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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债券市场

2023-07-22 00:07:36 互联网 未知 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我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银发[2002]第19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债券,是指由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债券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并对发行人申请招标发行债券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将派出观察员进行现场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人员执行《管理规则》和本细则,保证债券招标发行现场工作公平、公正、有序。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为债券招标发行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及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条发行人、投标参与人等相关各方在招标发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禁止欺诈、串通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八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现场(以下简称发行现场)包括发行室、密押核对室、值守室三个区域。发行现场只允许发行人的工作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技术支持部门的系统操作人员进入。其他人员在债券招标发行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不得进入发行现场。

第九条进入发行现场前,所有人员应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并存放于专用保管箱,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发行现场。

第十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发行现场内的所有人员不得离开发行现场。

 

第二章债券招标发行备案

第十一条发行人招标发行债券的,应与投标参与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招投标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招标发行债券的,除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准备公开披露的文件目录;

(二)债券招标发行承诺函(具体格式见附1);

(三)债券招标发行工作人员名单(具体格式见附2);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非金融企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招标发行债券的,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本期债券发行的文件;

(二)本期债券发行办法和招标书,发行办法应至少包括招标方式、招标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应急招投标方案和缴款方式等具体内容,招标书应包括本期债券情况和招标条件;

(三)投标参与人名单(附根据本细则第十一条签订的协议);

(四)准备公开披露的文件目录;

(五)债券招标发行承诺函(具体格式见附1);

(六)债券招标发行工作人员名单(具体格式见附2);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发行人不得变更已备案的文件。如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重新备案。

 

第三章发行现场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发行现场应与其他区域保持隔离,不同发行室之间应保持隔离。

第十六条发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无线电信号屏蔽功能。

第十七条 发行现场应建立进入登记制度并配备相应设施,发行室应建立进出登记制度并配备相应设施。发行现场进入登记记录和发行室进出登记记录均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八条发行现场应安放具备录音功能的专用联系电话,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发行现场所有拨入和拨出电话录音记录均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九条发行现场应配备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的专用保管箱。

第二十条 发行室应安放发行系统的发行人终端、观察员终端、技术支持终端,配备专用打印机和应急投标传真机。

第二十一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发行现场须保持发行系统、专用联系电话、应急投标传真机等设备通讯线路畅通、运行正常,并切断任何其他对外通讯线路。

 

第四章发行人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使用发行系统前,应就严格管理所属工作人员不泄露债券投标相关信息、服从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监督等事项签订承诺函(具体格式见附1),并将其列入公开披露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开披露。

发行人应在每期债券招标发行前签订承诺函。债券招标发行频率较高的,可按年签订承诺函。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使用发行系统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本年度债券招标发行工作人员名单(具体格式见附2),并将报备后的工作人员名单提供给技术支持部门。工作人员名单报备后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并重新报备。未经报备的人员不得进入发行现场。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对所属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加强教育,要求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做出违背债券招标发行公正、公平、有序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发行系统登陆、招标信息核查、招标书发送、应急投标处理及中标处理等常规操作。

第二十六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进入发行室的工作人员数量不得超过4名。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进入发行现场前应履行登记手续。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发行现场,不得在发行室以外区域逗留。不同发行室的工作人员应相互回避。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进入发行室前应履行登记手续。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发行室。确需离开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说明原因,在征得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离开发行室。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债券投标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投标参与人修改投标价位、增加或减少投标量及进行其他有违债券招标发行公平、公正、有序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工作人员不得与外界联系。确需联系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说明原因,在征得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同意后,方可使用发行室专用联系电话对外联系。

第三十二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使用应急投标方式的,发行人应在对外披露的招标结果中说明应急投标机构名称与应急投标原因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技术支持部门注意事项

第三十三条技术支持部门应签订承诺函(具体格式见附3),就严格管理所属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发行系统技术维护工作、不泄露任何债券投标相关信息等事项做出承诺。

第三十四条技术支持部门应建立健全发行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任何债券招投标相关的数据流失和信息泄露。

第三十五条技术支持部门应做好发行系统技术支持工作,确保发行系统、专用联系电话、应急投标传真机等设备通讯线路畅通、运行正常,保证发行现场满足本细则第三章所述各项要求。

第三十六条技术支持部门负责进入发行现场和进出发行室的登记工作,对进入发行现场和发行室的工作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进行身份识别、人员数量清点和分类登记工作,保证进入发行现场的所有人员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技术支持部门负责专用保管箱的存放和看管工作,并负责对有关登记资料、发行现场专用电话录音资料、应急投标书、应急投标原因说明书等所有招投标相关资料进行保存管理。

第三十八条  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核对应急投标书密押、将应急投标数据输入发行系统等应急投标工作环节。

第三十九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技术支持部门的系统操作人员进入发行现场前,应履行登记手续。债券招标发行期间,技术支持部门的系统操作人员进入发行现场后,不得离开发行现场。

第四十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技术支持部门应对发行现场进行必要的无线电信号屏蔽。

第四十一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技术支持部门应安排系统操作人员在值守室内值守。如遇发行系统出现运行故障,需技术支持部门的系统操作人员进入发行室的,经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技术支持部门的系统操作人员方可进入。故障排除后,技术支持部门的系统操作人员应立即登记退出发行室。

第四十二条技术支持部门的系统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债券投标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技术支持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上一季度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有关情况。

 

第六章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注意事项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应切实履行现场监督职责,负责监督发行现场相关人员遵守《管理规则》和本细则。

第四十五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进入发行现场和发行室前都应履行登记手续。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不得离开发行现场。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债券投标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发现相关人员出现违背《管理规则》和本细则的情况,应立即指出纠正。如有关人员拒不改正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有权拒绝在债券发行结果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债券发行结果须经发行人授权的工作人员和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应急投标注意事项

第四十九条投标参与人应指派熟练掌握发行系统投标、应急投标等相关操作的工作人员承担债券招标发行的投标工作。

第五十条投标参与人应加强投标终端的日常维护,保证通讯线路畅通和设备运行正常。仅在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的情况下,投标参与人才可以通过应急方式进行投标。

第五十一条投标参与人通过应急方式投标的,须提供加盖投标参与人单位法人公章的应急投标原因说明书,说明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的具体情况,并在招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送达技术支持部门。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对应急投标原因说明书进行保存管理。

第五十二条应急投标书应按投标参与人与发行人预先约定的方式填写,并由投标参与人经办和复核人员签字并盖章。

第五十三条投标参与人须在发行人公告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应急投标书通过应急投标传真机传真至发行现场。应急投标传真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关闭。

第五十四条应急投标书应字迹清晰,意思表达明确。

第五十五条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急投标书认定为无效:

(一)接收时间超过发行人公告的投标截止时间;

(二)要素不满足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要求;

(三)密押核对不符;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经发行人的工作人员确认应急投标书中各项要素准确、有效、完整,由技术支持部门的系统操作人员核对密押正确,并经技术支持部门的系统操作人员、发行人的工作人员和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签字认可后,由技术支持部门的系统操作人员将投标数据输入发行系统。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技术支持部门发现发行人、投标参与人或其他发行相关方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现上述相关方存在违规行为的,可向技术支持部门反映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举报。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债券招标发行承诺函

附2 :债券招标发行工作人员名单

附3:技术支持部门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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