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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协会蔡概还:中国慈善信托的正确打开方法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的区别

2023-08-15 10:34:19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信托业协会蔡概还:中国慈善信托的正确打开方法

来源:当代金融家

来源 |  《当代金融家》杂志2023年第12期,原题为《中国慈善信托的正确打开方法》

根据我国《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自2016年9月我国《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慈善信托得到了一定发展。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统计,截至2023年10月15日,我国已设立慈善信托共465单,总规模32.42亿元。其中,2016年备案22单,规模2.64亿元;2017年备案45单,规模5.97亿元;2018年备案87单,规模11.47亿元;2023年备案126单,规模9.16亿元。2023年新增备案185单,规模3.2亿元,慈善信托设立单数创新高,在扶贫、抗疫、应急救助等领域表现突出。

在慈善信托的种类上也不断推陈出新:一是扶贫慈善信托。以脱贫攻坚为主要慈善目的的慈善信托共设立199单,财产规模18.99亿元,占比58.57%,扶贫济困成为慈善信托设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助力精准脱贫攻坚战。二是抗疫慈善信托。自2023年2月2日第一单慈善信托“国通信托·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落地以来,我国共设立抗疫慈善信托90单,总规模1.38亿元。三是环保慈善信托。如中航信托成立的绿色生态慈善信托、五矿信托成立的三江源系列慈善信托、万向信托成立的中国水源地保护慈善信托等。四是教育慈善信托。如中信信托2023年成立的江平法学教育慈善信托、中诚信托成立的博爱助学慈善信托等。此外,济困类慈善信托,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类慈善信托,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类慈善信托,促进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类慈善信托,也不断涌现。

但在实践中,对慈善信托的宣传普及不够,导致了一些偏见和误解,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澄清,以促进慈善信托在我国的规范健康发展。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不是同一概念

有观点认为,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或者说两者的最终公益效果是殊途同归的。

从结果来看,这种观点并没有错。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当慈善信托终止并有剩余财产时,受托人应当将慈善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也就是说,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相当于把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捐”出去了。

但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我国《慈善法》分别在第四章、第五章作出规定,两者在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慈善财产性质、合同条款等方面,都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构架和安排。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实践中,经常出现“委托人捐赠钱物设立慈善信托”或“向受益人捐赠慈善信托财产” 的表述。这样表述,有利于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毕竟很多人不了解慈善信托。但具体到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中,这样的表述并不妥当,长期来看容易造成两者的混淆。

此外,为了达到税收优惠的目的,往往存在先捐赠再设立慈善信托,或者设立慈善信托后再行捐赠的做法,这也是不可取的。目前,慈善信托税收缺乏相关规定,导致“伪创新”频现,已经成为制约慈善信托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不是竞争关系

我国《慈善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当前实践中,慈善信托主要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慈善组织参与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原因在于,错误地将慈善信托视为慈善捐赠的竞争对手,认为开展慈善信托就会影响慈善捐赠。

笔者认为,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是互补关系,两者都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不断累积,人们参与社会公益的意愿不断增强。但我国过去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载体主要是慈善捐赠,手段非常单一,且不能达成所有的公益需求,如其中一些特定需求只能通过成立永续型的公益基金来实现。可以说,2016年通过的《慈善法》提供了一种新的社会载体,即慈善信托这一全新的公益途径,以满足不同的公益载体需求。这意味着人们在参与公益活动时,既可以选择慈善捐赠,也可以选择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相较慈善捐赠来说,主要具有以下特性:一是可以为财产所有人量身定制,提供参与慈善事业的个性化服务;二是慈善信托的设立门槛较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规模不限。三是慈善信托结构灵活,可以采用单一受托人模式、双受托人模式、公益余额信托、慈善先行信托等模式。在不同的模式中,信托当事人职责平衡等内容又可灵活设置;四是委托人可以保留对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的监督权;五是慈善信托财产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每一笔慈善信托财产均要分设账户、分别管理。六是慈善信托没有年度支出的强制性规定,本金可以不动用,只使用收益来开展公益活动。七是可以结合私人的利益,如在家族信托中引入慈善信托等。八是可以设立信托监察人等,采用多种方式监督,信息披露更加充分。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作出以上特点比较并非在评判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的优劣,而是要说明,两者各有擅长,作为人们参与公益活动、满足不同公益需求的两种途径,应当互助合作、共同发展。

慈善信托财产与保值增值不必然挂钩

当前有不少观点认为,慈善信托的优势中必然包含有利于财产的保值增值。这是因为过去信托在中国的实践,经常和金融紧密联系在一起,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并称为“四大金融支柱”。

事实上,当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公司时,由于信托公司具有金融牌照,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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