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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午,东亚银行门口聚满了人 信托逾期兑付

2023-07-26 13:07:45 互联网 未知 银行

今天中午,东亚银行门口聚满了人

有投资人向信托圈内人称,本次聚集的是东亚银行代销的民生信托相关产品的自然人投资者,不涉及东亚银行的存款业务。

投资人称,他们购买的由东亚银行代销的“中民添丰”和“至信”系列信托产品出现逾期兑付,投资金额从50万至1000万不等。据投资者介绍,他们均在东亚银行购买过其他理财产品,选择申购代销的信托产品是出于“对客户经理的信任”。但在购买上述两个系列产品时,东亚银行客户经理未详细介绍代销产品的风险性以及底层资产,仅强调跟以往产品一样属于“低风险”,且承诺“底层资产安全,能保障收益”。

购买时,银行销售人员并没有详细介绍产品情况及提示相关风险,只是说这是一款很安全的理财产品,可保本保息,且购买的人很多。

但是,根据信托产品计划说明书显示,按照投资性质分类,该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风险等级为R3,并没有承诺保本保息。由此可见,该信托产品销售涉嫌夸大、虚假宣传以及误导性陈述等违规操作。

目前,信托产品遭遇兑付逾期,投资人在产品到期后曾通过多渠道向银行提出兑付,但至今尚未获得明确兑付时间和相应解决方案。因此,投资人自发聚集在东亚银行门口,希望银行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72条的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代销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信托理财产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过程中,必须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纪要》规定代销机构应当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

根据资管新规中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在销售信托产品过程中,需要尽职履责,了解客户及代销产品,并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如果没有“尽责”,出现违规情形,那么作为代销机构的银行不但可能需要赔偿金融消费者,还会被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严厉处罚。

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中,掩盖产品风险,承诺保本保收益,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银行的违规销售行为,会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监管部门会根据违规销售持续的时间、销售金额大小等因素,对银行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投资者来说,由于银行没有如实告知产品风险,并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构成了违规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投资者在理财产品不能兑付的情况下,银行要对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部分甚至是全部赔偿责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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