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魏律师:我为什么说家族信托必将成为中国人的财富标配
通过中国信登和信托业协会等官方平台登记的家族信托信息仅为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的营业性家族信托信息,不包括自然人等非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设立的民事性家族信托信息,未能反映中国实际家族信托规模的全貌。实际总规模应大于大家的想象,并在继续扩大。
笔者认为,家族信托目前及未来的发展规模有多大并不重要,因为规模只是结果,而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才是我们应该探讨的重点,即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家族信托?为什么家族信托必将成为中国人的财富标配?
家族信托的发展史在此就不作详细叙述,公认的看法是十三世纪发源于英国的用益制度,十五世纪通过衡平法院判例成为法律,后传至英美法系为主的各国,并被全球高净值人群普遍应用数百年。新中国于2001年10月1日颁布《信托法》,正式将这一全球财富管理法律瑰宝引入中国。2013年通过招商银行、平安信托高调宣传,各大媒体开始关注家族信托业务。2014年10月27日,《证券时报》以“家族信托怎么接地气 让半标准化产品批量落地”为题报道了中国首款迷你型半标准化家族信托产品模式,2015年10月15日,《证券时报》又以“家族信托试水SPV模式 可望突破资产形式限制”为题,报道了中国首款不动产与股权信托架构,后成为信托公司设立非资金信托的标准模式。加之后来出来的保险金信托、慈善信托,以及由知名律师团队推出的主打自然人受托的“民事信托安全钱包”法律服务产品,共同引爆了家族信托概念,所有与财富管理的机构及高净值客户,开口闭口,必谈家族信托。笔者看过国内几家大私人银行简介,整个内容就是家族信托故事与案例的集锦。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专业复杂的法律架构,其主要功能就是财富的强力保护与有序传承,通过科学设计与合理安排,家族信托还能同时具有增值保值、家族治理、公益慈善等功能。家族信托的优势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和其他传统财富保护传承法律工具对比产生出来的。
01 代持VS家信信托代持是规避债务风险的最常用方法,但风险极大。首先在法律性质上,代持属于一般委托关系,财产虽然在代持人名下,但所有权仍然归被代持人所有,仍然属于被代持人的责任财产。而由于代持普遍手续不全,当代持人出现背叛、债务、离婚与去世情况时,被代持人往往难以主张权利。
家族信托是合法规避债务的重要方式,安全可控。根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为独立财产,除非信托财产设定过担保,或信托财产本身产生的税费,否则,信托财产无需用来清偿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务。如委托人在资不抵债情况下,恶意设立信托,债权人发现后有权在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如出现债务、离婚与去世,合法设立的信托财产将受到法律特殊保护,不受影响。如受托人擅自处分或侵占信托财产,受托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代持无论从稳定性、安全性与可靠性上,都无法与家族信托抗衡。
02 赠与VS家族信托赠与是家族企业股权传承、长辈向晚辈传承财产、子女结婚父母出资的最常见方式。赠与最大的短板是,只能给受赠人短期的快感,当赠与完成后,财产权就成为受赠人的控制财产与责任财产,当赠与人反悔时,无权将财产收回;当受赠人出现债务、离婚、去世等风险时,受赠与的财产将可能被迫外流与分割。
家族信托是家族企业股权传承、长辈向晚辈传承财产、子女结婚父母出资的更科学方式。长辈为委托人,交付财产;晚辈、子女可以是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根据设定的条件、时间分享财产。符合条件的晚辈、子女还可以同时担任受托人,根据长辈的意愿持有管理信托财产,如果长辈认为其不合适的时候,还可以更换受托人,甚至在反悔后收回财产。如晚辈、子女出现债务、离婚、去世等风险时,合法设立的信托财产作为非责任财产,可以不受影响。
赠与适用于小额的,与无意收回的财产给予,对于家族企业、家族财富等大额财产的给予与传承,家族信托将是首选。
03 婚前协议VS家族信托婚前协议是经济条件差异较大的男女结婚前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笔者在执业中遇到的婚前协议起草委托,大部分是经济条件好的一方父母强行要求子女办理的。婚前协议确实能够帮助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在未来规避离婚财产分割,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及去世后配偶继承较难起到隔离作用。婚前协议最大的弊端是需要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生效,未结婚就商量离婚安排,对感情无疑造成潜在伤害,所以现实中一方要求签署婚前协议,另一方直接提出分手的新闻时有发生。
家族信托是保护婚前与婚后财产与收益的更好方式,如一方财产来源于父母,父母可为委托人,一方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一,信托财产与收益将独立存在,不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与未来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将来离婚、出现共同债务或者意外去世,合法设立的信托财产将不被分割。最重要的是,家族信托可以婚前单方保密完成,无需对方共同签署配合,不会伤害二人感情。
婚前协议弊大于利,财产没完全得到保护,还极大地破坏了婚姻基础——感情与信任。而家族信托既全面保护了财产,又维护了双方感情,可谓人财兼顾。
