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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族信托涉税问题的思考 家族信托涉税

2023-08-17 12:17:08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关于家族信托涉税问题的思考

家族信托的运作模式

常见的家族信托是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共同运作,商业银行行使托管人的职责,信托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设计信托架构,确定投资策略,两者共同管理信托财产。委托人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委派税务顾问、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参与。

目前,家族信托产品以单一信托形式发行,委托人是单个自然人,受托人是信托公司,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或变更。

二、设立家族家族信托时的涉税事项

我国《信托法》的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目前,对于设立家族信托交付的财产过程视为交易过户,适用一般税收管理。按照委托人设立时交付的财产不同,家族信托可分为以下类别:

01 现金类家族信托

其设立过程简单,由委托人向家族信托交付现金即可,不存在纳税事项。由于受到家族信托配套制度不健全和股权、不动产财产交付税收成本较高双重因素影响,现金类是目前主要的家族信托形式。详见图2。

02 股票(股权)类家族信托

用股权或者不动产设立信托时,股权、不动产需要从委托人名下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登记机构认定该类交付过户属于转让,要求提供税费缴纳证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详见图3。

03 不动产类家族信托

如前所述,设立不动产类家族信托,委托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这两种随征税费下文忽略)、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受托人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由于税负较重,实务中该类信托较少。

三、现阶段家族信托经营过程中的涉税事项

受托人在经营家族信托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一)现金类、股票(股权)类家族信托经营过程中涉税事项

家族信托开展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该规定将资管产品(家族信托)增值税纳税人认定为管理人(受托人),由于家族信托不进行税务登记,以受托人作为纳税人,既便于征管又能有效地避免税收流失。受托人会以增加管理费的形式将税务成本转嫁于家族信托,抵减家族信托的收益。以下各类家族信托运营过程中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与此一致。

(二)不动产类家族信托开展租赁业务时,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受托人代家族信托持有的房产未出租的,须每年以房产原值的70%,按照1.2%税率缴纳房产税;如果房产用于租赁,须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根据土地所属区域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由于家族信托属于契约性组织,不具备独立法律主体资格,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目前家族信托对受益人分配时存在的征税问题

以设立现金类家族信托为例,说明对受益人分配时涉税情况。委托人缴款设立后,将资金借贷给债务人,形成债权类家族信托。取得利息收入后,再逐层返还至家族信托,最后分给受益人。详见图4。

目前,家族信托对受益人的分配环节存在较大的税收征管问题。很多金融专业人士在解答家族信托取得利息收入对受益人分配是否纳税问题时,普遍以《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自然人投资者从信托取得的收益需纳税为由,告诉委托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受托人在家族信托协议中约定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判断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受托方不进行代扣代缴。税收征管中,受益人极少就收到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家族信托取得的利息收入分配给受益人时,上述不纳税理由属于“白马非马”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仅是名义所有权,受益人不仅拥有收益权,也是实际所有人。所以,受益人从家族信托中取得的收益,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理,委托人将股权交付家族信托后,取得的分红收益分配给受益人时,也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就违背了公平原则。

五、关于建立家族信托涉税务条款的建议

01 完善家族信托税收管理,加强受托人主体责任

为保证税收公平和提高征管效率,明确将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分配给受益人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受托人有代扣代缴的业务。使各级税务部门在业务监管的过程中有明确的税法依据。

02 依据实质课税原则确定课税要素,建立以受益人为实际纳税主体,受托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模式

穿透家族信托的两端,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益人都是税法定义的“其他个人”(自然人),信托受益人是实际所得者,也应当是征税对象的缴纳者、家族信托的纳税人。探讨将家族信托视同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每年对取得的收益进行核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提高征收效率,受益人取得分配时则不必再纳税;如果限于家族信托未进行税务登记,可探讨对家族信托类长期运营的产品,依托信托形成特殊的税务登记制度,也可将受益人取得收益时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选择纳税环节少、效率高、易识别的征收方式。

03 结合家族信托的特地,建立与其适应的税收制度,避免多环节重复征税,保障信托良性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在制定家族信托税收规定时,家族信托税收地位定义为税收透明体还是契约型组织,直接影响税收要素的各组成部分,也影响纳税的性质和方式。家族信托一般存续时间较长,与传统的集合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在成立的目的和运作方式上有所不同。如果税法拟建立起有税收优惠的家族信托体系,初期可限定家族信托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比如,可区分服务性质的家族信托、债权投资的家族信托和具有专户理财属性的家族信托;还可以限定投资品种的类型,比如仅能投资除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外的底层资产,不能进行嵌套投资;或者只能投资现行税法规定的自然人免税项目;甚至仅适用于服务型家族信托。

虽然,目前部分家族信托在经营过程中,兼顾具有理财和资产管理属性,但是,其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家庭成员的特点,也具有赠与属性。委托人交付财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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