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金信托合同文本内容不包括
我们帮助客户设立生前信托,不是只有一份信托合同。客户最终从律师手里拿到的是一本厚厚的文件夹,里面有一系列的文件,来保障您在生和过世后的利益。
(一)生前信托合同书(Trust indenture)
这是最重要的一份文件, 信托合同书是信托成立人和信托受托人共同签署的一份基本信托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安排财产的受托人、受益人、财产在生时候的管理和使用,成立人过世后信托的运营,财产分配等等。我们可以根据客户的意愿准备A-B型信托,保障先过世一方的配偶资产不受在生配偶再婚的影响,保证资产转给先过世一方配偶的子女或其他符合先过世配偶意愿的受益人。跟律师见面,主要商谈的就是信托合同的内容安排。 这是成立生前信托的主体文件。信托成立人生前可以随时根据财产和家庭情况的变化修改甚至撤销信托。
(二)信托证明书(Certification of trust)
在成立信托后,成立人必须将一些银行股票账户进行更名。有些金融机构会坚持要设立人出具信托文件才可办理更名手续。因为这些金融机构想要搞清楚您在信托文件中命名的受托人、继任受托人是否经过了您的同意,信托文件是否已经由您签署。这是金融机构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但是他们不需要知道受益人是谁,也不需要知道信托财产有哪些,因此您不需要将几十页的信托合同拿给银行看。通常这时律师都会给您准备一份“信托证明书”(Certification of trust)。这份信托证明书大概最多10页纸,里面内容包括确认信托的存在,指明受托人身份,以及受托人拥有的权限,但是涉及隐私部分,比如受益人和信托资产范围以及如何分配遗产等则不会在信托证明书上出现。信托设立人签字即可,不需要公证此文件。
(三)遗嘱(Pour-over will)
在我们的信托文件里,我们会特别为客户准备一份Pour-over遗嘱。Pour-over的意思是在立遗嘱人过世时,遗嘱执行人会将所有还没有放到生前信托里面的资产全部转移到生前信托里,保证这部分资产根据信托条文来分配。如果立遗嘱人生前不小心忘记将一些资产转移到生前信托里面,就需要信托成立人在过世时依照遗嘱来决定分配这类资产。如果没有遗嘱,那这类资产就被称作Intestate estate,要按照加州法律来分配(Intestate succession),而不能根据信托条文来分配。这样的分配结果未必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为防止产生Intestate estate,律师都会给客户撰写Pour-over 遗嘱。在立遗嘱人过世时拥有的所有非信托资产都Pour-over到生前信托中去。
(四)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律师还会准备一份授权书,内容是信托成立人授权代理人在其没有行动能力时,由代理人代表信托成立人来管理处置其资产、买卖房地产、进行股票债券期货以及其他银行交易,设立并管理企业,进行保险和年金交易,以及诉讼、税务等各类民事行为。代理人有替信托设立人签字的权利。这份授权书是对信托合同的补充。根据信托合同,如果您同时是信托成立人和受托人,当您不幸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共同受托人或继任受托人继续管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合同不能用来处置您的非信托财产,即仍在您个人名下的财产。这里律师就会为您准备一份新的授权书,由您指定代理人在您丧失行为能力后,管理您的非信托财产,并帮助您继续向生前信托转移财产。只要您意识清醒,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这份授权书可以随时修改、撤销。您可以随时改变主意。
(五)医疗授权指示书(Healthcare directive)
这类授权书是专门用来帮助信托成立人在失去行动能力时,可以掌控自己的医疗决定。信托成立人可以在这份医疗授权书中指定某些人为代理人,在自己陷入昏迷、没有行动能力和理解能力时为自己做出合适的医疗决定。代理人可以帮助成立人决定包括如何治病、用什么方法治病、选择哪家医疗机构、怎样请护工、死亡之后是否做尸检,葬礼进行的方式等等。成立人可以在本指示书中写明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器官捐献,如何处理遗体,是否要进行安乐死等。成立人还可以授权代理人审阅自己的医疗记录。同样,这份医疗指示书需要成立人签字并公证才有效力。指示书不需要到县政府存档,成立人自己持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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