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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避债”相关法律问题(上)

2023-07-14 22:14:48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第一,区分信托受益权与信托利益。

一般认为,信托受益权的内容包括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其中财产性权利是指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受益人直接取得经济利益为内容,包括:信托利益分配请求权等;非财产性权利是指受益人享有的、除享受信托利益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知情权、信托财产处分行为撤销的申请权、受托人的解任权等。受益权有别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在受托人名下的财产,包括委托人设立信托后转移给受托人的初始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还包括委托人追加的信托财产。而相比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基于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对受益人进行分配后,受益人对于分配所得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1.信托受益权可否被采取保全措施,取决于信托文件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可否对受益权采取保全措施。《九民纪要》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对受益人的受益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全裁定送达受托人和受益人。”因此,如信托文件限制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债务,经审查后,人民法院不应对受益权采取保全措施。如信托文件未做限制的,则人民法院可采取保全措施,并将裁定依法送达受托人和受益人。

2.已分配信托利益可否被采取保全措施,取决于信托利益的性质和金额

对于已经分配给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因其属于受益人享有完整所有权的财产,原则上,可以被受益人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可能的例外情况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如果信托利益属于受益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则人民法院不得对该信托利益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受益人分配所得即便属于受益人的生活费用,但如果生活费用标准显著高于一般水平的,也依然存在被部分执行的风险。

第二,区分固定信托或是自由裁量信托

1.固定信托财产属性更强,可归入责任财产

所谓固定信托,可以理解为受益人享有确定的份额,依据信托文件确定的可获得一定金额或比例的信托利益分配。这种类型的受益权原则上可以被受益人的债权人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在信托文件中的约定,排除这种可能性。

2.自由裁量信托财产属性偏弱,难以归入责任财产

自由裁量信托下,财产属性较弱的受益权,受益人并不享有确定的份额,是否获取及何时获取信托利益取决于其他方的决策,如受制于委托人、保护人或指令权人的决策(具体决策机制取决于信托文件的设计)。

依照法理,由于受益人在该种情形下的受益权对应的财产份额或者受益权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无论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是否做出限制性的约定,此时的受益权近似于一种“期待”分配的可能。因此,对于此类受益权,我们倾向于认为无法采取保全措施。

三、结语

Kea Investments v Watson (2023 JRC 009)案中,因为受益人是作为自由裁量信托下的受益人,法院认为受益人权利性质根本上是取决于信托文件的,允许债权人主张保全受益权,与受托人需“为受益人利益”分配财产的法律要求相悖。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申请。法院的做法对于信托当事人无疑是友好的,也验证了信托保全财富的功能。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信托的自由度也并非没有边界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是“不破金身”。下篇,我们从一则信托有效但却因委托人负债而被执行的境外判例入手,与业界探讨。

注释:

[1] arrêt entre mains是一种泽西岛法律补救办法(根西岛也有类似的补救办法),用于扣押属于第三方手中的债务人的财产为债权人的债权设立担保。该机制不仅可适用于有形财产或动产,也可以适用于无形动产,如债务和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绕过债务人,直接对第三方手中的财产或者权利进行强制执行。该机制或有点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

来源:京 都 家 族 传 承

作者:柏 高 原,秦 涛,汤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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