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信托如何参与第三支柱建设 信托型保险 商业养老计划怎么写好一点呢
鉴于国务院关于养老金融产品的普惠金融定位,建议适度放宽养老信托的资金募集标准,建议可以规定为1万元或10万元起投,以更好地支持和服务第三支柱发展。
养老信托产品的资金运用
养老信托产品资金运用范围和比例是关注的焦点。从现有政策来看,监管部门未单独出台养老金融产品的资金运用规定,其中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也只是规定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
养老金融产品属于资管产品,不同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资金运用分别适用各自领域的具体要求。公募类资管产品应投资于标准化资产。若运用于非标准化资产,对于大多数资管机构来说,同一资管机构的全部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占比应不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管产品净资产的35%。从资管产品投资性质不同来说,按照《资管新规》规定,资管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也规定了投资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这也会影响到养老金融产品的资金运用范围和比例。
从现行政策来说,养老信托产品的资金运用范围和比例仍遵循现行的《资管新规》和信托监管制度规定,未来会适用即将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暂行办法》要求。
另外,符合“合格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标准要求的养老信托产品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追求长期保值增值。同时,针对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等不同收益类型的养老信托产品应分账户开展资金运用管理。
养老信托的税收激励政策
通过税收激励政策发展第三支柱,是多数国家推动多层次养老体系建设的普遍做法。税收政策支持是促进第三支柱快速发展的重要引擎,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激励政策将直接影响到未来市场的发展方向和空间。
从我国当前养老体系的税收激励政策导向来看(见附表),税收激励措施按照养老体系第一、第二和第三支柱的顺序支持力度是明显递减的,其中企业(职业)年金缴费阶段税前扣除额度高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6个百分点,这与我国长期高度依赖和重视发展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的社会参与率不高,以及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金发展严重不足有关。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业务试点实践中,也面临着税收激励效果不佳的尴尬局面,影响到试点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从国家税收政策设计角度来说,养老信托的税收激励问题应纳入整个第三支柱建设统筹考虑。
一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所涉及的税种、税收要素和税收征管程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是坚持适度原则。第三支柱税收政策要结合我国国情,考虑到当前和未来的财政支出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同时,要充分考虑有效发展第三支柱养老所需要的税收政策支持。
三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第三支柱养老金的税收政策应以公平性为前提,坚持普惠金融定位;同时,税收政策应具备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确保税收政策能够有效促进第三支柱的落地和推广,并尽可能降低征管成本。
结合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特点,以及现行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议未来第三支柱建设(含养老信托)的税收政策在缴费环节统一为个人工资的10%免征个税,每个月免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环节维持现有政策,即投资环节免税,领取环节25%予以免税,其余75%按照10%的税率缴纳。
来源:中 国 银 行 保 险 报 网
作者:方 玉 红(作者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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