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还款时未明确归还哪笔借款,如何确定偿还顺序 债券和信托的还款顺序一样吗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笔债务,债务人偿还的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对该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如何确定债务人偿还的是哪笔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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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与被告韩某原系同事关系,2023年1月2日韩某向原告崔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月利息500元,一年6000元,利息可一次性还清(待定)”,当日原告崔某向韩某工商银行卡内转入50000元。2023年2月2日,韩某再次向原告崔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月付利息400元、12个月共计4800元,到2023年2月2日还本金肆万元”,两笔借款利息均支付至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2日被告韩某向原告崔某偿还20000元本金,还款时韩某未明确偿还的是哪笔债务,剩余70000元本金一直未偿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韩某偿还70000元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本案中50000元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40000元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23年2月2日,故40000元借条已到期,韩某偿还的20000元本金应偿还的是40000元的借款本金,因此40000元借条韩某尚欠剩余本金为20000元,两笔借款韩某尚欠崔某借款本金70000元,两张借条均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且韩某按约定支付了两笔借款的利息至2023年3月2日,崔某主张自2023年4月2日起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本金7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23年4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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