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外籍人士家族信托两周年记 家族信托会亏本吗
对于子女移民海外的家族而言,如何妥善传承家族财富,是一大难题。除了涉外继承繁杂的手续外,将财富传承给拥有境外身份的子女,还会面临十分复杂的税务问题。
以美国为例,如果美籍子女直接继承中国父母的资产,未来资产产生收益,不仅需要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还须在美国缴纳高达37%的联邦个人所得税。此外,美国还有赠与税/遗产税。美籍子女向家族三代进行传承,以及之后每次代际传承时均会面临高达40%的联邦赠与税/遗产税,即使这些资产远在中国。
在境外,超高净值人士通过信托合法合规地进行跨境税务规划,已有很长的历史。然而,中国超高净值人士的大部分财富在境内,在现有的法规制度下,无法置入离岸信托。因此,境内财富的跨境传承,需要本土工具来妥善安排。在此背景下,打造本土化的跨境传承信托工具,探索并开发境内信托的跨境税务规划功能,成为建信信托近些年思考实践的一大命题。
以“用中国方案解决世界问题”为宗旨,建信信托开启了外籍人士家族信托业务体系的研发。在长达一年的准备工作中,建信信托与多家境外知名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合作,针对多个热门移民国家家族信托涉税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经过大量的理论探讨和实践经验总结,建信信托于2023年正式推出针对美籍受益人的“FGT”信托架构,针对加拿大受益人的“祖母信托”架构,以及针对澳大利亚受益人的“非澳居民信托”架构,为子女属于境外身份的家族提供了财富传承的新选择。
外籍人士家族信托的每一步探索都是坚定有态度的选择。令人欣慰的是,建信信托的成功实践为境内信托行业在此领域的发展带来信心。值此两周年之际,特将此创新尝试的心得体会与社会各界分享,希望这一工具在境内信托中更加枝繁叶茂,帮助超高净值人士未雨绸缪、有效传承。
建信信托开展外籍人士家族信托服务体系的研究与设计,始终秉承一个理念:信托作为跨境财富传承的独特工具,帮助家族实现长期的财富传承规划是首要信托目的,税务规划是锦上添花。因此,信托方案在考虑税务问题时,更应着重考虑家族长期的财富传承需求。
以美籍受益人家族信托为例,委托人在世之时满足“FGT” (Foreign Grantor Trust)条件的信托架构可有效筹划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而委托人去世后,变为“FNGT”(Foreign Non-Grantor Trust)的信托会失去该税务好处,面临更为复杂的纳税合规问题,对受托人的后期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受托人往往谈“FNGT”色变,希望在委托人去世后终止信托。
而建信信托本土化方案的特点就在于,委托人去世后选择使信托以酌情信托、“FNGT”的方式存续。在境内财产传承的特殊环境下,以及在没有其他更优替代方案的现实状况下,信托存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是完成家族信托作为长期财富传承工具的使命,二是筹划家族未来面临的美国联邦遗产税。因此,建信信托选择直面“FNGT”期间对受托人管理水平的高要求和新挑战,为超高净值人士提供真正有效的跨境传承工具。
两年来,在满足家族传承需求的基础上,建信信托始终坚持探索更优的信托方案。例如,为满足条件的家族提供进可攻退可守的“AB双信托”方案:由创造财富的中国一代作为委托人设立FGT(A信托),受益人为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的家族二代和美国税务居民身份的家族三代。该方案“进可攻”的一面在于,中国一代去世后,家族二代可获得全部信托财产,之后可选择发起设立新的FGT(B信托),从而延续FGT的税务优惠时间;“退可守”的一面在于,如发生意外,家族财富仍可留在A信托中,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有序传承。当然,该方案需要家族中有既是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又深得委托人信任的人选。
建信信托也处理过设立时直接为“FNGT”的案例:委托人更为注重信托的隔离功能,要求信托“不可撤销”,同时不愿牺牲信托在分配上的灵活性,希望美籍子女在信托设立后即可根据需求获得分配。尽管该信托架构未能满足“FGT”的条件,但信托架构和分配条款极大程度上满足了委托人向子女分配的诉求,家族愿意为这种分配安排承担税负。显然,这也是最适合家族需求的信托架构。在此基础上,建信信托的设计方案通过受益人设置和分配的规划安排,尽可能地降低“FNGT”带来的不利税务影响。
总而言之,家族的需求各不相同,税务规划不应凌驾于传承需求之上,而是在满足传承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进行最优税务安排,这也正是建信信托开展外籍人士家族信托服务坚守的一大宗旨。
外籍人士家族信托创新服务方案推广之初,也曾受到过市场质疑:“建信信托敢于尝试‘FGT’‘祖母信托’,难道就不担心境外税务局的挑战吗?”事实上,建信信托财富管理团队不乏具有跨境工作经验的专业律师、会计师,深知境外税务局的严苛,更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热门移民国家税负高、税制复杂、税务征管手段完善的体系深有体会。想要进行境外税务规划,必须合法合规。而建信信托敢于创新的底气,正是来自于团队的专业以及对于风险底线的严守。
