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信托>正文

袁吉伟:日本信托业监管体系建设经验及启示 银行信托销售经验

2023-08-22 02:10:19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袁吉伟:日本信托业监管体系建设经验及启示

袁吉伟:日本信托业监管体系建设经验及启示2023年04月13日09:24      (0)+1 我有话说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袁吉伟

日本信托业监管体系建设经验及启示

信托业良好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体系建设,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更需要通过建设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促进信托业的良好发展。日本信托业发展相对成熟,不仅实现了信托业的稳健发展,而且进行了大量创新,这与其完善的监管制度密不可分。我国信托业正值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通过学习优秀的监管制度经验,更加有效地推动我国信托业健康发展。

一、日本信托业监管体系分析

20世纪初,日本开始学习美国引进信托制度,虽然也历经整顿,但是到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信托时代到来,信托制度应用广度和深度达到较高水平,日本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发展信托业最为成功的国家。根据日本信托业协会统计数,截至2023年3月末,日本信托资产规模为1201.9万亿元,包含了金钱信托、年金信托、财产形成信托、投资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动产信托、债权信托等多种多样的信托业务,持续创新为日本信托业增添了强劲的发展动力。从功能角度看,资产运用型信托规模为123.5万亿日元,占比为10%;资产管理型信托规模为953.7万亿日元,占比为79%;资产流动化型信托规模为80.5万亿日元,占比为7%。日本具有完善的信托监管制度和体系,并能够根据时代变化,及时修订其监管制度,为信托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监管机构分析

日本实施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主要由金融厅负责对信托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日本监管部门将信托定位于长期融资机构,以使其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区别。日本高度重视信托业的稳定发展,二十世纪初,信托业法发布,规范行业发展;到二十世纪中期,伴随外部形势的恶化,监管部门学习美国经验,将信托公司转变为信托银行,由其专营信托业务。此后,监管部门通过完善信托业监管制度以及将信托制度创新地应用于财富传承、养老、权益保护等方面,对日本信托时代的到来具有积极意义。十二世纪末,日本加快金融业开放步伐,允许其他金融机构兼营信托业务,创设不同类型的信托经营机构,丰富了信托业的参与机构和生态系统,增强行业发展活力。

日本信托业协会作为信托业的自律组织,1926年1月成立,现有会员71家单位,其中会员4家,主要是最早信托公司转型为信托银行的4家机构;准会员67家机构,主要是后续获准兼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信托公司。日本信托业协会主要职能包括信托数据发布、信托的调查研究及资料收集、信托业务及信托事务改善的调查企划、振兴信托研究的组织、信托文化宣传、信托投资者保护、投诉及纠纷处理。

(二)信托行业监管分析

日本信托行业最为关键的两部法律制度是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在1922年先后实施,有效规范了信托业的运行发展。2004年,日本政府根据现实需求进一步修改了两部法律。信托法主要用于规范信托关系,2004年修改后,该法增加了新的信托业务,增加了信托合并、分割等制度规范,提升了信托关系弹性。信托业法也跟随信托法修订,主要是扩大了信托经营机构的范围。日本信托业法定义信托业为经营信托受托服务的行业,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机构的设立、变更、业务范围、业务开展、信托契约代理点店申请登记、信托受益权销售店申请登记、监管现场检查、破产、纠纷解决等事项。为了有效落实信托业法,日本相继颁布了信托业法施行规则、信托业法实行令,进一步明确了信托业法相关的具体要求。

除了信托业法及其配套法律,日本还制定了金融机构兼营信托业务等相关法律、金融机构兼营信托业务等相关法律施行令、金融机构兼营信托业务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主要是解决金融机构兼营信托业务的监管规范。该法最早颁布主要是促进二战时期银行兼并弱小信托公司,不过实施时间较短。二战后,为了促进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借鉴美国经验,将信托公司转变化为银行,根据兼营法后开始兼营信托业务,达到了促进信托公司转型的目的。二十世纪末,为了满足信托业的发展以及促进金融业竞争力提升,日本政府开始允许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兼营信托业务,或者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信托业务。

