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红线”划定,对信托消金业务冲击几何?专家这么说
原标题:三条“红线”划定,对信托消金业务冲击几何?专家这么说…… 来源:国际金融报
互联网贷款三条“红线”划定后,信托公司展业就有了天花板,同时也需重新设立合作白名单。
受访人士认为,规模限制、合作方限制、集中度限制,也是在鼓励信托公司精选合作业务、减小参与业务的道德风险,同时分散合作业务风险。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通知》和《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要求。
那么,这会给信托公司消费金融业务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在消费金融这个已并非“蓝海”的业务领域,信托公司还有多少展业空间?
纳入适用范围
《通知》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此次细化的“三项定量指标”也被业内称为互联网贷款三条“红线”。《通知》提出信托公司也需参照执行相关监管要求。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2023年《办法》发布后,业界普遍存在信托公司是否适用的疑虑,不同地方监管部门亦有不同的监管意见,而信托公司基本采取不主动适用的态度。
那么,此次《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可能出于怎样的考虑?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需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林先海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信托公司适用《办法》和《通知》的要求是“参照执行”,“参照”是我国立法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立法技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
林先海指出,在法律法规中采用“参照”的表述既确保了法律法规的精简特点,又降低了立法成本,同时也确保了法律法规的灵活性。
加快优胜劣汰
有分析认为,按照“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逻辑,其对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合作模式、互联网贷款业务流程、相关管理制度、联合贷款业务等方面。
金乐函数信托分析师廖鹤凯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托公司参与互联网贷款的主要模式还是以与外部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为主。不少信托公司这一部分贷款的占比已到了值得关注的水平,需要统一规范控制管理,避免过度投放的风险。
“《通知》也对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设限,限制了合作方的选择空间,倒逼实力更弱的合作方退出市场,但也加剧了优质合作方的议价能力。”廖鹤凯进一步分析称。
近年来消费金融一度成为信托转型重要赛道之一,吸引超半数信托公司“入局”。总的来看,《通知》对信托公司消金业务开展的空间进行了一定限制,预计相关业务开展会更加审慎,也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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