04 遗嘱VS家族信托遗嘱在近年来接受度有所上升,但正式设立遗嘱的人仍然较少,因为中国文化讲究吉利,总感觉遗嘱要到自己不久于人世时才要写。而且,遗嘱不仅形式复杂,经常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无效,最麻烦的是,遗嘱是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才能生效,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继承程序,才能将遗产分给指定的继承人,在不同继承人之间如出现意见分歧与利益冲突,就可能要亲人反目对簿公堂。就算没有出现这些问题,遗嘱最多只能帮助立遗嘱人在去世后把财产分给指定的继承人,无法帮助继承人管理与控制财产,特别是在继承人年幼或者无力控制财产的时候,不仅财产会被侵占,甚至会带来杀身之祸。
家族信托在财产传承与家族治理中可以做到游刃有余,因为设立家族信托是围绕财产的保护与传承,并非仅为去世目的,心理上更好接受。通过合适的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设立合适的监察人监督受托人,指定子女后代为不同条件受益人,一切尽在掌控之中。根据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去世,除非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的,否则信托继承有效,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遗产。不仅回避了继承争产纠纷,在继承人未成年与无力控制财产时,只要作为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分期附条件受益即可,不用担心大额财产被他人侵占流失。同时通过家族信托的条款设计,可以持续对家族成员直行经济支持与行为激励和约束,实现科学家族治理。
遗嘱在财富传承中仍然有其作用,但和家族信托相比,功能过于单一,最多帮助立遗嘱人按意愿分配财产。而家族信托不仅可以按意愿分配财产,还可以管理控制财产,并可通过财产激励子女后代。
05 人寿保险VS家族信托人寿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小信托,但其主要功能是财产本身的补偿功能与增值功能,所以其本质属于资产,财产保护与传承并非其主要功能,在此不再展开阐述。现在流行的做法是将人寿保险与家族信托相结合,形成保险金信托,把人寿保险作为资产,通过家族信托进行保护,以弥补了人寿保险的不足。
上述对比对于家族信托的功能来说,只是常见的一小部分。通过对家族信托其本原理的把控与对其法律架构的灵活设计,可以让家族信托满足关于财富与相关人员的全方位需求,所以美国信托权威斯考特才会说: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可能有人会说,家族信托功能虽然很强大也很全面,但我不需要那么多功能,所以我仍然只用选择某个单一传统工具。
对此,我的看法是,尽管与家族信托相关,传统工具不仅功能单一,而且效果较弱,但它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仍然能够满足一部分人员的需要,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设立家族信托,对于很多不能满足家族信托设立条件的,仍然需要通过传统工具来解决。
那么怎么理解家族信托与传统单一工具的关系呢,我们可以用智能手机来类比。在智能手机出现之前,我们通讯要用电话、拍照要用相机、听音乐要用MP3、看视频要用电视电脑、照明要用手电筒等等,当有了智能手机后,我们发现一个手机可以解决各种需求,而且很多功能比单一的设备更强,尽管这些功能有的是用户需要的,有的是不需要的,只要能买得起,几乎做到人手必备。当然,之前传统单一功能的设备并未销声匿迹,仍然有人使用,但用的人大大减少了,而这些用传统单一功能设备的人,同时会拥有智能手机。
家族信托就是财富管理领域中的智能手机,人们可能只需要它的某一功能或某几个功能,但只要承受得起,一定希望给自己设一个或几个。据了解,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家族信托的普及率已经达到70%以上。
2023年12月,笔者提出了“让所有中国人都拥有自己的家族信托”这一设想,有人说这是异想天开,因为设立家族信托有两大障碍,一是高门槛,二是高费用,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根据没有条件设立家族信爱的告别式,怎么可能让随有中国人拥有自己的家族信托?对此所谓的两大障碍,我们在实践中已经成功解决,门槛已经降到初始信托资金1万元起,费用已经降到一次性设立费用几万元,无年度信托报酬,试想,这样的障碍还是障碍吗?
现实中的家族信托客户。通常分为三种情况:
一、拥有1000万元以上可投资资金的客户。可以通过信托公司设立营业性家族信托,虽然每年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信托报酬,但通过信托机构对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理财,产生的收益一般远高于信托报酬,客户不仅有增值收益,而且享受到了家族信托带来的安全与传承利益。
二、拥有1000万元以下可投资资金的客户。如果愿意配置人寿保险产品,通过保额放大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设立营业性保险金信托。如果客户不愿意配置保险,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亲友等自然人担任受托人设立民事性家族信托,民事性家族信托无门槛要求,一万元起的现金、一套房子、一个公司、一份人寿保险或一件首饰都可以作为初始信托财产设立民事性家族信托,民事性家族信托通常除设立费外,无需每年支付信托报酬,并且不影响资金的对外投资使用,实现家族信托的法律保护。
三、资金不多,但有房产、股权等非资金财产的客户。信托公司通常较难接受这种客户委托,就算能够接受,信托报酬也相对较高,如果无法通过信托公司设立营业型家族信托或者不愿承担信托报酬,但有信任的亲友的,可以委托亲友担任受托人,设立民事型家族信托进行财富保护与传承。对于情况特殊,资产不便转移的,夫妻双方还可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析产后进行相互担任受托人设立夫妻互益民事性家族信托。
通过对营业性家族信托与民事性家族信托的配合使用,对不同资金规模、不同财产形式、不同成本控制、不同管理要求的客户,合法设立有效家族信托,进行财富保护与传承安排。
随着家族信托概念的普及、客户认知的提高、信托规模的扩大、服务成本的降低,相关不久的将来,家族信托必将成为中国人的财富标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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