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能避税避债?别被新套路忽悠了
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我省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的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为加强和规范对此类人身保险产品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五、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你看第5条,退保的权利只有投保人有,但是,投保人一旦退保,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退保后的现金价值。
另外,2015年7月2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也明确指出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而哪怕保险事故发生后,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人身保险赔偿金作为遗产也可用来清偿债务。
所以,随着中国法律制度和条款的不断完善,保险避债在我国具有不确定性,我们无法杜绝一些投保人因为身背很多债务官司,单纯的听到保险避税避债而购买大额保单,卖产品的怎么把产品卖出去,是靠忽悠还是靠欺骗那是他们的手段,但我们7分钟理财作为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希望把一个真相还给吃瓜群众,不要被保险避税避债这句大忽悠所欺骗。
毕竟保险在设计之初的目的,并不是避税避债,如果债务人通过某种方式可以合理规避已有债务,那债权人的权利谁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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