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财经>正文

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对应折旧该咋处理? 黄金发票没有了可以折旧吗

2023-08-25 18:07:49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对应折旧该咋处理?

情况一:后期一直未能取得发票

在此种情况下,账上还是按暂估金额继续计提折旧,但是由于不能取得发票,相应的折旧税前是不能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按会计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折旧部分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提醒: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上述资料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供。

情况二: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

(1)如果原暂估入账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不需要调整账务处理,可直接将发票附到原来的凭证后面,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即可;

(2)如果暂估的成本和发票不一致,则涉及调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具体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的部分,减少的部分以负数或相反分录反映)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后续计提折旧时按照调整后的入账价值扣除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按照剩余使用年限进行分摊计算。

汇算清缴时,折旧是直接按账上已计提的折旧扣除,还是要根据新的计税基础重新计算折旧扣除呢?宁波12366要求是后者,即重新计算调整折旧,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第二项第九问中表明“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最新口径根据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线访谈实录,有网友提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中“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是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所得税司巡视员卢明确回复: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由此可见,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以前年度计提的折旧也应作相应调整。

情况三: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次年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

账务处理方面同情况二;

税务处理方面,正常情况,由于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申报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先对折旧部分做纳税调增处理,但是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的特殊规定,可以按暂估价计提折旧先从税前扣除,待取得发票后再调整。若多扣除了,建议更正申报,若少扣除了,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情况四: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

账务处理方面同情况二;

税务处理方面,此种情况争议最大,因为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并未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超过12个月才取得发票”的情形能不能税前扣除作出规定,上述宁波12366口径认为是不能扣除的,需对折旧额做调增处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第二项第九问中也规定“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而《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规定“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也就是认为是可以扣除的。可见,各地税务机关对此方面的处理有差异,建议实际处理此类问题时和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查看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