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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这么“香”,为什么还要做慈善信托? 信托受益人必须是亲属吗为什么

2023-07-29 17:27:11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慈善捐赠这么“香”,为什么还要做慈善信托?

例如,某信托的目的是奖励某地区的优秀学生,以促进该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即使该信托每年只资助一两位优秀学生,它也是一项慈善信托;但如果该信托的目的是资助委托人或者其亲属的子女,即使每年的受益人是多位,也是一项私益信托。

通常情况下,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笼统规定信托利益的资助项目或者受益范围,但不能将受益对象具体化、特定化。当然,委托人可以规定或者限定受益人的人数、甚至受益人享受的信托利益的数量等。在具体受益人的产生办法上,依照各国惯例,由受托人根据慈善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挑选与确定。

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私益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受托人应当交付委托人指定的权利归属人;委托人未指定的,受托人应当依次交付给信托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但慈善信托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则应当适用近似原则。所谓近似原则,是指慈善信托终止后,剩余的信托财产应当用于与原信托目的近似的公益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慈善信托近似原则的前提之一是“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虽然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将财产设立慈善信托,通常是彻底的,不会指定信托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

但这一前提规定明显让人心生疑虑,建议修订《慈善法》时予以完善,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终止后,只要有剩余信托财产,就应当用于近似的社会公益目的。这样做既符合委托人的愿望,也符合慈善信托的纯公益特性。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的区别

如上所述,慈善信托是与慈善捐赠并行的慈善途径和方式,两者同样具有完全公益性。人们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时,既可以选择慈善捐赠,也可以选择慈善信托。无论是采用慈善捐赠还是慈善信托,基本上都能达成类似的公益目的。但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在法律依据、法律关系、慈善财产性质、框架结构等方面,还是有明显差别的,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两者的主要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法律关系不同。慈善捐赠是一种以慈善为目的的赠与活动,根据我国《慈善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一章的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而慈善信托遵循的信托法律关系,信托与赠与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制度。

设立方式不同。慈善捐赠作为赠与行为的一种,并未强制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慈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而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财产性质不同。在慈善捐赠中,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受赠人后,财产所有权将完全转移给受赠人,成为受赠人的固有财产。而慈善信托财产如前所述,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具有资产隔离的法律效果,受托人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

当事人不同。慈善信托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如有)四方当事人,其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对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慈善捐赠没有受托管理这一中间环节,当事人仅存在两方,即赠与人和受赠人。

原财产所有人的权限不同。慈善捐赠中,赠与人在赠与生效后,通常就丧失了捐赠物上的所有权利。而慈善信托中,委托人仍享有一些法定权利,例如对受托人管理处分慈善信托财产的情况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等。

慈善信托相较于慈善捐赠的优势

从当今世界看,慈善捐赠方式最盛行,也是人们参与社会公益的主要方式。但不能据此得出慈善信托无用的结论,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量身定制。慈善信托由委托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可以由委托人冠名。受托人的职责是针对委托人的特定公益需求,帮助他们选择最合适的慈善方式,设计最佳的慈善信托方案,并实现委托人的慈善信托目的。慈善信托设立后,可以作为委托人的专属公益品牌,持续提升个人和企业的社会形象。

设立简便。慈善信托无需申请法人注册登记,委托人只要有确定的财产、明确的公益目的,就可以找受托人商议设立慈善信托,并由受托人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到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在设立慈善信托的初始财产额度上,没有最低规模限制。

财产独立。一方面,慈善信托设立后,慈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属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同慈善信托财产之间也相互独立,对每一个慈善信托都必须分别记账、分别管理,不能混同。同时,慈善信托财产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必须全部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管理灵活。慈善信托财产处于受托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可以对外投资管理,也可以不对外投资。需要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对外投资管理时,可以由受托人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人实施,在家族股权慈善信托中,甚至可以委托原委托人对家族股权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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