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务余额不能超过限额的“天花板“,你了解吗?《专项债实用问答》第二章
4.总账户和分账户:中央国债公司为财政部开立总账户,登记地方政府发行并委托中央国债公司托管地方政府债券的面值总量以及各期次数量。为各托管机构开立分账户,登记各托管机构托管地方政府债券的面值总量以及各期次数量。中央国债公司对总账户、分账户总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托管机构对分账户明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参考依据:(1)《专项债券发行办法》第20条。
(2)《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第6条.
(3)《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财库[2003]1025号)第7条。
二、 置换专项债
2.2.1 什么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务?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包括:
1.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2. 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
项债务。
参考依据:《存量债务甄别办法》第2条
2.2.2 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置换专项债券的期限?
1. 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
2.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对债务余额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的存量债务,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地方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3. 根据《地方债务限额管理意见》:“……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4. 根据中国经济网2018年1月29日报道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王克冰在财政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尚未置换的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还有1.73万亿元,预计今年8月底前能够全面完成置换工作。”据此推测可能的时间是2018年8月31日
参考依据:《地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8条
2.2.4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如何进行转换?
1. 纳入预算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纳入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
2. 协商置换债务:对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应当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的时限,转移偿还义务。
3. 登记总会计帐:偿还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材料登记总预算会计账。
参考依据:《地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27条
2.2.5 同意与不同意置换的处理方式为何?
1. 债务人是政府部门的,应当限期置换:对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
2. 债务人是非政府部门且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应当置换: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债权人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置换,
3. 债务人是非政府部门的,债权人不同意置换的,不予置换: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的,不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对应的专项债务限额由财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调减。
参考依据:《地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28条
三、 新增专项债
2.3.1 发债规模如何确定?
1. 法定限额管理: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各地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2. 余额不超限额原则:地方政府应当在专项债务限额内举借专项债务,专项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
3. 新增限额提前下达:地方政府要根据提前下达的部分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结合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后续专项债券额度,抓紧启动新增债券发行。
参考依据:(1)《地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12条
(2)《发展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
(3)《专项债券发行及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2.3.2 如何加快债券的发行?
1. 金融机构配合: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2. 先调后补原则:对预算拟安排新增专项债券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
3. 早发早用原则:各地要均衡专项债券发行时间安排,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参考法条:《专项债券发行及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2.3.3 如何编制实施方案与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1. 省府制定,财政部备案:各地利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以及利用上年末专项债务限额大于余额的部分自行选择重点项目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以及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提前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2. 9月前提交方案:为加快支出进度,实施方案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财政部。
参考依据:《发展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
四、 再融资专项债
2.4.1 什么是再融资专项债?
1. 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
2. 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如收储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的,可先通过借新还旧周转,收入实现后即予归还。
参考依据:《地方债务限额管理意见》
2.4.2 再融资专项债的融资期限为何?
1. 原则上,再融资专项债的期限应当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
2. 实践中,应合理确定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尽量避免频繁发债增加成本。
参考依据:《专项债券发行及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五、 项目收益专项债
2.5.1 普通专项债和项目收益专项债的区别?
专项债从类型上可以分为普通专项债和项目收益专项债(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点:
1. 是否严格对应项目:普通专项债券可以针对一个或多个项目发行,偿债资金
可以由政府性基金统筹支付,不要求与项目资产、收益严格对应;而项目收益专
项债必须严格对应项目一对一发行,债券的偿债资金应严格与项目资产、收益相
对应。
2. 发行期限的差异:(1 )普通专项债券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 年。且7 年期以上
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普通专项债券总规模的60% ;10 年期以上发行总规模,
不得超过当年2 年期以下普通专项债券规模。(2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则可以由
各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充分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
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债券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
参考依据:(1 )《发展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
(2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 号)
2.5.2目前有那些常见的项目收益专项债?
常见的项目收益债包括: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改专项债、以及其他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
参考依据:(1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
办法( 试行) 》的通知(财预[2017]62 号)
(2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试
行) 》的通知(财预[2017]97 号)
(3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 号)
(4 )《发展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
文字:上海远基咨询债券项目组
编辑:上海远基咨询市场部
主编:余文恭
本问答由上海远基咨询债券项目组编写,每周多次更新,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自于公众号:ABSPPP这群人。
余文恭
财政部发改委PPP专家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远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咨询师
上海段和段研究院资产证券化研究中心主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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