根据日本信托业法及金融机构兼营法等法律制度,日本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包括14家信托银行、37家兼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9家一般信托公司、16家管理型公司、327家信托契约代理店、近千家信托受益权销售店等形式,而且外国信托机构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同功能的信托机构,实现了信托业的对外开放。

(三)信托经营机构监管分析

日本金融厅制定了各类信托经营机构的监管方针以及信托业务检查手册,明确了监管理念是基于保护委托人及受益人利益为出发点,确保信托经营机构稳健运行,及早发现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业务暂停、撤销牌照等举措,达到业务改善的目的。

日本金融厅制定了信托经营机构监督综合方针,该方针主要考虑了一般信托公司、管理型信托公司、金融机构兼营信托业务、信托契约代理店的不同经营特点,从申请准入、业务经营、问题整改、纠纷处置、行政处罚等方面确定了监管要点和要求。以一般信托公司为例,该方针特别提出在其准入时需要重点审查的方面;在其正式运营后,金融厅要确保其信托业务运营符合信托法、信托业法,受托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适当性,同时根据不同规模信托公司,其上述检查重点会有所差异;确保信托公司履行了忠实义务、注意义务,主要关注是否审查了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合规性以及信托财产价值评估的正当性;在信托业务运营过程中,检查重点在于投资者信息恰当的管理、负面信息的处置机制和流程适当性、与信托契约店合作时进行了事前审查;进行了恰当的反洗钱工作,有效解决了投诉纠纷。日本金融厅在对信托公司做出行政处分时,主要考虑违规行为公共利益侵害程度、有无故意性、受害者受害程度等因素。

日本金融厅制定了信托业务检查手册,涉及信托业务的各个环节以及需要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管和检查信托经营机构的重要依据,也成为信托经营机构规范经营的重要参考,信托经营机构可以进一步定制更为详细的管理制度,不过信托经营机构需要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基于自我责任原则,有效把控各类风险,实现信托业务的恰当、稳健运行。信托业务检查手册将信托业务划分为信托营销、受托审查、信托财产管理、信托财产运用等环节,针对不同环节制定了详细的检查要点。在信托营销环节,金融厅侧重于检查信托营销的整体政策、内部管理、部门职责等方面;在受托审查环节,信托经营机构要从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角度出发,确保能够执行受托责任,新产品推销前应经过充分的内部审查;在信托财产管理环节,重点要求信托经营机构进行分别管理,已按照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委任的第三方指示正确地处理了信托业务;在信托财产运用环节,要求信托经营机构实现了有效的分散投资、流动性管理,以高度专业性实现了信托财产的最佳运用管理,有效应对利益冲突问题。

(四)信托业务监管分析

日本信托业务较为发达,种类丰富多样,主要包括贷款信托、年金信托、投资信托、土地信托、家族信托等。日本针对重要信托业务都制定了较为健全的法律规范,这有利于促进信托业务的规范发展。

贷款信托方面,1952年日本制定了贷款信托法,信托资金主要运用方式为贷款或者票据贴现,主要投向基础设施等日本重点建设领域,信托期限不低于2年,与一般银行短期贷款业务相区别;可设置保本条款约定,贷款信托的广告和合同需要经过监管部门审批。由于贷款信托与银行存款类似,因此其适用于银行存款的相关监管要求。

证券投资信托方面,1951年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生效后,公募发行的证券投资信托正式落地;后续,日本又对证券投资信托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举措包括允许私募发行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引入证券投资公司、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销售投资信托、强化信息披露、进行外部审计等。21世纪初,日本出台《金融商品交易法》,进一步加强了投资信托的规范和管理。

资产证券化方面,1998年日本制定了资产证券化法,允许通过特定目的信托或者特定目的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中,通过特定目的信托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信托公司等信托经营机构参与发行,而且需要先向内阁总理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资产证券化计划、合同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