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新规后的信托标品业务:再难干也得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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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管云
如果说之前信托公司还在纠结要不要干标品业务的话,《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这个纠结可以破除了。除了非标转标是大势所趋,要丰富产品线之外,现在如果不能把标品做大,非标就没额度。
正回购放开了,信托产品投债可以直接融资放杠杆,这是利好。但是,现金管理产品里面掺点非标,这种玩法不行了,开放式产品不准配任何非标,封闭式产品配投非标不得有任何期限错配。
1,标品投资,不得不干了。
信托公司的标品投资起步一点儿都不晚,2006年“上海信托”就推出现金管理型产品了。可是这么多年为什么没有大发展起来?人才、销售,系统的限制都是表象,本质原因还是不如非标赚钱。这两年伴随着《资管新规》,很多信托公司着手转型,全员学标品投资,鼓励所有非标业务组举手转标,但实际下来,标品业务增长并不快。本质原因还是在于标品投资投入大,赚钱少。
可是如今《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百分之五十。
若标品投资不上量,贷款和非标也没得做。现在标品投资的意义不仅仅在自身赚钱了,还在于给贷款和非标业务创造空间。
这对于一直难下转型决心的信托公司来说是好事,不用再纠结投入产出比了,监管已经替大家拍下大腿了。
2,现金管理,难度增加了。
既然标品投资的重要意义在于上量,那么大家首先想要发展的,必然是最容易出规模的“现金管理型产品”。信托公司做现金管理型产品,并不具备优势,不像银行的客户资源丰富,资金来源小额分散;也不像公募基金那样投资、运营、IT的人员、系统都齐备,还有免税优势;甚至没有证券公司挥刀自宫,便能割出“保证金”来做“货币”的排他性竞争力。于是,不少信托公司只好聚焦在“做大客户”和“做高收益”上。
“做大客户”是因为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允许“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这就让发展大客户来做现金管理产品,不存在人数限制问题了。
“做高收益”是在“现金管理型产品”里埋下部分非标底仓,不用多,20%-30%就可以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既不影响流动性又能提高收益。是前期信托公司与基金、券商竞争的法宝。
可是现在,两条老路都走不通了。
《征求意见稿》强调了资金信托的私募属性,投资者限数200,没有其他留口儿。
至于投非标,就更严格了,要求:资金信托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为封闭式资金信托。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金信托的到期日。
不仅每日可申赎的现金管理型产品日后不可能投非标,以往硬混在现金管理型产品里的3个月、半年等定开,约定赎回产品也投不了非标。封闭式资金信托是有着严格定义的,必须是指“有确定终止日,且自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资金信托”。
任何期限错配都不行!
当然也有好事,自然是喜大普奔的可以做正回购了。标准跟基金、券商拉齐,都是:每只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每只非结构化资金信托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二百。
这里要注意,通过嵌套是不能绕过杠杆比例限制的:信托公司计算资金信托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资金信托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3,流动性风险,
靠公司自有资金补强恐怕不够了。
以往信托公司不能做正回购,固收类产品持仓的流动性又偏差,一旦遭遇大额赎回,就有爆仓风险。最简单有效的应对方式,便是以自有资金申购,解一时燃眉之急。很多产品在做流动性压力测试时,可承受的赎回金额不是根据产品变现能力计算的,而是根据公司能立时掏出多少自有资金买入计算的。
可惜,现在《征求意见稿》要求:
一、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只本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实收信托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本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条款一,是说假设我们现在有一支规模100亿的现金管理型产品,如果遇到钱荒,被赎回80%(不要觉得这个比例夸张,在历次钱荒,都有发生),可是急切间只能变现50亿,剩下50亿是怎么也卖不掉的,于是出现了30亿缺口。原本自有资金拿出30亿买入,产品以50亿规模撑过钱荒,还能保证收益率稳稳地行走,可如今要不行了,30除以50,是60%啊!超过了20%的限制!
所以,未来实打实提升流动性管理能力必须得提上日程了。
对此,《征求意见稿》也做了要求:信托公司应当有效识别、监测和控制每只资金信托的流动性风险,将资金信托业务纳入常态化压力测试机制,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应急预案。
条款二的影响是:信托公司的跟投,往往可以成为早期拓展业务的重要手段,是给客户吃的定心丸。另外金融机构客户,特别是中小银行客户,月末、季末、年末都是集中赎回时点,只消几天,跨了月,还能申购回来。信托公司若能用自有资金过个桥,对产品的安全稳定,是极大地提升。但这种需求往往都比较集中。假设一家信托公司净资产70亿,那么他破釜沉舟来支持标品业务发展,也只能投入35亿了。老实说这点资金,用来给固收类产品过桥的话,真是杯水车薪……
4,关联交易,要高度警惕。
以往标品业务,尤其是固收业务,遇到流动性问题,产品被赎回而债卖不出去,固有投资不得已出手接了;遇到收益调节问题,要做高产品收益,把固有投资里的高息债券挪到资管产品里放一放,让业绩好看一阵子;或者更极端一些,产品踩了雷,公司不想(or不敢)让客户承受亏损,拿固有投资接了,这些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当然还有用自己管理的另一个产品去接的,这就属于违规行为了,且不去说它。
现在的要求是: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与资金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个工作日”意味着,即便你要补的漏光明正大,时效上也往往是来不及的。
还有更严格的是,不得将本公司管理的不同资金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这条限制非常明确,没有活口儿,不要想着在外面过几手,委婉地实现信托产品之间的交易。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不管绕多少手,监管只要想查,都查得出来!
5,制度建设,赶紧搞起来吧!
《征求意见稿》提到的制度建设包括:应当建立资金信托净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准入管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人员与授权管理、销售管理、投资合作机构管理、托管、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各类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识别、监测和控制资金信托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
还有我们在前面“流动性”一节提到过的:
信托公司应当有效识别、监测和控制每只资金信托的流动性风险,将资金信托业务纳入常态化压力测试机制,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应急预案。
甭管标品业务做的多小,只要做了,这些流程和制度,就应当抓紧时间,一一对照补齐。发展新业务,没有不撒汤漏水的。做亏了客户闹;爆仓了监管找;踩雷了客户又闹监管又找;这些都是无可避免的。而流程与制度都是对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保护。
初时不完善不要紧,但是都得有!得有!得有!(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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