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二审败诉彻底被击穿,设立家族信托如何“避雷”?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张欣 北京报道
今年3月,“俏江南创始人张兰欠9.8亿未还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消息引发市场热议,张兰发起上诉。6月27日,新加坡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结果显示,张兰的上诉被驳回。这意味着,其家族信托所在海外银行账户将被债权人CVC接管。此外,张兰和其离岸信托壳公司SETL还要承担合计3.5万美元的诉讼费用。
据澎湃新闻报道,此前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公布的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与张兰的民事诉讼裁决书中透露,张兰在2023年与欧洲私募股权公司CVC Capital Partners(下称“CVC”)的诉讼中败诉,共欠对方1.4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8亿元)及其利息。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本案中,审判的重点在于“归复信托”的认定上。法官依据一系列证据链认为,张兰对为汪小菲及其后代设立的家族信托所在的银行账户具有高度控制权,因此任命债务人CVC接管账户。律师界人士认为,新加坡高等法院虽然没有对信托本身的有效性作出裁决,但在实践中,BVI公司的账户实际受益人变更为债权人,实际上达到了家族信托“击穿”的效果。
事实上,张兰案非常具有代表性,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之时,能够本案中能够汲取不少有效经验。
案件核心:STEL银行账户资金是否为张兰受益所有?
新加坡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原文显示,当事方之间的争议源于大约2012年5月,CVC与张兰探讨收购俏江南,最终2013年8月10日签署了股权购买协议,当事方包括LDV实体(CVC的子公司,为收购目的而成立),张兰以及张兰拥有的“BVI公司”。
具体来看,2013年8月10日,CVC的子公司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和甜蜜生活美食控股公司(合称为“LDV实体”)共同收购了俏江南投资有限公司86.2%的股份。根据该协议,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6月13日,LDV实体共计支付给张兰约2.87亿美元,其中大部分款项支付至张兰在香港的Safra Sarasin银行账户(下称“SS账户”)。
在上述款项支付之前和期间,张兰咨询了关于为儿子汪小菲成立家族信托的建议。信托安排的第一步是于2014年1月2日在境外成立壳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下称“SETL”)。在SETL成立时,张兰是SETL唯一股东和董事。2014年2月至3月,张兰以SETL的名义在新加坡开立了瑞士信贷银行和德意志银行的账户。在此后约半年的时间里,共有约1.42美元的现金和证券从张兰的SS账户转入SETL在瑞士信贷银行账户,又从瑞士信贷银行转出0.85亿美元到SETL在德意志银行的账户。
2014年6月3日,一个名义金额仅为10美元的“成功雅致信托”(Success Elegant Trust)成立,其受益人为“汪小菲及其子孙后代”,受托人为亚洲信托有限公司。次日,张兰执行了一份资产增加契约,将SETL的唯一股权转让给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股权协议完成后,俏江南开始出现显著的财务困境。在进行内部调查后,LDV实体以其入股俏江南的大笔资金去向不明为由,相继在香港和新加坡两地的法院获得了对张兰资产的冻结令。随后,LDV和LDV Group分别对张兰提起了诉讼,要求任命接管人对SETL(后也被列为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的申请。一审法官认为SETL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属于张兰受益所有权。因此,任命了接管人管理银行账户。不过,张兰和SETL均提出了上诉。
二审判决书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SETL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是否为张兰受益所有,对此法官做出了肯定的裁决。法官认定张兰的动机是为了保护其资金免受LDV实体的潜在索赔,同时又不放弃利用这些资金的权利。这一点从张兰在香港冻结令和新加坡冻结令颁布前将资金从银行账户转移出来以供自己使用的事实可见。此外,张兰在接到香港冻结令通知后匆忙将资金从德意志银行账户转移走。
值得注意的是,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杰表示,“归复信托”是此案的法理基础,这说明该案法官关注的核心事实问题并不是“过度控制”或“实际控制”,而是张兰对案涉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是否享有受益权,即衡平法所有权。适用归复信托的情形不仅限于信托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还包括衡平法利益因转让手续上的瑕疵未完成转让等其他情形。在后一类情形下,“衡平法利益是否完成转让”或“衡平法利益是否仍由委托人保留”,就成为法院关注的焦点,如果原告能举证证明“衡平法利益仍由委托人保留”,那么归复信托成立,即虽然设立了信托,但是信托的受益人仍是委托人。
换言之,正如瑞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昊所说,法院认为张兰表示设立信托是为了儿子汪小菲的利益,但同时她又曾将信托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转到汪小菲之外的账户,因此相关诉讼的重点是,判断张兰所设立的信托是否属于归复信托。判断产生归复信托的两个事实要素是:第一,把财产转让给受让人;第二,转让人主观上并不想让受让人受益。
法官认定:证据链表明张兰有保留资产收益权的主观意图
事实上,在一审判决中,张兰一系列的转账就引起了法官关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又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
本报记者翻阅新加坡最高法院对此案的“案情总结”发现,法院认为,上诉的关键实质问题是“张兰是否为资产的受益人”,因此,法院的任务是对资产的转让人(张兰)的主观意图进行客观评估。法院认为,张兰对资产的意图并不完全取决于信托文件,而是要用证据来确定。
根据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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