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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IPO企业中机构股东的审核要点及相应核查事项的备忘录 信托持股 上市条件是什么

2023-09-11 03:27:13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关于拟IPO企业中机构股东的审核要点及相应核查事项的备忘录

——侧重分析私募基金股东

一、审核关注要点1: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况。

(一)法律分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多数案例中,证监会要求披露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结构至最终自然人或国有股,披露发行人的股东及最终股东,并核查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且证监会可能要求中介机构披露合伙企业股东的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

(三)“三类股东”问题相关

“三类股东”问题目前在证监会审核中并没有放开,目前只有“常熟汽饰”、“海辰药业”、“碳元科技”股东中存在资产管理计划但顺利过会的案例,但目前未有信托持股、契约型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成功过会的项目。受限于工商登记等原因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投资于拟上市公司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资产管理人代“三类股东”对拟IPO企业出资;二是嵌套有限合伙制基金,由资产管理人代“三类股东”认购基金份额,有限合伙制基金对拟IPO企业进行投资。

因此,对于私募基金持股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况,应当穿透核查至自然人、国有股东。

(四)底稿收集及核查

(1)核查发行人工商内档资料、历次涉及股权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原始出资的相关凭证、取得历史及现有股东访谈记录;(2)核查机构股东的工商内档资料、合伙协议、章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情况,取得机构股东及各上级股东的交款凭证、出资凭证、银行流水等,取得机构股东出具的核查表、相关说明、确认文件;(3)核查机构股东其上层各级股东的工商内档资料或合伙协议、章程、《核准变更通知书》;(4)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APP、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

(五)相关案例

(1)九典制药: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股份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

(2)圣天制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力鼎财富、力鼎凯得、力鼎明阳、 德同创业、德同银科、和光成长、和光远见、上海宾州、中山多美、苏州贝塔、华元兴盛、人合安康、昆明龙兴、盛世诚金、泰豪渝晟的合伙人的股权结构;2)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 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

二、审核关注要点2:是否已经穿透核查,穿透识别至最终出资人(自然人股东、国有股)是否超过200人。

(一)法律分析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二)特别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4、《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对于机构股东一般穿透核查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资委、境外主体。

(1)机构股东中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及已登记基金管理人、认定为1名股东(例外情形:对于专门投资于拟上市公司的私募基金一般应当穿透计算股东人数;(2)对于境外主体,一般不需穿透计算人数,但专门用于投资发行人的主体除外。(3)成立时间远早于投资于发行人的时间,或具有其他合理目的的,可以证明不存在故意规避200人限制的情形的,可以不予穿透。(4)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一般应当穿透计算,但个别案例中非专门投资于发行人的有限公司未进行穿透,如兆易创新、华大基因。

(三)底稿收集

1、核查发行人机构股东的工商内档资料;发行人机构股东的上层各级股东的工商内档资料或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资料,确认各层级股东人数;2、取得发行人机构股东的核查表、说明、确认文件;3、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APP辅助查询、基金业协议网站查询。4、对于机构股东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取得机构股东及各员工核查表、确认文件、员工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保缴交清单等文件。

(四)相关案例

1、九典制药: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

2、晨化股份:列表说明上述各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认定股东人数(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持股比例、各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认定的股东人数、实际认定股东人数、是否属于私募基金,如果属于是否备案、其管理人是否登记),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规定情形。

3、华大基因:发行人现有 43 家股东,全部为机构股东。请穿透说明相关机构股东的适格性、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变相公开发行等情况。

4、康泰生物:列表说明上述各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认定股东人数(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持股比例、各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认定的股东人数、实际认定股东人数、是否属于私募基金,如果属于是否备案、其管理人是否登记),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 人规定情形。

5、圣天制药: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三、审核关注要点3:私募基金或机构股东中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投资的企业、私募基金或机构股东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与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一)法律分析及信息披露要求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三十八条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二)核查及底稿收集

1、对于私募基金或其他机构股东控制权、管理权的核查及认定:(1)作为GP身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享有重大可变收益或承担重大风险,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认购劣后级LP份额,向合伙企业提供回购、保底承诺等增信措施,可能导致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或共同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或投票方式能够控制机构股东的表决权,一般认定为实际控制人。(2)对于实际管理权的认定:核查投资协议,是否委派管理人员的条款,是否具有一票否决权的条款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条款。(3)核查该等对象投资该私募基金或机构股东的目的,是否为财务投资者或具有管理权、控制权。

2、底稿收集:(1)对于私募基金股东,收集并核查其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通过其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核查,认定能够控制该私募基金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主要股东),并逐级往上收集、核查章程或合伙协议至最终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一般为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这条线);(2)取得私募基金股东或其上层股东、出具的关于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说明、确认、核查表文件;(3)收集并核查该等机构股东入股的增资扩股协议;(4)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APP辅助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等查询;(5)取得机构股东及(或)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出具的关于投外投资、控制企业的清单,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事项的说明;(6)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的核查表、确认说明文件。(7)取得公司客户、供应商名单。

(三)相关案例

1、晨化股份、康泰生物:关于 PE 机构。请发行人说明中比基金、高投鑫海、高投润泰三家投资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2、华大基因:发行人现有 43 家股东,全部为机构股东,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有无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四、审核关注要点4: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国有股东,负有国有转持义务

(一)法律分析

1、《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第六条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第八条的规定,“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2、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 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3、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的规定,需要标识为国有股东的情形包括:“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以上仅适用于标注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事项。”

4、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的规定“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5、《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创投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机构和引导基金经审核批准后,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一)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投机构资质要求: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O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105号令)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39号令或105号令规定。2、遵照39号令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必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创投机构除外),投资运作符合39号令有关规定;或者遵照105号令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资格审查,投资运作符合105号令有关规定。……”

(二)底稿收集及核查

1、收集并核查机构股东的章程、合伙协议,及其上层各级股东的章程/合伙协议/核准变更通知书等资料至最终国有股,确定是否为国有股东。2、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APP辅助查询;

(三)相关案例

晨化股份:关于 PE 机构。请发行人说明中比基金、高投鑫海、高投润泰三家投资机构是否存在国有股划转社保持有的情形。

回复:经核查,2015年 5月25 日,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金函[2015]42 号),确定截至2015年3月19日,中比基金持有的发行人4,080,522股,持股比例5.4407%,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2015年 5月25 日,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15]43号),同意中比基金通过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按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2,500 万股计算,中比基金需将1,537,500 股相对应的资金上缴中央金库。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发生变化,中比基金最终应上缴的金额,按照本公司实际发行股份数量计算。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中比基金存在国有股划转社保持有的情形,并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国有股划转社保持有的相关手续。

五、审核关注要点5: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履行备案程序

对于机构股东,确认是否为私募股权基金,如确认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是否已经进行备案,管理人是否履行登记程序,如未履行则尽快履行程序,或对其股东适格性进行解释。

底稿收集: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取得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人登记证明,或取得机构股东的说明、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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