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家族信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境内家族信托可以配置香港保险吗知乎文章
对于选择在哪里作为自己家族信托的成立地,它会对你的信托产生什么影响,以及如何迈出成立家族信托的第一步等这些问题是每一个投资者都需要考虑的问题,这会对财富的传承者有一定实用价值。
01全权信托与固定信托
一般来说,家族信托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和固定信托(Fixed Trust)。两种信托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受托人权力的约束。
◆ 全权信托:是指赋予受托人行使权力的选择权,受托人可以在委托人的意愿指导下自行决定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财产的管理运作方式等。
◆ 固定信托:相反地,信托契约中通常会对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管理运作方式等做出非常清晰的规定。
完全的全权信托或固定信托并不多见,但大部分家族信托都是两种形式的混合体。即部分内容做清晰约定,部分权力放手给受托人,但总体上较偏向于全权信托模式。
另外,信托还分为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和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可撤销信托即为委托人可以随时将信托撤销拿回信托财产;不可撤销信托则相反,信托不能随意撤销,资产只能通过分配等方式转移给受益人(委托人可以作为受益人)。
就目前来看,基于资产保护等原因,不可撤销信托为主流的选择。但是,在进行某些税务规划的时候(如涉及到持有美国绿卡的中国人),可撤销信托也可能被采用。
02厘清信托资产
有哪些资产可以作为信托资产放入家庭信托?
其实理论上来说,家族信托可以接纳所有类型的资产。但实际操作中,其会受到管辖法律对财产转让和持有的限制。对于内地富有家族来说,现在能够放入海外家族信托的资产,一般只包括在境外合法取得的收入,如境外投资所得和境外IPO所得。外资身份的受托人在持有境内资产时往往面临限制。
一方面,从安全性来说,跟存于海外账户的现金和投资资产相比,将境内的不动产放入海外信托并不能最好地利用信托的资产保护作用,因为不动产所在地的纠纷诉讼依然可能影响该财产的安全性。
另一方面,不同的信托服务机构,对于能够放入家族信托中的资产类别要求也不一样。除了专业的独立信托公司外,大部分私人银行也可提供相关信托服务。不过,大多数私人银行设立家族信托时,一般只针对银行可接受的资产,例如可以体现在银行账户上的现金、债券和上市公司股权等。
通常来说,独立信托公司可接受所有类型的资产,包括离岸非公开上市公司的股权、游艇或私人飞机等资产。而且不同的信托服务机构在收费模式上也存在差异。
目前,信托服务机构一般需要收取信托设立费和年费。对于年费,一些私人银行和少数独立信托公司会按信托资产规模的一定比率来计算,因此资产规模较大的信托,费用也会相应较高。大多数独立信托服务机构则采取固定收费模式,具体金额一般根据资产架构的复杂程度而不同。
03信托成立地比较
设立合适的信托,首先要基于委托人的背景及需求,主要因素包括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财富传承、资产保护、隐秘性还是其他)、委托人的背景,包括自身的家庭状况,信托的受益人数量、年龄结构,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国籍和税籍,实际放入信托的财产位置、规模、形式等。
在综合以上信息之后,就可以以此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选择恰当的信托形式、放入信托的资产、信托设立地及受托人等。
选择家族信托的成立地其实就是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就管理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有着更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和实践经验。
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等离岸法域,以及新加坡等财富管理中心是多数家族信托钟爱的成立地。这些地区对于家族信托的法律规定大同小异,不过为了吸引客户,这些地区对于正统的信托法也都有不同的“调整”。
在信托的概念里,只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关系,通常这些人都处于同一个司法管辖区,委托人与受托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熟悉度。而当离岸地逐渐成为主流的信托设立地时,某些委托人会不放心将资产交予处于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受托人。所以为了消除这种疑虑,离岸地逐渐发展出“保护人(Protector)”这一角色。
一般来说,保护人的权利包括直接撤换受托人并指定新的受托人。受托人在行使部分权力,例如修改契约、改变受益人或要分配财产时须征得保护人的同意,或者须在约定期间之前通知保护人上述情况。
不过,在很多国家的信托法下,并没有对保护人的权利做出具体限定,只规定在信托关系中可以存在保护人这个角色,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在法律上确立了保护人的地位,但未明确限定其应该拥有哪些权利或者不应拥有哪些权利。因此保护人非常有弹性,信托架构的设计也常常围绕着对保护人角色的设计展开。
另外,不同的地区,对于家族信托也会有其特色的规定,以满足委托人不同的需求:
◆ 新加坡则允许在信托中限缩受托人的义务,将其中的投资义务转移给外部的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可由委托人指定。新加坡对受托人的监管也相对严格,有更严格的尽职调查标准以及有相关的申报要求。
◆ 英属维尔京群岛则对受托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投资做出特别规定。根据判例规则“谨慎商人原则”(Prudent Man of Business Rule),受托人若持有一个公司,就要关注该公司的资产价值(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售该资产以降低进一步的损失)并监督甚至参与公司的事务。而这与某些委托人的意愿是相矛盾的。
例如,某些委托人希望受托人长期持有家族企业以达到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其不希望受托人过多干涉家族企业的运营,更不愿看到受托人出售家族企业的股权。相应地,英属维尔京群岛颁布了《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VISTA)以解决这一问题。若信托选择适用该法案,则一般而言受托人将会被禁止干涉其持有之公司(BVI公司)的实际运作,公司的具体运作将交给公司董事。
04受托人选谁
信托的成立地往往与受托人紧密相连,选择同一个司法管辖区下的受托人可以避免司法管辖权交叉带来的问题,如冲突规范。不过,除了考虑区域,受托人也有多种不同形式,包括个人、银行受托人、独立受托人和私人信托公司等。
庞大的家族资产规模大,通常也有自家的会计师和律师。设立私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他们往往会自己派顾问担任受托人的董事,履行受托人的职责管理家族资产。
因为私人信托公司首先是一个公司,需要有董事决议等文件。其次,为了履行受托人职责,还更需要准备信托相关的文件。这些都会提高用私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难度。或者虽然前述事项可以通过雇佣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行政管理服务来完成,但也会增加家族信托相关的费用。
对于庞大的富豪家族来说,这些往往不会造成任何负担,但对于财富规模中等的家族来说,聘请专业受托人(银行受托人、独立受托人)应该是成本效益更高的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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