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的区别有哪些?
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一般都称为公益信托。所谓公共利益目的,主要是指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
公益信托主要分三种类型:
一是公众信托: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二是公共机构信托: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
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
设立公益信托,其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并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且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发展公益信托,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通过公益信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由于公益信托基金的建立、运用、停止,都要由国家信托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监督,且更有利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可以防止公益基金不当使用,保证公益信托资金安全,从而保证公益事业更持久地发展。
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的区别我们都要知道,在很多时候人们会对公益以及慈善的概念弄混淆。那么在信托中,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的区别呢?
一、什么是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为了实现公益目的,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一项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公益活动。因此,国家对公益信托给予优惠。从英美两国看,对公益信托的优惠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上。
在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受托人,成立公益信托的阶段,减免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在公益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所生的孽息,无论是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用于公益目的,免征所得税。
二、什么是慈善信托
但衡平法规则通常将慈善信托分为救济贫穷的信托,促进教育的信托,发展宗教的信托和其他造福于社会的信托四大类。
英美信托法中所称的“慈善事业”实际上与“社会公益”没有性质的差别,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完全等同,故学理上通常视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为同义语。
按照英美判例上规则的解释,法律上的“慈善事业”具有不同于其字面含义的特定内容:某些含有营利性意图和不以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却可归入慈善信托分类,而某些基于慈善性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并不属于慈善信托;因此对慈善信托或公益信托的理解应以立法和判断规则的列举为准。
大陆法国家的信托法典没有统一的公益信托概念,以避免概念混用,它一般包括基于祭祀、宗教、慈善、学术、体育或其他类似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就大部份类型的信托来说,受益人必定是人类。慈善信托及特定用途信托(见下文)均属例外。
信托如要符合慈善信托的资格,必须具有慈善性质,并对公众有充份利得财富的利益。财产授予人必须清楚表明有意将财产用作慈善用途。
财产授予人毋须指明慈善项目,因为这可留交受托人酌情决定。慈善信托的主要优点,是信托收益在慈善团体手中是毋须课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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