、RMBS、PRN、CLO等监管部门认可并批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回购(信托计划直接投资时仅限于债券逆回购,待监管许可后可投资于债券正回购等)、海外债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许可的前提下):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含债券分级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本基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固定收益及类固定收益产品;通过认购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投资于上述标的。其中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主体或债项或担保人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等级不低于A-1。另外,信托计划可通过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受益权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股权类资产。就各期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资金不得同时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在不突破上述投资范围的情况下,各期信托单位的投资范围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定制,最终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同时,受托人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委托人交付的部分信托资金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
产品的赎回:(1)封闭期:受益人持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在其封闭期届满时自动退出(即自动赎回),受益人在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封闭期届满前不得提前部分或全部赎回。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受益人一次性分配信托收益,封闭期届满后不得申请续期。(2)赎回信托资金的计算:封闭期结束后,赎回金额以退出日I前一交易日(T-1日)信托单位净值为计价基准,按以下公式计算……(3)赎回款项的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后,赎回资金将在T+5日内任一工作日予以支付。
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信托单位总数的10%,即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部赎回、部分顺延赎回。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受理时,受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官方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式。
受托人可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赎回的情形:(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信托财产净值无法计算;(3)受托人人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其他委托人的利益时;(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信托计划的资金出现困难时;(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合同约定且中国银保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法院庭审查明,民生银行并未披露产品的风险,封闭期后,未能如期承兑。
根据法院调取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京银保监举复YJ2023303-45、193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载明,关于反映民生信托公司违规运用信托资金的问题。经核查,民生信托公司将汇丰2号信托资金用于如下用途:一是通过绕道非关联方将信托资金用于其股东或用于认购股东方发行的债券,规模合计约6.44亿元。二是绕道信托计划投向民生信托发行的底层资产已出险的信托项目,规模合计约3.4亿元……汇丰2号《信托合同》关于投资比例部分约定“投资标准化资产比例不低于70%,非标准化资产比例不高于30%”。实际上,汇丰2号投非标比例36%,投向标准化债券比例为64%,投向非标资产比例超出合同约定的30%投资比例要求。……目前汇丰2号、汇丰4号底层资产中非标资产部分均已出现风险、投资但债券已出现主体违约情形或均尚未到期,无法在短时间内变现。民生信托公司上述行为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符。我局已责令民生信托公司进行整改问责,后续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关于汇丰系列产品涉嫌资金池问题。经核查,汇丰2号、4号符合非标资金池业务特征,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的规定不服。我局已责令民生信托按照资管新规过渡期要求进行整改,后续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关于反映民生信托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2023年5月,汇丰2号、4号出现无法向投资人兑付问题,此时相关底层信托资产尚未变现完毕,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民生信托公司应加速处置底层资产,待底层资产变现后对上述信托项目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核查认为,汇丰2号、4号项目出现兑付困难后,民生信托公司未及时向投资人披露产品底层资产、风险情况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符。我局已责令民生信托公司进行整改问责,后续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京银保监举复YJ2023303-215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载明关于反映民生信托违规运用信托资金的问题。经核查,民生信托于2023年10月 至12月陆续将汇丰3号信托资金用于如下用途:一是通过绕道非关联方將信托资金用于其股东或用于认购股东方发行的债券,规模合计16.58亿元。二是绕道信托计划最终用于接盘民生信托风险项目,规模约1.9亿元。汇丰3号 《信托合同》 关于投资比例部分约定,投资标准化资产比例不低于70%,非标准化资产比例不高于30%。实际上汇丰3号投向非标资产比例77%,投向标准化债券比例为23%,投向非标资产比例超出信托合同约定的30%投资比例要求。目前汇丰3号投向非标资产部分均已出现风险、投资的债券均尚未到期,无法在段时间内变现。民生信托上述行为与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符。关于反映民生信托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2023年5月,汇丰3号出现无法向投资人兑付的问题,此时相关底层信托资产尚未变现完毕。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民生信托应加速处置底层资产,待底层资产变现后对上达信托项目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核查认为,汇丰3号项目出现兑付困难后,民生信托未及时向投资人披露底层资产、风险情况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符。法院裁判
民生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存在多重违约行为,现许莉莉要求民生信托公司依照披露的信托计划终止前1日净值进行分配,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本院将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及收益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上述第一项本金及收益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含保全费)由被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审判决,目前从裁判文书网和北京审判信息网均未查到二审判决,可能该案双方均未上诉,也可能是目前正处于二审审理期间,还未作出终审判决。或者是已经作出终审判决但由于时间问题还未能公开,从一审公开的时间看,双方未上诉或者正处于上诉期的可能性比较大。也就是说,有可能是一审判决还未生效。但从判决披露但内容看,该案中民生银行违约但情况是比较明显的,尤其是监管部门作出的《举报调查意见书》中载明的情况让很多投资人对投资民生信托多了一份警觉。涉案产品通过绕道非关联方將信托资金用于其股东或用于认购股东方发行的债券。二是绕道信托计划最终用于接盘民生信托风险项目。相关产品具有非标资金池业务特征。出现对付困难后,未及时向投资人披露产品底层资产、风险情况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可以说上述情形已经监管部门确认,法院作为关键证据予以采信,并结合庭审中的其他证据,以及再释明相关问题后,民生信托并未能够对自己的抗辩理由提供有效证据,该判决可以说未投资者和受托方都提出了重大都警示,对于信托投资,也要注意风险,不能盲目投资,一定要看是否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并对合规性作出审查,对产品要详尽的了解清楚,一旦出现问题要,果断采取行动,向监管部门举报,并进行诉讼维权。同时也对信托公司提出要求,一定要恪守职责,依法依约的履行信托责任,否则,出现信任危机,不仅对本公司造成不利影响还可能危机整个行业。我们继续关注本案后续是否有相应对二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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