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信托:“一站式”养老创新探索 信托服务招聘网
原标题:养老信托:“一站式”养老创新探索
作者|禄琼‘中航信托研发与产品创新部’
提要:
在养老信托展业过程中,信托公司需要充分发挥以受托服务为本源的制度优势,创新探索以养老为信托目的的资金信托、服务信托以及慈善信托业务,以信托力量服务社会养老需求。
养老信托不仅能为老年人提供养老资金的保值增值管理,还能根据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内涵丰富的养老服务。
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压力,养老信托作为养老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拥有巨大的商业发展前景,更具有重要的社会民生内涵。
近年来,信托公司致力于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信托,有力推进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建设进程,对缓解我国未来人口老龄化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养老信托展业过程中,信托公司需要充分发挥以受托服务为本源的制度优势,创新探索以养老为信托目的的资金信托、服务信托以及慈善信托业务,以信托力量服务社会养老需求,兼顾效率与公平,扎实稳步促进“共同富裕”。
养老信托,提供全面养老服务
从《信托法》的界定来看,养老信托应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实现受益人养老目的而对财产进行管理、处分,或为受益人提供全面养老服务的行为。随着信托公司不断提高对养老需求、养老服务和养老市场的认知,养老信托作为服务信托的重要内容,在养老金融体系中的综合服务能力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推动养老“三支柱”建设方面,信托公司能够充分发挥信托跨资金、资本、产业市场的优势,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互相配合、协同发展,为市场养老需求提供合适的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
针对第一支柱,信托公司能够提供基本养老基金的受托管理业务,以及提供适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信托投资的信托产品。针对第二支柱,信托公司能够提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信托业务以及资金端投资业务。针对第三支柱,信托公司则可以提供涵盖从个人养老账户管理到配置养老金融产品的全链条服务。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建议将信托系产品作为中国养老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之一,养老信托能够发挥信托独特的制度优势,为受益人提供“一站式”的综合养老服务。
养老信托的制度优势:整合性、灵活性和安全性
信托是英国衡平法精心培育的产物,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信托富于弹性的社会机能,正是源于其独特的、创新的法律理念。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引入信托法后,都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本国国情和法律文化,但无不以继承信托的创新法理为前提。在养老信托的业务场景中,信托制度实现养老财产管理功能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整合性、灵活性和安全性。正是基于信托制度优势的发挥,养老信托成为完善养老保障、参与养老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
●整合性
养老信托的优势首先体现为信托制度的整合性,主要表现在养老信托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两个方面。
从金融服务的功能来看,相对传统的财产转移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受托人”这一中间设计能够将财产转移功能与财产管理功能整合为一体。
基于这种整合性,受托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在同一个养老信托的架构中同时实现委托人对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的诉求,在保证受益人权益得到实现的基础上,还能与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业务相结合,进一步实现后续养老财产的代际传承以及对公益慈善的捐赠。
从金融服务的范围来看,养老信托可贯穿于养老金、养老服务与养老产业三个领域,为信托公司综合性地开展“一站式”养老金融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在养老金产品的提供上,信托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养老金保值增值及分配服务;在养老服务端,信托公司通过与专门机构开展合作,对接养老社区、医疗康养等养老服务机构,为受益人提供养老服务消费权益;在养老产业端,信托公司可以以长期养老资金对应优质养老产业的中长期投融资需求,从而将养老资金、养老服务和养老产业结合起来,形成养老金融的系统闭环。
●灵活性
随着社会养老的发展和家庭财富的积累,老年人对养老财产管理、养老服务提供、养老生活消费等方面的需求也更加复杂多样,而养老信托能够基于信托制度的灵活性,为老年人提升晚年生活质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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