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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中原状分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23-07-15 23:32:04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信托中原状分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二)信托端与贷款端关于偿还金额的争议

B信托公司作为信托端计算的本息金额与作为委托人的A证券公司贷款端的口径并不相同,特别是在多层通道的情况下更为复杂。在本案中就出现了作为债务人的C公司偿还同一笔钱,但对于B信托公司与A证券公司而言则是不同的金额。主要是由于信托公司在信托端会预先扣除或有的部分管理费以及因信托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加之信托公司单方面发出通知函以及债务人接收这段“时间差”中发生还款时具体数额也常引发分歧。

(三)信托公司未参与诉讼导致不便于查清本案事实

在实践中,债务人往往始终与信托公司联系,相应的证据保留在二者之间,尤其是就涉案的具体金额以及利息计算的基数与方式存在争议,影响庭审的进行以及最终的裁判。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追加信托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实践中法院出于种种考虑以及信托公司的诉求,极少追加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造成庭审中耗费大量时间用于查明该问题或者无法完全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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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状分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委托人往往在纠纷发生后才匆忙通过受托人的原状分配方式介入受托人与相对人的交易中,具有很大的被动性,其能否在原状分配后实现自身的权利主张主要依赖于信托公司是否及时、合理地采取原状分配,是委托人在日后维权中处于有利地位的关键。

(一)受托人需及时进行原状分配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相对人已无法正常履约情形下,出于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忠诚履职的要求,应及时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0]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11]的规定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将该客观情况报告给委托人,并恪尽职守,审慎、有效地依照委托人的指示或者自行决定采取包括自行起诉、保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或是原状分配等必要的管理措施。

若因为委托资产出现风险,而受托人未及时采取风险提示等相关减损措施,贸然运用原状分配退出交易,其实质上违反了《信托法》第二十五条[12]以及资管行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本质,与勤勉尽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性要求相违背。即便存在一定的合同依据,根据当前的司法判例及行政罚例,“通道有风险、通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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