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险信托业务的模式 有钱人为子女办理信托账户
受托人:被保险人不能作为ILIT的受托人持有保单。另外,如果受托人是信托的受益人,应有独立的共同受托人被指定来监督任何可自由支配的支出。受托人代表ILIT申请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受托人分配收益给信托或者投资基金同时为受益人管理信托。通常来说受托人会由具有长期性及客观性的专业信托公司来负责。
保费的支付(分期+一次性):保费的支付如果经过合理设计可以采用周期性的赠与来避免过多的税收,赠与不能超过免税金额。此类赠与税问题复杂,一般需要专业的顾问。另外,委托人也可以采用一次赠与给信托的方式,这种方式由于覆盖了每年的支付导致额外的税收已不常采用。
保单的创立(转移+新立):委托人可以通过转移现存的保单到ILIT或者新成立一个保单。如果现有的保险被转移到信托,那么被保险人必须在转移之日后存活至少三年,否则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规,保单收益会算进委托人的总财产。而如果采用新成立保单的方式,三年规则就不再适用,在ILIT合理运作的情况下,保单收益将会成功避税。
台湾模式:保险、信托分离,受益人信托
台湾的信托业兴起于20世纪30年代,经过60多年的发展,基本进入完善期。1996年《信托法》和2000年《信托业法》的颁布标志着台湾人寿保险信托业开始走向规范发展的道路。2001年,万通银行首先向财政部申请开办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此后,中央信托局与彰化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相继进入。2008年后,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都可以开始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
台湾人寿保险信托定义
台湾的人寿保险信托是委托人以其本身为被保险人,第三人(通常是子女)为保险受益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受益人再作为信托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约,以自身为信托受益人。当委托人身故发生理赔或者满期发生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信托机构,并由信托机构按照信托约定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此处所指的保险受益人、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是同一人。
台湾人寿保险信托特点:自益为主,他益为辅
台湾《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若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不一致,则视委托人将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赠与受益人,该信托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受益人应依法缴纳赠与税;若信托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一致,则受益人无须缴纳赠与税。因此,与之前美国人寿保险信托明显不同的一点是台湾人寿保险信托的委托人既是信托的委托人又是受益人。
传统型自益信托VS进阶型他益信托
传统型的保险金信托委托人、受益人一致。最常见的是父母为被保险人,子女作为受益人签署保险金信托,当父母身故时,保险金额汇入子女信托账户,根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的规定,由于保险及信托受益人都是子女,因此可以享受死亡保险金免税。但是,子女本身是信托的委托人,有权变更和解除契约(不受未成年限制),此时如果受到居心不良的监护人的教唆,会影响初始保险信托的目的,所以,为了防范这种情况,一般会设立信托监察人,可由自然人或法人担保。
进阶型他益信托是指信托契约的委托人为父母,受益人为子女,所有的信托契约由父母签订。此类信托是针对自益信托受益人不能妥善管理信托财产而设立的,父母可以设定各种信托资产使用条件,比如分期固定划拨生活费等。由于信托契约委托人为父母,子女们没有更改信托契约的权利,因此,只要规划得宜,在信托有效期内可以完美的进行财富传承。
传统型自益信托较适合家庭经济单一的需求者,而他益信托则适合多元规划的需求者。但是,由于他益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不一致,在资金的划拨方面会涉及到赠与税的问题,不能进行合理有效的避税,因此,每年所划拨的资金要根据免税金额进行确定。
先保单后信托VS先信托后保单
先保单后信托是指委托人先购买保单,并制定子女为该保单受益人,之后委托人以监护人的身份为未成年子女与银行签订信托契约约定将来保险的身故理赔金需交付到信托账户。待保险的身故理赔金入到信托专户后,受托银行才依契约开始管理信托财产。此处的风险是保险受益人即未成年子女有权更改信托,会产生非预测风险。
先信托后保单是指保险金信托的形态为委托人先与受托银行签订信托契约,当委托人将现金交付给受托银行后,再向保险公司购买保单,等到将来发生保险理赔时,此保险金即可在受托银行的管理下,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照顾受益人并支付相关费用,不会有上述保险金信托被撤销的风险。此处的缺陷是需要建立新的保单。
日本模式:委托人分别与保险、信托签订合同
日本的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是伴随着19世纪西方国家对外扩张而兴起的。1925年,日本的三井信托公司推出了首例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由于受金融危机及不断发生的自然灾害的影响,日本的消费者对市场普遍缺乏信心,而对于保险业持积极乐观态度。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合理财富管理及分配的需要,人寿保险信托行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空间。2010年,日本的中央三井信托银行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的日本子公司合作,共同开发了“安心支持信托”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作为生命保险信托产品,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节约保险金,合理安排委托人的需求,满足受益人的未来生活需要。
日本生命保险信托定义
生命保险信托是指委托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契约,同时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人领取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家属子女。
日本生命保险信托与美国和台湾人寿保险信托在运营模式中的区别主要是委托人既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又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保险公司和受托人之间的联系仅仅是资金的划拨,可以看出,保险和信托的联系不如美国和台湾那般紧密。
保险公司受托VS信托机构受托
日本的《保险业法》第5条规定允许经营生命保险事业的保险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因此,日本的生命保险信托呈现出两种格局:保险公司为信托受托人和信托机构为信托受托人。
以保险公司为信托受托人是指信托委托人同时也是保险投保人,而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同时又担任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在信托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契约管理经营信托资产。实际上,保险公司只是同时兼具了两个身份,真正的经营上依然是分离的。
以信托机构为信托受托人是比较普遍的运营模式。具体来说,当保险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将保险金债权让与信托机构,也就是在保险发生赔付后,保险金的领取权利让与了信托机构,之后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契约管理经营信托资产。目前,日本有很多信托银行都作为信托受托人进行此类型的保险信托。
有财源生命保险信托VS无财源生命保险信托
根据生命保险信托保费的缴纳办法,可以将其分为有财源生命保险信托和无财源生命保险信托。财源就是保费交付的资金。
有财源生命保险信托是受托者代表委托者进行保险费用的支付,与代付相似。无财源生命保险信托是指委托者交付生命保险费,并把死亡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也就是说前者是当初的信托财产成为了金钱等东西,受托者可以在管理运用这笔金钱的同时,交付生命保险费,后者是信托财产的死亡生命保险金请求权。
发展建议
当前,高净值人士已经普遍意识到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性,但是由于遗产税、房产税等税收尚未在中国推行,导致对人寿保险信托尚未有充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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