境外税法“实质重于形式”。比如,针对加拿大受益人的“祖母信托”,实质是非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的委托人通过信托将自己的财富传承给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的受益人,该信托要求委托人不能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否则信托本身会被认定为加拿大居民信托,面临不利的税务影响。基于“祖母信托”具备的优势,一些已移民加拿大的超高净值人士希望通过特定安排,借由此架构进行税收规划,例如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中国亲友,由亲友作为委托人发起设立信托。然而,相较信托名义上的委托人,加拿大更关注的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来源人,无论加拿大税务居民直接还是间接地向信托注入资产,都会导致信托被认定为居民信托。不仅如此,加拿大税法还有十分详尽的“视同转入”规定,限制加拿大税务居民通过各种转换形式的方式将资产注入“祖母信托”。
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试图转换形式来规避实质的方式并不可取。比如,美籍家族成员作为信托受益人使得信托架构复杂化,而中国人向美国人赠与不涉税,是否可以让中国家族成员作为信托受益人,收到分配后再赠与美国家族成员?实际上,此类安排被穿透的风险很高。美国税法有明确规定,如果美国税务居民通过中间人间接从信托获益,将被视同为直接从信托获得分配,面临相应的纳税义务。
因此,设计外籍人士信托方案时,需要对境外税法有深入的理解,从实质出发,这也是建信信托在创新实践时严格尽调、谨慎设计的根本原因。
建信信托所创建的外籍人士家族信托是向外籍受益人传承境内财产的工具,其设立的根本依据依然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因此,构建最优的信托方案既需要理解境外税法,也须融会贯通本土情况;既要大胆创新,也要小心求证。
建信信托在2023年设立的双委托人“FGT”,便是基于家族需求与境内法律法规成功衍生的创新实践。由于美国税法定义“信托委托人”为信托财产的实际来源人,在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下,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一对中国夫妻,丈夫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并注入夫妻共有财产,则夫妻双方均会被认定为美国税层面的委托人。以设立可撤销的“FGT”为例,如仅由丈夫担任信托层面的委托人,可独立行使撤销权,而妻子在信托层面不担任任何角色,并不享有独立撤销信托的权利,那么一半的信托财产可能会被认定为“FNGT”。
双委托人信托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由于夫妻双方既是美国税层面的委托人,也是信托层面的委托人,均享有独立撤销权,可使信托完整地满足“FGT”的条件。同时,双委托人“FGT”也是一种复杂但灵活的操作方案——委托人一旦去世,以个人财产设立的“FGT”会立即失去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筹划意义,而经过妥善规划和处理的双委托人“FGT”,则可以有效利用夫妻双方的生命周期,延长“FGT”的所得税税筹时效。
除了本土的法律法规之外,境内的文化理念和客户习惯也是构建信托方案的重要考量因素。外籍人士家族信托借鉴了离岸信托的精髓,与传统境内信托有较大区别,因此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在理解和接受时往往需要一个过程。比如“祖母信托”须为“酌情信托”,即由受托人以实现信托目的为目标,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全权决策信托分配的一种方式。当信托的委托人习惯了传统境内信托中,受益人有权在特定范围内要求受托人进行分配的“固定利益”模式,在未充分理解“酌情信托”的核心理念时往往缺乏安全感,对于资金的灵活性有所顾虑。因此,建信信托本着通过不同信托架构实现不同信托目的的理念,创新设计了“母子信托+祖母信托”架构——母信托主要满足家族的投资需求,保障资金的灵活性;子信托为祖母信托,主要用于向加拿大后代传承财富,多方位满足家族的整体需求。
信托设立时,委托人通常最为关注方案设计,但实际上,受托人的严格执行与管理才是最优信托方案的关键一环,是有效实现财富传承和税收规划目的的重中之重。
外籍人士家族信托需要与境外税务局建立联系,在后期管理时帮助受益人实现合规申报。以“FGT”为例,美籍受益人在获得分配的年度须取得受托人提供的“FGT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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