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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再被“点名”:强制捆绑销售保险 收取高额服务费 信托有保险担保费吗安全吗是真的吗

2023-08-05 14:23:12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另一位用户表示,“本人于2017年11月在平安普惠App贷款10.4万元,正常还款2年后才发现多了一份关于我的中国平安财产险保单,金额达12.37万元,综合年利率下来高达35.86%。(平安普惠还涉及)阴阳合同,高利贷,强搭售保险,暴力催收,恐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商务金融局5月6日回应上述留言称,已约谈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依法处理,如双方调解不成,建议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

实际上,除了担保费和服务费,多家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代偿金额、逾期罚息和代偿滞纳金太高。

11月20日披露的(2023)川01民终13470号判决书显示,邹某于2016年1月7日和重庆金安公司款有限公司(简称“金安公司”)签订了《授信及借款合同》,约定金安公司向邹某提供52.4万元借款授信金额,授信期限60个月。

2016年1月7日,邹某与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邹某委托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向金安公司提供最高本金金额52.4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约定邹某应当自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以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代偿金额为基础,按每日1‰的标准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滞纳金,且应当承担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为追偿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金安公司按约向邹某提供了借款期限6个月,年利率8.2%,金额52.4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到期后,邹某未按约归还借款,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出借人履行了连带保证责任,代偿本息合计561079.19元。

邹某称,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涉及裁判文书4816件,其中追偿权纠纷2581件。且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金安公司系股东关系,双方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虽未对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涉嫌经济犯罪予以认定,但认定平安普惠平安担保作为保证人,怠于行使债务人抗辩权,而导致代偿金额超过主债权范围的部分,邹某不负有偿还义务。

庭审中,金安公司陈述代偿金额561079.19元由本金524000元、利息3580.67元、罚息33498.52元组成。经审查,金安公司实际向邹某支付的借款金额为508280元,故对借款本金一审法院在50828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对于逾期罚息和代偿滞纳金,《授信及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而未发生保证人全额代偿的,出借人就逾期款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1‰每日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或代偿之日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以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代偿金额为基础,按每日1‰的标准向平安普惠担保平安支付代偿滞纳金”。

审理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和代偿滞纳金的标准过高,因此只能对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部分偿还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2023)鲁02民终3550号判决书也显示,丁某同案外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费、服务费、滞纳金等均系变相收取利息,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而支出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之和高于法律规定。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代偿之后的保险费、服务费等原审法院均不再予以支持。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2023)皖01民终95号判决书显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通过《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0.1%/天(年36%)代偿滞纳金标准过高、应予调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在对《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徐尚均雷举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决中也表示,就原告平安普惠担保公司要求的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问题。“本院认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等费用,符合担保公司的合同目的,但其收取的各项费用之和应当受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的约束,否则不仅会过分加重借款人的债务负担,也易产生担保公司以费用名义规避利息的问题。”

由此,本案原告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收取的各项费金之和应以不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对于剩余未付的担保费和管理费,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仅应计算至代偿日当天。

涉嫌经济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6月29日公开的《平安普惠担保与王孝军、王欣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原审被告王孝军、王欣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经过全省关联案件查询,原审原告平安普惠担保公司起诉的追偿权纠纷案件数量较大,其通过实施放贷行为,获取不法利益,涉嫌经济犯罪。

实际上,早在2023年10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决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刘雪勇、王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曾表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收取前期服务费的方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另采取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等方式抬高实际借款利息远超法定利息标准。

同时,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其投资控股法人股东之间及董事任职之间存在关联性,属关联性公司。

上诉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随后部分媒体引用该判决进行报道,2023年11月8日,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平安普惠设立关联公司放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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