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监察人,家族信托的保护神
根据笔者在“Alpha系统”以“遗嘱继承纠纷”为案由的检索结果,近五年来,共有28068例以该案由审理的案例,而自2001年以来,该案由项下共有39423 条检索结果。可见,第一,遗嘱继承纠纷为实践中高频出现的纠纷;第二年,近五年遗嘱继承纠纷更是呈井喷式爆发。
在“梅艳芳遗产案”当中,梅艳芳的母亲质疑梅艳芳在病重期间签署的文件所设立的遗嘱信托的合法性,在梅艳芳去世后,梅母开始了长达十余年的一系列诉讼,要求撤销梅艳芳的遗嘱信托。
基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去世后才生效,而遗嘱又是高发纠纷领域,所以在选择信托工具进行财富传承时,建议在可能的条件下尽早设立生前信托。
为什么需要家族信托监察人
家族信托设立期限一般是30年、50年甚至永续(直至家族信托无受益人或家族信托财产为零),其中必然会存在委托人身后继续履行的阶段。一旦委托人身故,信托合同的主体就只剩下受托人(信托机构)一方,受托人是否按信托合同严格履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受托人的诚信。其实不仅在委托人身故后,即使在委托人在世时,也需要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察。
所以在设立家族信托前,委托人常常会有这样的疑问:如何保证受托人按信托文件来履行义务?谁来监察受托人?
回答是:家族信托监察人。
家族信托监察人是个重要的角色,监督着家族信托按信托文件的规定正常运行。在设置家族信托时,指定信托的监察人,就是在为家族信托找一个守护者、监督者、保护者。在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规定时,信托监察人可依法或者依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监察人的权利和职责,保障家族信托严格按法律规定或信托文件运行。
任何一种信托,设置信托监察人,都是必要的。特别是受益人有未成年子女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托架构当中,设置信托监察人,无疑增加了一个信托的守护者来保护受益人。家族信托是跨生命周期的财产安排和传承计划,有信托监察人的信托,才能令委托人放心、安心。
家族信托监察人的主要职责
协助制定信托文件
信托文件一般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提供,分为基础的信托条款和个性化定制条款两大部分。基础的信托条款由信托公司在银保监会备案,基本不可修改,个性化的定制条款则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信托文件是否合法、合理和足够细化,不但关系到未来执行过程是否顺畅,是否发生纠纷,同时也直接决定了委托人能否通过家族信托的制度将个人理念和财富正确传递下去。
监督信托机构按信托文件履行
家族信托几乎都是跨越生命周期的财富传承安排,其中会存在委托人身故后继续履行的阶段,信托监察人对于保证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按信托文件履行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信托监察人可以根据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督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是否按委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履行,监督信托机构的行为,确保按委托人的意愿通过家族信托实现财富的传承和安排。
在授权内修改信托条款
信托监察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明确授权,在委托人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去世后,对信托文件的部分细节进行适当修正,这不但是各国家族信托操作中所普遍采用的,也是维护信托延续和信托目的实现所必须的。
比如,为了实现财富多代传承的目的,要将尚未出生的嫡系血亲或者委托人去世后才出生的家族继承人纳入到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围内,家族信托可以约定尚未出世的后代作为受益人。以香港新鸿基家族为例,郭炳湘在英国泽西岛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文件中便约定“unborn issues”(未来出生的婴儿)作为其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之一;又如,抚养类的家族信托可能约定对老年、残障等弱势家族成员尽到抚养、看护等义务的受益人,才可获取信托利益。在类似情形下,需要对原有的信托文件的受益人名单进行增加变更,这就需要由监察人予以具体执行,并监督受托人按新的受益人的名单执行。
行使诉讼权
《信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公益信托监察人独立诉讼的权利,对于家族信托监察人是否享有独立诉权虽然目前并无明文规定,但在未来的立法中,我们相信家族信托监察人能够有法定的行使诉讼的权利。
尽管《信托法》目前没有赋予家族信托监察人法定的诉权,但《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委托人救济的权利,若委托人基于各种原因无法行使诉讼权利,势必由代表委托人利益的监察人行使。所以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可以约定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时,家族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具体而言,信托监察人的诉权可以包括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受托人不当行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赔偿信托财产损失等。
信托监察人在各国的情况
信托监察人制度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虽然称谓各有不同,但内涵基本一致。例如,日本2006年《信托法》将信托监察人称为“信托管理人”;又如,英美法系及其离岸岛屿法域通常将信托监察人称为“信托保护人”(Trust Protector)。在不同的称谓背后,各地立法均认可了信托监察人功能的重要性,如果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因某种原因而无法行使或无法完全行使对受托人或其它信托事项的监督和救济,则受托人可能不受约束,从而不利于信托目的的实现。此时,信托监察人的设置便有了重要意义。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已经通过信托文件的约定来设立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受托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处理信托事务行使监督、检查、提供专项意见的职责。家族信托监察人设立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广泛的重视。
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模式下,受托人怠于行使管理职责或恣意行使管理权能,会造成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损失,受益人的受益权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的设置,有利于维护家族信托的正常运行,并保障家族信托的受益权乃至家族信托文件初衷的实现,从而维护家族的核心利益和长远传承。我们“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已经且将一如既往地在这个领域发挥我们应有的作用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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