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有限公司如何可转债(一)有限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法律依据 债券 股票 基金 流程交易的公司
在国内,发行和交易证券由《证券法》进行规范;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主要由证监会于2015年1月15日发布的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规范。
证券法规定了公司债券发行的一般原则。
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发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所谓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超过200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证券法第十六条):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债券发行成功后,可以向沪深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有限公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公开发行公司债,但有限公司似乎不能发行可转债。
我们再来看一下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发布以后,为落实简政放权、宽进严管,推进监管转型,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证监会起草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取消和废止了之前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等关于公司债券的一些规定。
113号文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定向发行)。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证监会另行规定。【办法第十二条】
意思是说,公司发行可转债,必须是公众公司。什么是公众公司呢,就是股份制公司。
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发行可转债,在这个文件里,并没有提及。不过,这个文件第72条,提到,“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的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这个“另行规定”是什么文件?这个文件叫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在讲这个《试行办法》之前,得先提到一个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在国务院出台这个文件之前,全国各地区域股交中心存在一些乱象,比如跨区域经营,上海的股交中心面向全国的公司挂牌收费,有的省份,有2-3家挂着股权交易中心的公司。整个市场搞得很乱,脱离了区域股交的区域性和主要服务和满足当地省份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这个功能。
于是,在2017年1月20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股权市场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几个内容:
1、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2、每个省、直辖市或者自治区,只能设立一家股权交易中心;已经设立两家的,要整合成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 3、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证监会于2012年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目的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沪深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但是应在交易所即场内发行。在区域股交中心等场外市场小发行私募债容易引发非法集资的风险) 4、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 5、鼓励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采取措施,吸引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合格投资者参与。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国务院这个办法发布以后,证监会根据《通知》精神抓紧制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5月3号正式发布,于2017年7月日起正式施行。
在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行办法》里面,对于证券的发行和转让,规定了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条件:
1、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 3、没有出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4、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具体的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办法; 5、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意,这里并没有提到,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可转债,因为有限公司并没有股票这一说,有限公司不能发行股票。
这里顺便说一下,这个《试行办法》的几个亮点:
1、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是合格投资者;
2、股交中心可以自行或者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开展一些业务活动,这实际上是一些机构可以做的新的业务。比如,改制辅导、路演推介、为投资者提供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等等。
3、区域股交还承担了一个任务,就是通过区域股权中心,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企业挂牌,上新三板。
综观《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发行可转债都没有提及。也就是说,有限公司发行可转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
(三)创业创新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可转债
证监会在2017年7月4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这个《指导意见》里面提到,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符合创新创业的条件有限公司似乎可以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因为创投公司很多也是有限公司,公众公司数量少。
根据该《指导意见》,深交所制定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在附则第二十九条里面规定,“发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参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可转换债券在深交所转让。”
对于有限公司发行交易可转债的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的规定都很模糊。
对于有限公司在区域股交中心可以发行可转债的明确的依据在哪里呢?
是在各地股交中心自己制定的规则里面。
(四)股交中心《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始提到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可转债
我们看一下某股交中心《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第二条作了可转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可转债,是指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形式的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为发行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交中心的这个规范属于自律规则,也就是说,在股交中心,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可转债。
那么如何发行呢?我们下期继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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