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券款对付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外汇清算业务内控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以下简称DVP)结算业务,统一DVP结算业务处理流程,防范结算风险,提高结算效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三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称债券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连接,为全国银行间债券结算成员的债券业务提供DVP结算服务。
第四条 结算成员是指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
中央结算公司是支付系统的特许参与者,在支付系统开立有特许清算账户。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中央结算公司可以依据与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约定,通过特许清算账户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支付系统发起借、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
第五条 结算成员应当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结算成员,可通过其自身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DVP资金结算,或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DVP资金结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结算成员,应当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DVP资金结算。
第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自身在支付系统的特许清算账户代理DVP资金结算,并在该账户下为委托代理资金结算的结算成员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第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按以下原则代理DVP资金结算:
(一)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按结算成员的债券账户分户设置,一户一账,专门用于办理DVP资金结算;
(二)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归结算成员所有和支配;
(三)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中央结算公司不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垫资;
(五)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
(六)中央结算公司向结算成员提供其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及资金的查询服务。
第九条 结算成员通过其自身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DVP资金结算,或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DVP资金结算的,均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其中,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DVP资金结算的,还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
第二章 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第十条 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是指结算成员在中央结算公司特许清算账户下开立的,用于办理DVP资金结算和收付的专用账户。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归结算成员所有和支配,结算成员委托中央结算公司管理和维护其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结算成员在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资金,实际存放于中央结算公司在支付系统的特许清算账户上,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管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若产生孳息,归专户持有人所有。
第十二条 申请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并用以办理债券DVP结算的结算成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开户申请书;
(二)《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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